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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李登輝政府-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也說明:該時期臺灣開始發展出政黨政治的雛型,為日後的民主深化奠定基礎;不過由於反對力量未能達到足以制衡執政黨的狀態,因此執政黨在此期間仍然握有完全執政的優勢。

國立東華大學 公共行政研究所 朱景鵬所指導 廖南貴的 地方制度法中村里行政人員角色功能與定位的探討-以花蓮縣為例 (2006),提出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區、角色功能、村里。

最後網站94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考題- 中華民國憲法則補充:4 下列那一個國家的國體為共和國? (A)日本(B)英國(C)法國(D)瑞典. 5 依地方制度法第27 條第1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自治規則之依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方制度法中村里行政人員角色功能與定位的探討-以花蓮縣為例

為了解決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的問題,作者廖南貴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 國父以地方自治為國之礎石,認為礎不堅,則國不固。然自我國地方體制觀之,村里實為地方自治的礎石,村里制度如果不健全,則地方自治亦不會有正常的發展。村里制度實施至今衍生諸多問題,例如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功能的定位到底如何?村里長有給職或無給職爭議?其利弊為何?又村里組織制度是否應該廢除?是否可與社區組織功能整合?另地方制度法修正實施後對村里長職務劃分與相關配套措施又如何等,為筆者所欲探討之課題與研究之動機。 本研究分析基於對局理論-競合關係為概念建構模式,配合角色功能理論及社區發展理論為輔助,採用靜態的「文獻分析法」,配合動態的「問卷調查法」、深度訪談法,針對各項與本論文相關

資料,予以研讀、分類、比較、整理。以花蓮縣村里行政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做普查式的問卷調查,再佐以六個深度訪談個案,並將村里長與村里幹事、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組織的角色功能項目作為競合關係的比較,提出實證分析之調查結果,綜合本論文前述各章文獻回顧的學理研究、基層組織現況探討及實證分析等,依序簡要整理各項研究發現。筆者從政治、法律、社會、及行政四個面向觀察後,提出了短期及中長期等八項建議,期能對我國村里制度之改革,有所裨益。 本論文研究建議如下:(一)短期建議方面 1.維持村里長為無給職,對事務補助費作合理的規劃 2.全面檢討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角色功能 3.建議重新思考

行政區域劃分問題,整倂過小村里,提升行政效能 4.村里業務委外,提升行政效能,解決地方財政困窘(二)中長期建議方面 1.修正地方制度法,另立村里專節 2.停止適用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讓社區發展協會回歸人民團體本質 3.配合行政區劃,實施鄉鎮市長官派,取消村里長選舉 4.藉由社區參與活化地方自治的形貌與永續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