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南海寫的 中藥品質安全與發展策略 和邱錦添,李根永的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也說明: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 一、 配合本法將指定公告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爰修正指定公告之機關。 · 二、 為避免業者以簡體中文辯稱係屬中文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黃銘輝所指導 張子芸的 我國廣電媒體平衡報導義務之研究─以傳播法上「公平原則」的實證為中心 (2021),提出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平原則、平衡報導義務、重要公眾議題、公眾辯論、多元觀點、無線廣電管制規範。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黃朝義所指導 葉慧萍的 經濟犯罪刑事立法之研究—以變質多層次傳銷罪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經濟犯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變質多層次傳銷、合理市價、主要、無形商品、抽象危險犯、罪刑法定原則、限定解釋、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案件的重點而找出了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則補充:輸出輸入動物疫病檢驗之執行,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依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5條(刪除)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藥品質安全與發展策略

為了解決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林南海 這樣論述:

  本書共分六篇,包括藥品、食品及化粧品相關法規、中藥廠接受查廠常見缺失、最新公告(法規、規範、條例、準則)、如何開發中藥周邊潛力產品、如何開發中草藥生技食品及多元化健康產業等。   第壹篇藥物法規總論係以最新修訂之藥品(中藥、西藥)、健康食品、食品及化粧品最新修訂法規提供。第貳篇中藥GMP廠沿革推動全面中藥廠實施GMP規範之心路旅程及收集接受查廠常見之缺失,以做為各廠避免發生及預防措施,能藉由了解法規及避免出現查核缺失,進而提升自我產業的優質化。第參篇藥物相關法規、規範、準則、條例、辦法修訂之公告,以即時了解最新修訂版本。第肆篇中藥、食品、化粧品具有潛力產品之開發,在藥

食同源的理念下,要跟著社會走向消費者需求,去改變現有的模式,才能與社會、國際接軌。第伍篇中草藥、生技、食品多元健康產業,在臺灣已邁入多銀髮族的社會,應朝向傳統中草藥養生保健方面着手,且比較著重於透過全身各方面的調和或調節來達到養生保健及預防疾病的效果,做了方向性的建議。  

我國廣電媒體平衡報導義務之研究─以傳播法上「公平原則」的實證為中心

為了解決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張子芸 這樣論述:

科技的進步豐富了人們的感官世界,與過去相比,現今人們擁有更多的管道來獲取資訊。然而,這種外在多元是否帶來了內在多元,亦即資訊管道的多樣化是否為人們帶來更為豐富的觀點,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此外,廣電業者作為資訊提供者,對於資訊之流通,其是否負有報導重要公眾議題,並同時將與該議題相關之正反方觀點呈現於公眾之義務,亦為本文所欲探究之問題。 本文以美國法上公平原則為借鏡,以「比較法」與「文獻分析」作為法學方法,探究公平原則在美國法上之歷史演進與實務上之發展,並藉由與公平原則相關的重要案例之介紹,以明確化公平原則之實質內涵。接下來,本文透過美國法上針對公平原則所進行之辯論,來深化對於公平

原則所涉及法律問題與實務上發生爭議的討論,以同時將正、反方觀點並列之形式,來釐清並檢視公平原則是否合乎憲法第一增補條款之要求,以作為後續我國制定公平原則相關規範之基礎。 在確立公平原則仍舊作為一個適切的無線廣電管制規範後,本文認為我國現行法規範有必要進一步地制定具體規範,以達成促進公眾辯論之理想。就規範內涵而言,廣電業者對於重要公眾議題負有平衡報導之義務;而就規範節目類型而言,則針對整點新聞、談話性節目,以及一般談話性節目作出不同密度之規範要求。就執法策略而言,本文認為得仿造事實查證原則之相關規範,修改《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範,要求違反公平原則義務之業者,應依循自律先行原則,召開自律

委員會,並增設相關罰鍰機制,將違反之記錄列為換照參考之依據。並且在《廣播電視法》亦增訂違反公平原則之裁罰手段。最後,本文以社群平台為核心,討論網路使用者,以及社群平台業者就第三方在其平台上之言論,是否應受到公平原則之規範。有鑑於社群媒體對於新聞產製過程帶來的影響,本文初步認為,並不硬性要求其必須報導重要公眾議題,但若報導了重要公眾議題,就必須符合平衡報導之要求。在執法策略方面,則並不另外增設裁罰機制,而是將廣電業者在社群媒體上的表現列入業者換照審查之依據。在社群平台業者是否應就第三方言論負責之問題,本文以美國法上《通訊端正法》第230條為例,說明相關之立法演進。最後,本文認為得仿造美國近期提出

的立法草案,以演算法技術為處罰之對象,而不直接針對言論本身。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三版)

為了解決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邱錦添,李根永 這樣論述:

  一、理論與實務並重   第一、二、三、四章為我國法規定及第九章為外國食品安全制度屬於理論外,第八章為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我國司法判決,避免坊間著作有理論無實務或有案例而無理論之不足。   二、借鏡國外立法,俾與國際法規接軌   第九章外國食品安全制度之介紹,日本、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十一國之法制,為國際領航之食品立法,足供我國借鏡。   三、法律界與食品專業學者之合作   邱錦添為資深律師,曾任淡江大學等校教授二十餘年,深具理論與經驗;而李根永為美國奧勒岡大學食品科學博士,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並曾兼任所長,由法律界與食品界共同撰寫,應屬首見。  

經濟犯罪刑事立法之研究—以變質多層次傳銷罪為例

為了解決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葉慧萍 這樣論述:

