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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今周刊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陳彥竹的 論民事保護令事件之程序標的與要件事實 (2020),提出台灣三井不動產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非訟事件、程序標的、要件事實、既判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研究所 陳俊男所指導 楊朝明的 「以房養老」,臺灣行?不行? (2018),提出因為有 以房養老、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反向抵押貸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三井不動產電話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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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樂齡變成「樂零」!如何照顧失智者的荷包,金融人員的必修照護課

為了解決台灣三井不動產電話的問題,作者成本迅 這樣論述:

  失智者友善金融指引:專業人士如何溫柔對待並幫助高齡者   本書從開始介紹失智症,到一些案例學習與建議等,非常實用。讓人感動的內容有:與年長者溝通的方式、建立與年長者間信賴關係的方法、對於失智者金融機關應注意之要點,而且有來自醫師、社福、看護、法律人的建言。這本書所描述的是現今日本所面臨的失智者財務法律困境,但以文化相近的台灣,也應具備這些知識。   我們目前用以保護失智者財產的工具,僅有民法所定的監護及輔助宣告、不動產預告登記、金融註記等;此外,就僅能依靠其實並不可靠的家屬提高警覺及小心謹慎。   本書引導醫療、法律、照護、社會福利及金融業者等各種專業領域的人員,

打破藩籬,捐棄本位成見,合力以互助、互利、互惠的精神,努力達成共同的目標,即保障失智者的財產安全。失智者晚年的靜好歲月,成為超高齡社會的進步指標。在必須合作無間的體系中,金融業尤其扮演了無比吃重的角色。   整體而言,這本書值得金融機構、法律相關專業、失智者親友,甚至關心失智症之國人參考。 真摯推薦   邱銘章 臺灣大學醫學院神經科教授   高瀨義昌 日本醫療法人社團至高會高瀨診所理事長   賴德仁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理事長    (以姓氏筆劃排序) 專業推薦   王文甫 彰化基督教醫院失智症中心主任   王培寧 臺北榮總失智治療及研究中心主任   白明奇 成功大學老年學研究所所

長   吳世勛 台北富邦銀行客群副總經理   吳建毅 永豐銀行零售金融處副總經理   胡朝榮 臺北醫學大學臺北神經醫學中心副院長   徐文俊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失智症中心主任   張景瑞 國泰綜合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曹汶龍 大林慈濟醫院失智症中心主任   陳達夫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神經部主治醫師   湯麗玉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   楊淑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金融副執行長   楊淵韓 高雄醫學大學神經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甄瑞興 亞東紀念醫院神經醫學部一般神經科主任   蔡佳芬 臺北榮總精神部老年精神科主任    (以姓氏筆劃排序)

論民事保護令事件之程序標的與要件事實

為了解決台灣三井不動產電話的問題,作者陳彥竹 這樣論述: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於1998年制定,賦予被害人不必提起民事或刑事程序,即得聲請法院直接命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救濟手段,避免因家庭暴力而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與提供被害人暫時之救濟制度。嗣於2012年制定之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根據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依照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將家事事件區分為五類事件,同時,於家事非訟之保全程序,增訂暫時處分制度,使其與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保全處分制度,共同構成家事保全程序。依家事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明定,民事保護令事件(下稱保護令事件)為丁類事件。保護令事件應如何納入家事法的架構,達成貫徹家暴法保護被害人與防治家庭暴力之目的,向來似並

未透程序法的角度加以理解。依家暴法第9條所定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救濟途徑間之關係如何,亦與其在家事法中定位有關。上開問題之解決,涉及四大問題意識。首先,法院審理時應適用訴訟或非訟法理。第二,程序標的之內涵為何,聲請人應如何特定其程序標的。再者,保護令之要件事實為何,最後,涉及保護令之裁定效力。此等既成為解釋論之重要問題,其解決亦有助於釐清保護令在家事法之體系架構。本文擬透過比較日本法與美國法之研究,參照既有學說理論及審判實務見解,闡釋保護令事件之規定,確定訟爭性之判斷標準、程序標的概念之必要及特定、實體要件之解釋、要件事實之判斷、非訟裁定既判力之肯否見解等,對於理解保護令事件

之定位係必要且有益。本文共計六章,第壹章為緒論,簡要說明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研究方法與整體篇章架構。第貳章說明美國法上保護令事件。其中,第一節從體系性之角度,討論民事禁制令與保護令事件之關係。由於美國模範法與各州法規之規定不同,因此須採取廣義的保護令概念。透過與禁制令體系上觀察與比較之結果,可得出保護令與禁制令有相同與相似處。相似處在於,通常保護令對應永久禁制令,提供聲請人權利救濟之可能。緊急保護令(或一造保護令)則附隨於通常保護令存在,與暫時禁制令相似。相異處在於禁制令必定附隨於本案程序。第二節從各種保護令之比較,廣義概念之保護令主要可分為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二種類型。通常保護令與緊急保護

