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元慶寫的 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27年的真實故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Q:是否可再上訴到最高法院? - 洪幼珍律師法律諮詢網也說明:Q:是否可再上訴到最高法院? 請問洪律師: 刑事案件裡,高等法院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及401條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後,判決書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義德所指導 雷修瑋的 解僱法制之研究―以法定事由之要否為中心 (2021),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解僱、法定事由、終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郭玲惠所指導 包涵超的 論中國大陸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基於比較勞動法的視野 (2020),提出因為有 吹哨者、吹哨行為、勞動法、言論自由、忠實義務、反報復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的解答。

最後網站查詢服務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司法院則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管轄臺南市、嘉義縣(市)、雲林縣等3個縣市之地方法院;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內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27年的真實故事

為了解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的問題,作者江元慶 這樣論述:

本書獲台灣司法、檢察改革團體極力推薦! 作者歷時二十個月的追訪、調查及採寫。 這樁官司創下台灣司法史上的紀錄──訴訟時間最長的刑事案件。 而且,案發二十七年,官司打到現在,還沒打完。 這樁官司為什麼打這麼久? 九十九位法官為何定不了案? 三個老人如何走過這司法的漫漫長路? 民國68年,第一銀行三名主管遭到收押禁見。同年,他們被檢察官起訴。 民國69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他們有罪。 民國71年,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同年底,最高法院把全案發回更審。 民國94年底,在最高法院第12次發回更審後,高等法院首度改判無罪。 整整一個月後,檢察官提出上訴。   這件官司,猶如鐘錘,不停的在高等法院、最高

法院之間來回擺盪。三名老人,也不停的在司法裡流浪。他們始終長泅在司法之河。而且,……   河的前方,煙雨茫茫,綿延蒼穹,無邊無際…… 得獎紀錄: 2005年「中華民國優良政府出版品獎」──《滿星疊悲歌》 2005年「亞洲雜誌類最佳商業報導獎」──〈錢.密碼.詭計∕商業周刊〉 作者簡介 江元慶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 現職:東森媒體集團 曾任:採寫工作18年 *著作:   《楊日松》(人物傳記∕全年代出版) 《滿星疊悲歌》(報導文學∕新新聞出版)《南陽艦魅影》(報導文學∕新新聞出版)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屏東東港空軍眷村「共和新村」,2018年被屏東縣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不服,向文化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月初判決出爐,以審議程序有瑕疵等為由,判縣府敗訴;屏東文資所雖決定暫不上訴,但表示會啟動暫定古蹟程序,重提文資審議,而空軍司令部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3163

-
由台灣公共電視新聞部製播,提供每日正確、即時的新聞內容及多元觀點。

■ 按讚【公視新聞網FB】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訂閱【公視新聞網IG】https://www.instagram.com/pts.news/
■ 追蹤【公視新聞網TG】https://t.me/PTS_TW_NEWS
■ 點擊【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

#公視新聞 #即時新聞

解僱法制之研究―以法定事由之要否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的問題,作者雷修瑋 這樣論述:

終止制度對未定期限之繼續性債之關係有其存在之必要性,對於勞動契約而言,基於勞雇雙方基本權衝突之結果,為了保障勞工之權益,以限制雇主單方終止權限之終止保護制度隨之形成,惟我國採取不同於比較法之立法技術,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方能解僱之方式限縮雇主之解僱權限,致解僱法制長期受到關注及檢討。本文首先探討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資遣解僱事由」、第12條之「懲戒解僱事由」,以及其餘法規之相關限制,發現相關爭議多已因司法實務及學界之穩定見解而解決,且非法定要件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解僱事由告知義務亦已受我國司法實務採納,故經本文整理司法實務見解及學界研究意見,亦參考比較法相關資料,得出我國目前尚無捨棄

法定事由主義之必要,並針對現行法提出修法建議。

論中國大陸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基於比較勞動法的視野

為了解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的問題,作者包涵超 這樣論述:

近年來,世界各地企業俾案層出不窮,公益揭弊之觀念亦蔚然成風。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對內係為落實企業法規遵循,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承擔,以利其長久發展,對外係為營造公開透明之企業運行環境,進而維護更為廣泛之公共利益,以及完善社會監督體系,降低治理成本。又勞動者因身居組織內部或工作場域之中,相較於組織外部人士,對企業內之不法或失當行為更易洞悉,因此在保護之層級上更顯重要。然揆諸中國大陸現行劳动立法及實務,對吹哨勞動者之保護仍顯不足。故為促進建立友善吹哨环境,實有以單一立法為規制之必要。 有鑒於此,本文以文獻分析之方式,在明確吹哨行為之定義及其正當性基礎之同時,通過介紹勞動者忠實義務理論之內涵

、發展與變革,對制度之合理性與暢通性進行了論證。又以比較法之方式依序就美國《薩班斯法》、《多德弗蘭克法案》以及台灣現行勞動立法、《揭弊者保護法》及實務上之見解為介紹與分析,並以此為借鏡,以擴大吹哨者保護範疇及明確化吹哨者保護要件為目標,就具體法律構成要件(包括吹哨主體、吹哨內容、吹哨對象、吹哨程序、吹哨者之保護及獎勵金規範)逐一提出立法上之芻議,以期為此一正面價值之傳播與吹哨者法制之建構,提供些許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