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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機械工程學系 朱銘祥所指導 蔡丞冠的 基於鈣離子長期可塑性之中大尺度神經群之建模與模擬 (2020),提出Top 10 logistic comp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長期突觸可塑性、鈣離子可塑性模型、群體密度模型、平均場模型、色突觸群體密度模型、擴散係數查表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姜晴文的 法律資料分析的優化與應用:以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的裁判為素材 (2019),提出因為有 法律資料分析、親權酌定、預測模型、論理模型、幼兒從母原則、外籍配偶的重點而找出了 Top 10 logistic comp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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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鈣離子長期可塑性之中大尺度神經群之建模與模擬

為了解決Top 10 logistic comp的問題,作者蔡丞冠 這樣論述:

長期突觸可塑性是重要的神經生理現象,與大腦的認知系統及學習系統有關,其持續時間長度通常為數十秒到小時級距,目前研究已知當中的分子機制為鈣離子濃度與NMDA受體所主導。有學者提出鈣離子突觸可塑性模型,用以描述突觸傳遞效力隨著突觸後神經元的鈣離子濃度升降而增減,產生長期增益或長期抑制現象。上述的鈣離子可塑性模型僅針對單一神經元作模擬,然而人類各腦區的神經元數量多不可數,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神經群體網路動力學模型。群體密度模型是一種神經群體網路的建模方法,以機率密度函數代表一個神經群體,因此在神經群體動力學的模擬,具有較快的計算速度。然而隨著神經電生理模型變數之增加,群體密度模型的狀態空間維度隨之上

升,因此需要將模型降維。本研究之目的為結合神經群體密度模型與長期突觸可塑性模型,發展群體密度模型合併平均場模型之神經群體模型架構。本文使用CbAdEx模型結合突觸電導的平均場模型建立色突觸群體密度模型,此模型是基於電導式突觸的擴散過程近似法及神經適應電流的絕熱近似法。除此之外,本研究亦使用擴散係數查表法,估測EIF模型與AdEx模型之色突觸群體密度模型之擴散係數。神經群體網路動力學的標準模型是蒙地卡羅模擬法。EIF模型與AdEx模型的蒙地卡羅模擬結果顯示擴散係數查表法的建模相對誤差小於色突觸群體密度模型的建模相對誤差。蒙地卡羅法與平均場模型之結果相比,相對誤差大多在10%以下。CbAdEx模型

之色突觸群體密度模型模擬結果顯示此模型能模擬長期增益與長期抑制,且能在定性上估測神經群體網路的動作電位頻率演化趨勢。本文所提出之色突觸群體密度模型為第一個結合長期突觸可塑性之群體密度模型,計算速度高於蒙地卡羅模擬法,且能夠定性上估測三種神經元模型的蒙地卡羅模擬的動作電位頻率,以及平均場模型能夠定量估測各神經元狀態變數的總體平均值。

法律資料分析的優化與應用:以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的裁判為素材

為了解決Top 10 logistic comp的問題,作者姜晴文 這樣論述:

夫妻離婚後,法院如何將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之「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貫徹於實際親權酌定個案中,往往是當事人激烈爭議的焦點。儘管有民法第1055條之1提供各項判斷方針,依然難以解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標準模糊不明之困難。本研究統計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全台地方法院有關親權酌定第一審的2,775件裁判,計未成年子女4,340人,計劃透過實證裁判的統計與量化分析,以歸納法試圖尋繹出親權酌定在實務案件的實踐原則。 本研究之取樣係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為範圍,而法院設定裁判不公開之作為並非隨機,此將影響研究取樣的隨機性,而成為本論文所有統計量化分析與立論的最大限制。再者,本

研究事實的認定以裁判書為準,採法官的觀點,不作事實認定的工作,故而本論文預測模型的預設使用對象為法官、而非律師或當事人,並無取代律師、法官的可能。第三,本研究僅以研究者一人間隔一段時間重新編碼的方式改正失誤,防錯、偵錯、除錯的機制均不夠嚴謹。最後,目前裁判書的編碼工作尚未找到可以避免觀察者錯誤效應的標準流程,可能會因此導致預測模型準確率的高估。 本研究羅列了對數機率迴歸、決策樹、隨機森林、梯度型推進決策樹、類神經網路等5種預測工具。發現它們預測裁判結果的準確率差別有限,皆可達95.5%以上,整體而言本研究的資料型態較適合使用梯度型推進決策樹。若使用本研究建議的客製化流程,準確率可再提高,

且預測的信度上升。為解決預測模型「解釋性受限」的問題,本研究提出在預測模型之外另行建構論理模型的主張,根據本研究的樣本完成樣式化論理模型--以親子意願交叉比對、輔以親職能力、現住所等因素所建構的高維複合邏輯路徑模型。不管是整體樣本、或其他分眾樣本,其解釋覆蓋率介於96.93%-99.27%,已能成功擔當實證裁判研究的論理任務。 我們以前述5種客製化預測模型逐年滾動分析近五年的裁判資料,發現準確率維持在97.25%-99.86%之間,可見這5種預測模型都具有預測全新未知樣本的能力。雖然進一步科曼哈卡方檢定發現103年的資料因為無書狀母親的事件較多而與其他年份的資料在分布上有顯著的不同,唯不

影響本研究預測模型與論理模型的表現。 本研究進一步分析與親權酌定相關的28種因素,發現當訴訟一方為外籍配偶、或有一造未到庭且無書狀聲明陳述意見時,其對造都有較高的比率取得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在地域的分布上,一造未到庭且無書狀聲明陳述意見的事件比較偏向非六都地區。 子女年齡與親權歸屬有關聯性,分別在0-2歲、及14-19歲的兩極出現親權歸母的高峰。本研究在論理模型的導引下,發現這是因為「幼兒從母」、「中兒唯父有意」及「大兒擇母」三股不同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而後兩者都與外籍母親有關。至於其他因素,除子女的排行、父母教育程度與親權歸屬無關之外,主要照顧者等另18個因素的組間比較都達顯著差異

。我們利用對數機率迴歸,檢定出權值較大的9個因素依序為:父母意願、子女意願、親職能力、父母品行、支持系統、主要照顧者、現住所、經濟能力、對子女有不當行為。 本研究發現,社工的利用率高(95.36%)且98.74%的親權建議與裁判結果相同。而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則利用率低,分別為1.32%、及1.48%。程序監理人97.62%的建議與裁判結果相同,家事調查官則是100%一致。 有關外籍配偶,本研究發現有著城鄉分布的差距:以台籍父母為基準,陸籍配偶的分布偏向六都地區,而越印等其他籍則偏向非六都。個別因素分析結果,不論陸籍或越印其他籍母親組,法官裁判標準其實是一致的--都是以父母及子女

的意願最具影響力。細部檢定發現,台籍、陸籍、越印等其他籍母親出庭有書狀的比率出現由高而低的變化,她們取得親權的比率也是如此趨勢。即便有書狀的外籍母親,其獲得親權的比率還是不如台籍。本研究藉由七維表格分析、樣式化論理模型的樣本流檢定等數據,進一步分析發現外籍母親在親子意願、及主要照顧者、現住所、支持系統都是有利父多於有利母,且達顯著差異,試圖說明為何外籍母親取得親權的比率會低於台籍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