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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陳嫈郁所指導 簡耀群的 主計人員與業務單位人員組織衝突之研究-以南投縣鄉鎮市公所為例 (2016),提出主計 法規輯要 110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主計人員、業務單位人員、組織衝突。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邱慧珠的 公共工程招標、決標階段內部控制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公共工程、招標、決標、內部控制、內部審核、內部稽核的重點而找出了 主計 法規輯要 110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主計 法規輯要 110,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主計人員與業務單位人員組織衝突之研究-以南投縣鄉鎮市公所為例

為了解決主計 法規輯要 110的問題,作者簡耀群 這樣論述:

在政府機關當中,主計人員與業務單位人員長期存在衝突的情況。本研究之目的為探討主計人員與業務單位人員間發生衝突的原因、情況及對組織的影響,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衝突管理上的建議。 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採取「文獻分析法」、「深度訪討法」及「立意抽樣法」三種研究方法。透過文獻之蒐集及分析,探討組織衝突及衝突之相關理論,彙整出造成組織衝突的因素、衝突過程及衝突管理之方式,以設計訪談大綱,內容主要包合「組織衝突的原因」、「現行制度對之探討」、「組織衝突的過程及影響」及「組織衝突管理」四個方向。本研究以立意抽樣之方式選取南投縣鄉鎮市公所之主計人員與業務單位人員為對象進行深度訪談。研究發現「目標

不一致」、「認知差異」、「個人特質不同」、「溝通及互動不良」及「組織制度不完備」皆是造成雙方衝突的因素。而現行的體制的探討上,主計人員之人事管理制度,及身為幕僚單位之職責,也會造成主計人員與業務單位人員之衝突。另外本研究亦從「溝通協調」及「制度結構」兩個面向來蒐集各種衝突管理的方法。 根據研究結果分析對主計人員、業務單位人員、目前的制度和未來相關研究,提出衝突管理及研究方向上之建議。

公共工程招標、決標階段內部控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主計 法規輯要 110的問題,作者邱慧珠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探討政府公共工程在招標及決標程序之內部控制問題,欲探討內部控制之前,必須對於政府採購法有一定之瞭解。一般而言,若無接觸或研究政府採購法,對於實質上程序較不熟悉,在瞭解政府公共工程採購程序後,經由做好內部控制便可避免許多爭議或申訴,甚而是訴訟案件。在論述之順序上,先介紹政府採購法立法沿革發展與政府採購協定之關係,接著再就政府採購之主體及客體及適用範圍加以說明,因採購金額認定標準及方式涉及後續招標決標及等標期等程序,先予以釐清。本文係以政府採購之內部控制為主軸,故相關督責單位亦在本章加以介紹。繼之,介紹內部控制之發展及探討內部控制相關法制之規範。先將內部控制發展及我國內部控制發展及設計

過程予以介紹,並配合政府採購之內部控制予以探討。內容以內部控制、內部審核、內部稽核其彼此與採購程序之關聯,並以簡要案例說明。招標階段之控制重點為招標前規劃之相關文件及招標方式不同予以說明。決標階段在開標時常見錯誤態樣及須注意重點,並就決標原則予以分析,並歸納實務上常發生之錯誤態樣,以內部控制立場協助完成招標及決標階段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