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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吳姿慧所指導 龔煜智的 我國外送平台工作者法律關係之比較研究-以美國與中國為參考對象 (2021),提出上海环球金融中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平台經濟、外送平台、僱傭、承攬、勞動關係、從屬性、AB5法案、中國判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郭玲惠所指導 包涵超的 論中國大陸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基於比較勞動法的視野 (2020),提出因為有 吹哨者、吹哨行為、勞動法、言論自由、忠實義務、反報復的重點而找出了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外送平台工作者法律關係之比較研究-以美國與中國為參考對象

為了解決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的問題,作者龔煜智 這樣論述:

近年來,餐飲外送平台於我國興起,以便捷的線上訂餐、實體取餐模式,成功吸引許多消費者使用,亦有不少工作者投入外送員行列,成為新的「非典型勞務型態」的從業人員,而平台與外送員簽屬「承攬服務條款」,雖然於表面上外送員具有高度自主性與承攬無異,但自2019年開始接連發生外送員於送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但平台卻以雙方為承攬關係為由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才使得政府與民眾開始審視平台與外送員之勞動關係,發現平台與外送員實際上的勞務運作模式,並非如承攬一樣具有高度自主權,依然是受到平台的控制,而雖我國勞動部針對平台實施稽查,要求改善,但對於這類新型的勞動類型,法院對於其勞動關係之判決稀少,尚處不統一之狀況。對比

平台經濟發源地美國加州、發展興盛之中國,不僅有大量判決,並且亦有政策針對規定,故本文參考加州與中國在勞動關係判斷之上相關判決,與我國勞動法規與實務運作進行比較與參照,希望能較為我國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之勞動關係為參考。本文首先探討何為平台經濟與外送平台之商業運作模式,主要針對Uber 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台為分析,並針對外送員於實際執行勞務中可能有受平台控制之處列舉,代入我國勞基法之勞動契約認定,藉以分析外送員是否符合勞基法勞動契約之認定,受有勞基法之各項保障。其次,比較美國加州實務上針對平台從業者之勞動關係認定之判決,參酌美國是如何認定平台勞工的勞動關係,與AB5法案所訂立之

保障與所受到的挑戰;另外,中國實務上對於外送員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與政府如何透過行政保障外送員之勞權,均值得我國參考。最後比較我國與美國加州、中國對於勞動關係認定之差異,探討我國政府與其他兩國針對外送員所做出之保障。於結論中,將學者針對我國外送員勞動關係該如何認定之改善方式加以探討,以期能更加落實外送員之權利保障與勞動身分認定。

論中國大陸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基於比較勞動法的視野

為了解決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的問題,作者包涵超 這樣論述:

近年來,世界各地企業俾案層出不窮,公益揭弊之觀念亦蔚然成風。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對內係為落實企業法規遵循,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承擔,以利其長久發展,對外係為營造公開透明之企業運行環境,進而維護更為廣泛之公共利益,以及完善社會監督體系,降低治理成本。又勞動者因身居組織內部或工作場域之中,相較於組織外部人士,對企業內之不法或失當行為更易洞悉,因此在保護之層級上更顯重要。然揆諸中國大陸現行劳动立法及實務,對吹哨勞動者之保護仍顯不足。故為促進建立友善吹哨环境,實有以單一立法為規制之必要。 有鑒於此,本文以文獻分析之方式,在明確吹哨行為之定義及其正當性基礎之同時,通過介紹勞動者忠實義務理論之內涵

、發展與變革,對制度之合理性與暢通性進行了論證。又以比較法之方式依序就美國《薩班斯法》、《多德弗蘭克法案》以及台灣現行勞動立法、《揭弊者保護法》及實務上之見解為介紹與分析,並以此為借鏡,以擴大吹哨者保護範疇及明確化吹哨者保護要件為目標,就具體法律構成要件(包括吹哨主體、吹哨內容、吹哨對象、吹哨程序、吹哨者之保護及獎勵金規範)逐一提出立法上之芻議,以期為此一正面價值之傳播與吹哨者法制之建構,提供些許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