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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方自治團體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倬雲寫的 求古編(二版) 和李長晏的 跨域治理:個案分析與應用-大學用書系列(一品)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聯經出版公司 和一品所出版 。

銘傳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義盛、紀俊臣所指導 翁瑞鴻的 地方自治立法權與救濟途徑之研究:以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為例 (2013),提出台灣地方自治團體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自治立法與救濟、高雄市自治條例、事業稅課、氣候變遷調適。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政治學系 林忠山所指導 翟子睿的 台北都會區捷運設施之跨域治理研究:政策工具研究途徑 (2013),提出因為有 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跨域治理、政策工具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地方自治團體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地方自治團體,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求古編(二版)

為了解決台灣地方自治團體的問題,作者許倬雲 這樣論述:

  許倬雲認為,研究中國歷史必須注意「時間」與「空間」兩大要素。中國的歷史不僅是一個民族或一個國家的歷史,中國是一個龐大的組織,由「社會」、 「經濟」、 「政治」與「意識形態」四個領域交織成一個複雜的文化體系。   這四個領域是體系的四個面,相應相生,合為一體,主要在維持這個流轉運行體系的平衡。因此,處理中國的歷史,當與處理整個西歐史,或整個阿拉伯世界的歷史屬於同一層次,而不同於某一個國家的國別史。   《求古編》搜集許倬雲多年來有關中國古代史的論述,從商周至秦漢,由文化遷徙、工商、兵制,以及物理天文、衣食住行、家庭大小、史學文獻等多元角度切入,宏觀探討中國上古史的各個

面向。  

台灣地方自治團體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民政局(3/17)】

#桃園市土地公廟用地合法化

台灣土地公廟密度最高的地方,就在我們桃園區,共有兩百多座的土地公廟,其中多數為未完成登記的宮廟,也有許多座落於公有地上,屬於佔用公有土地的狀況,以致無法順利辦理寺廟登記。

因此智翔也建議,請民政局協助這些位於公有地的土地公廟來租用,進而辦理寺廟登記,為長期的寺廟登記問題做解套。

宗教科則補充說明,多數無法登記的土地公廟原因為建使照與產權問題,目前也會根據《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來依公廟需求辦理會勘,並計算租金。

智翔也知道兩百多座土地公廟,業務龐大,需宗教科多花費心力了。

#桃園市立殯儀館空污管制

殯儀館每日都會焚化金紙、庫錢,數量龐大,因此殯儀館及周邊業者在焚化時的空氣品質,對市民健康的影響不容忽視,所以今天智翔請教民政局,是否有空污處理設備、監測設備?監測項目為何? 另,當設備損壞待修時,金紙、庫錢如何焚化? 若在桃園殯儀館新增一套燃燒效率更高的設備是否可行?

對此,殯葬管理所回覆,今年的環境監測會納入粒狀污染物、氧氮化物、一氧化碳等,相關數據會提供環保局,也都會放在網站上,但尚未有PM2.5的項目。

而新增焚化設備一事,民政局長回覆受限於經費,向中央爭取也尚無結果,目前正進行內部檢討思考其他替代方式,研擬殯葬基金或許可行,對此智翔也建議,以殯儀館只有一套設備而言,難免有損壞維修無法負擔焚化需求的時候,若有另一套交互使用,對設備的檢修保養,進而提升燃燒效率,對減少空污也有幫助。

#桃園大廟口派出所活用

桃園大廟口派出所耗資1,872萬元修復,現已交由民政局管理,如何在保留歷史建物功能、結合在地信仰以及舊城區發展歷史等面向上做活用,民政局未來有無活化利用的計畫?

宗教科回答,除了會繼續維持文資地位與維護外,也會與鄰近宗教團體合作,一樓會以諮詢做使用,二樓來策展,並辦理講習;另鄰近的商圈景點,也會結合納入,舉辦小旅行,訓練志工等,預計兩個月會有一檔活動。

地方自治立法權與救濟途徑之研究:以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為例

為了解決台灣地方自治團體的問題,作者翁瑞鴻 這樣論述:

  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已是近年來熱門話題,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於2013年9月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發表第五次評估報告(AR5),報告指出,人類活動造成全球暖化的可能性「至少百分之九十五」,各國應對造成全球暖化的禍首溫室氣體有所管制作為。本研究乃以「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為例,釐清六都時代,高雄市政府可否制定「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中央對於直轄市自治條例之監督,其正當法律程序為何?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自治條例,如遭上級監督機關不予核定、不予備查或函告無效,應如何尋求救濟。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作為基礎,探討相關學者專書、學位論文、期刊文章、