令兩者不同,但具有一定之連續性。關於聲請人請求之程式特定、要件事實之解釋以及裁定效力存在部分差異,結論上兩者為本案程序與中間程序之關係。第參章介紹日本法上保護令事件。首先,第一節從保護令與民事保全處分之比較出發,對於保護令與民事保全處分是否相同,學說存在同質說與異質說之爭論。分別自聲請程式、制度目的、核發要件、法律效果等層面觀察,應認為保護令與民事保全為不同類型之事件。此外,配偶暴力防止及被害者保護法(下稱家暴防止法)之新法修正後,保護令事件增訂一造保護令之類型。然而,文獻欠缺相對應的討論,尚有待實務和學說之發展。第二節部分,由於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意識到通常保護令之程序標的概念,主要探討通常保

護令之實體要件與裁定效力。由於日本法係由聲請人決定聲請保護令之範圍,家暴防止法第10條對於被害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被害人親屬之保護令分別定有個別要件。再者,保護令核發後,再度聲請保護令之情形,主要分為不同種保護令與同種保護令之再度聲請。再度聲請不同種保護令,視為不同之程序標的,法院應進行實質審理。再度聲請同種保護令之情形,得再區分為退去命令或其他種類之命令。再度聲請退去命令之情形,應依家暴防止法第18條處理之;其它情形則適用家暴防止法第10條,法院應進行實質審理。第肆章回歸我國法上保護令制度之特色與非訟事件之程序標的概念。第一節介紹保護令之公益性與非訟性,與公權主義具有密切關係。探究保護令之

法理係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所衍生之「家庭暴力侵害制止請求權」,又可分為「家暴侵害防止權」以及「生活環境自主決定權」。再者,非訟性得從實定法上規定外,從本質論出發為文探討。為落實家事法制定後紛爭審理類型必要論之旨趣,得出保護令性質上為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法理處理之。第二節探討保護令之程序標的內涵,基於通常保護令之法理為家暴侵害制止請求權,獨立於一般非訟程序和保全程序,依家暴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程序標的為「家庭暴力之事實」與「必要性」。暫時與緊急保護令之參考民事保全處分之程序標的,構造上包含「被保全權利」與「必要性」。第伍章為保護令事件之要件事實與裁定效力。第一節探究保護令之要件事實。參考日本學

說,家事事件是否存在要件事實存有爭議。然而,建立要件事實能夠具體化法院應考量之要素,比起綜合判斷,標準更為明確。家暴法第14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之要件包含「家庭暴力事實」與「必要性」。在美國、日本法之解釋,「必要性」屬於「利益衡量」之判斷。然而,本文認為,以非訟事件存在要件事實概念為前提,「必要性」為被害人有無繼續發生家暴危險之規範要件,須進一步探究評價「必要性」之評價根據與評價障礙事實。至於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要件事實,法院辦理家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點,暫時保護令之「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以及家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緊急保護令之「急迫危險」

,皆屬於規範性要件。依「臺灣親密關係危險評估量表」所列之十五項因素,得作為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性或被害人受不法侵害危險之評價根據事實。第二節探究通常保護令事件之裁定效力。非訟裁定有無既判力之見解,雖存在本質論與根據論之爭議,但非訟裁定須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基礎,始具有既判力適格。經檢視既判力之正當性與必要性基礎,保護令欠缺既判力適格。然而,通常保護令仍須兼具法安定性需求,發揮一事不再理之功能。為此,如不符合家暴法列舉延長、變更、撤銷通常保護令之情形,法院應駁回同一事件之請求。最後,第陸章總結本文研究成果。

日本最強散戶贏家教你低買高賣的波段操盤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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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臺灣行?不行?

為了解決台灣三井不動產電話的問題,作者楊朝明 這樣論述:

我國已於1993年進入聯合國衛生組織所定義的高齡化社會,再加上生育率下降、醫學及科技的進步,使得人口結構失衡情況更加嚴重,也更加重政府對老人照顧的財政負擔。在此,本研究以電話訪談方式,對以房養老貸款的供給(銀行承辦人員)、需求(實際參與以房養老的年長者)兩端同時進行研究,藉以了解銀行端在推行以房養老貸款所遭遇到的困境,也提供年長者在實務上無法承作或未能申辦的原因。研究結果發現,不能申辦成功並撥款者,最重要因素為缺乏通知義務人、家人的反對及對以房養老內容不了解;而由成功的案例來看,以都會區房價較高者為主,係擔保房屋價值較高,每月可領取之金額較多所致。本研究建議政府及銀行在推動以房養老商品時,宜

多加宣傳,使民眾在了解該商品之後,消除對以房養老之疑慮,提高年長者申辦意願,並透過法規、制度及政府的幫助,積極給予承辦以房養老業務之銀行鼓勵與協助,降低承辦銀行風險和提高銀行承作之誘因,以共同創造政府、承辦銀行、民眾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