罪刑法定原則係刑法之基本原理原則,當國家行使刑罰權時,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或剝奪,唯有依循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實踐「無法律即無犯罪、無刑罰」之理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構成要件須一般人可理解及預測可能性。是以,經濟刑法與普通刑法本無差異性,應肯認經濟刑法同受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之拘束(刑法第1條、第11條其他法律包含「附屬刑法」);惟經濟刑法廣泛地運用概括條文規定,法條文字多設有不明確構成要件要素,則與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如何釋疑?本文以經濟刑法規範之一,「變質多層次傳銷罪」為例,探究長久以來,經濟刑法概括規定於立法及實務面之影響。 首先,確立經濟刑法保護法益

為超個人法益,立法採前置化抽象危險犯,具有擴張刑罰範圍;再者,基於經濟法性質,規範彈性立法具有與時俱進之功能,然卻形成經濟犯罪刑事立法上,法律構成要件要素存有不確定要件及不成文危險結果要素;另,規範彈性因應時代性,除了產生刑事訴訟當事人之舉證困難以外,裁判者如何解釋概括法律條文之文義內涵,難免產生裁判歧異之結果,違逆國民之法期待感,以及損及人民基本權益。 我國多層次傳銷制度之刑事立法,本置於公平交易法,因考量市場競爭與傳銷行為之本質不同,於西元2014年1月14日制定、同年月29日施行,另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為單獨立法,對於制度的管理,具有重大意義。論文題旨「變質多層次傳銷罪」存有法律

條文要件要素不明確化,如「主要」、「合理市價」、「商品」等要件,立法論之爭議不斷,遲至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02號,就「主要」及「合理市價」要件有所釋疑以外(仍產生諸多爭議),「商品」要件仍未解決,造成近10年以來,實務上,裁判者各自表述,法條規定的適用及解釋徒增差異;尤其題旨罪名之最大宗案例,即「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案件」,不僅相類似犯罪事實之同一件案件於歷審裁判互為歧異(垂直歧異),又因此相類似犯罪事實案件量暴增,犯罪手法相同,各別繫屬國內各地法院,然各法院所據見解不一,亦造成幾近相同的犯罪事實,卻產生法院間裁判歧異(平行歧異)。本文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案件」為實證研究,此類案件佔有此項罪

名之四成多的案件量,危害合法傳銷制度及重大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至鉅,因而備受矚目! 借鏡於日本經濟刑法之歷史變遷,罪刑法定原則所持看法,以及超個人法益、抽象危險犯(行為非價、結果非價),並以構成要件明確性於實務案例的解釋方法,運用於我國實務上,變質多層次傳銷罪案例所衍生的概括法條解釋問題,且佐以國內有論「法律經濟分析」概念,衡諸經濟學「理性選擇」(價值取捨、法律判斷)與法律學「解釋論」之「法律解釋的過程」,本為「同軌併行」,追求法律經濟分析所論「同案同判」(相同案件應為相同處理)之「一致性」,達成司法資源耗費之成本最小化;於此,併同「解釋論」,依日本刑法(實體法)之擴張解釋,採「限定解釋」。

所謂「容許擴張解釋」,係基於一般人可理解的通常判斷能力,具體適用於個案之中,為「禁止類推解釋、容許擴張解釋」;且容許擴張解釋非漫無限制,換言之,從國民認識法條文字語義、立法目的、語句的意義範圍及預測可能性,實質性判斷而為劃定。亦即,裁判者審理個案,就法律要件曖昧、不明時,負有「解釋」及「補足」之任務,立於憲法之下,著眼於國民的目的性、必要性,以及國民的規範意識,導入立法旨趣、法律條文所示意義範圍內,具體且妥當地限定法規範之處罰範圍。於此,裁判者於審理個案及適用法律時,須以更廣義及體現國民規範意識,負起罪刑法定原則之民生主義機能,秉持「現代社會國民的思考」;進一步言之,「實質性刑法解釋」,係隨社

會經濟及產業變遷而有所調整,非一成不變墨守法條,為僵固性法條表面文字之文義判斷。當社會面臨具體案例,產生處罰性較高的行為未及修法之時,裁判者更應謙抑、嚴格地適用目的論解釋,為「實質性刑法解釋」;申言之,判斷解釋的容許範圍,從文字語句原本的意義(核心部分)、衡量處罰必要性等,犯罪論體系、保護法益分析、國民預測可能性等構成要件之外延性,且基於實質正當性(處罰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即為適用法則之「容許性擴張解釋的界限」。 「實體法」本係側重於「解釋」之研究,以「解釋論」的觀點,考量時代因素、科技進化、社會型態的變化等,就題旨罪名之「商品」等要件,「商品」為例,應不再侷限於實體性商品,蓋不具實體性

的商品(無實體商品、無形商品)於現今社會中,為了經濟交易便利性,商品項目種類繁多,以權利為內涵的商品產物,時有所見,亦為產業趨勢。透由限定解釋論,以刑法實質性解釋的觀點,符合容許性擴張解釋的界限,衡酌社會經濟交易之需求性,應持肯定的態度。前述爭議「商品」要件,除「解釋論」以外,為求解決根本問題,「立法論」上,刑法曾就竊盜罪之「動產」客體,另增設「準動產」規定之前例,提出變質多層次傳銷罪「商品」要件之修法建議;而題旨罪名之「主要」、「合理市價」要件之適用,著重於釋字第602號及實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判斷標準,判定上顯見困難度,本文則認,經濟刑法概括規定,係基於「解釋論」推論

其結果,或有違憲可能性,非如釋字所認「有條件肯定概括規定」,逕為合憲解釋。而「給付一定代價」要件,單獨立法後,法適用問題已獲解決,實務具體個案適用時,應留意修法理由之差異性。 本文研究目的,以單一罪名刑事立法之論證心得,廣論於經濟刑法諸多法規範之概括條文不明確化爭議,同此理解,適用「解釋論」,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