政府委託研究報告,輔以網路文獻、電子資料庫等。並慎選地方與中央相關單位資深人員共6人,進行六場深度訪談。另外,邀請學者專家共5人,針對相關議題,舉辦一次焦點團體座談。  經深度訪談與焦點團體座談,發現:一、地方與中央各有本位主義思考。二、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相關規定未有明確規範。三、地方制度法雖有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未有相關配套規定。本研究乃建議:一、因應臺灣六都時代的來臨,放寬直轄市自治事項之認定。二、行政院審議直轄市自治條例,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三、修法明定地方自治立法權的救濟途徑。  臺灣地方自治經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

、第550號、第553號解釋,揭示地方自治本質為「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立法權則為地方自治核心領域中的核心。在六都時代,中央對於監督直轄市之自治條例應多予尊重,落實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至於發生立法爭議,為求訴訟經濟,應修法統一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以求迅速定紛止爭,達到有權利即有救濟。

跨域治理:個案分析與應用-大學用書系列(一品)

為了解決台灣地方自治團體的問題,作者李長晏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大專院校、國考考生、國民營考生     使用功效   有助於政府實務者、學術界研究者、大學莘莘學子、各類考試考生,理解當今社會發展過程中的跨域議題與跨域思維。     改版差異   全新書     書籍特色   本書著重在理論與個案的結合與應用,從協力治理觀點、協力執行成效、協力經營成效、多層次治理落差、跨域韌性治理、跨域治理、跨區域聯合治理、及非營利組織參與跨域治理等面向,針對鹿港鎮圖書藝文中心的活化轉型、新北市幸福保衛站計畫、臺北水源特定區、高雄氣爆公共安全管理機制、中彰投區域食品安全管理機制、臺中市中區再生、美濃地震台南災區、中彰投空氣污染防治、及日本鶴見川流域治理

等不同個案,加以分析應用,據以歸納跨域治理理論在不同案例上的研究發現與建議。

台北都會區捷運設施之跨域治理研究:政策工具研究途徑

為了解決台灣地方自治團體的問題,作者翟子睿 這樣論述:

新北市與台北市在經濟與交通上長久來都存有強烈的依附關係。故此,為紓解兩市大量人口的往來頻繁,是需要透過更為快速與便利的交通設施來作為解決之道。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透過新的路網開拓,也促使兩大直轄市形成政治、經濟與交通等多面向的結合,而捷運所發展出的生活空間與運輸型態也著實深入台北市與新北市人民當中。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三,第一,台北都會區捷運設施是由何政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來主導?此三者間各有何本位主義,曾有何衝突或謀合點?第二,謀合的價值(功能)在哪?達成目標在哪?發展出跨域治理的何種型態?第三,主要採用哪些政策工具來從事捷運設施的跨域治理作為?各政策工具之運作,又發展出哪些跨域治理的經驗模

式?本文的研究主題,主要有三種概念,一是台北都會區捷運設施,二為跨域治理,三為政策工具。台北都會區捷運設施為本文研究個案,跨域治理為本文研究領域,政策工具為本文研究途徑。在此架構下,本研究依循D.Easton政治系統論之邏輯,擇其政治環境下,系統間輸入-轉換-輸出-回饋的互動模式。本文研究方法採文獻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在理論外配合實務,透過政府、專家學者共七名受訪者進行深度訪談,透過訪談資料分析探討台北都會區捷運設施各階段的主導者互動模式,以及透過政策工具研究途徑發揮出何種跨域治理之型態。本研究發現,本研究之政策工具之運用,就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個案上,所依循跨域治理研究範圍發展出經驗模式有三類

。第一,台北都會區捷運設施具備廣義跨域治理的特性,主要具有不可分割的公共性、跨越疆界的外部效益以及政策規劃上的高度政治性。第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若同屬同一政黨,在整體捷運政策規劃及興建上,會受到較小的衝突。諸如路線規劃協商與財政補助在基於同一政黨間可促進集體的認同,相對減少互動的社會資本。這些社會資本能減少集體行動的障礙及減少合作的交易成本。第三,在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的興建及營運上,發揮了一種共同管理的制度,諸如在新北市捷運工程局尚未成立時,部分跨越雙北市的捷運路網就由台北市捷運工程局負責興建;又如新北市路網營運後,入股台北市捷運公司,將營運權委託台北市政府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