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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商業事件審理法》運用保全程序之法律須知也說明:文◎許啟龍律師一、前言《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109年1月15日 ... 然實務或有聲請人規避命限期起訴之送達,而拖延本案訴訟提起之不當情形,故本法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華苑伶的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2021),提出商業事件審理法實務手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秘密、權利救濟、不可避免揭露原則、限制性契約、還原工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何賴傑所指導 李雯婷的 營業秘密保護—以偵查保密令為重點 (2021),提出因為有 營業秘密、偵查保密令、秘密保持命令、保密協議、經濟間諜、單方扣押、營業秘密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商業事件審理法實務手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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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商業事件審理法實務手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業事件審理法實務手冊

為了解決商業事件審理法實務手冊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商業事件審理法於2020年1月15日制定公布,並於2021年7月1日施行,期能更迅速、妥適、專業地解決重大商業紛爭,提供國內產業更好的經商環境及提升國家競爭力。因該法具有進步性及試驗性之面向,且施行未久,故亟需學說與實務累積發展,為其解釋適用提供更明確之指引。本書為促進該累積發展,作為掌握該法之起點,先對該法條文進行基本釋義,再設想其解釋適用可能遭遇之問題並提供擬答,相信對讀者有所助益。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商業事件審理法實務手冊的問題,作者華苑伶 這樣論述:

英美衡平法主體格言(Maxims of Equity)「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惟衡平法不容許有不法而無救濟;拉丁語 「Ubi Jus Ibi Remedium」有權利必有救濟,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及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法律就應給予及時救濟保護或損害賠償之原則 。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乃人類精神上產物為標的物之權利 。因耗費勞動及發明體現財產上利益,以排除他人權利定義核心財產權益 。營業秘密權利人受他人不法侵害致生損害時,為防止侵權人實際、持續性威脅或即將發生之侵權行為,禁制令制度被認定是

在對付侵害絕對權方面有效之措施 。本論文研究營業秘密權利人之權益,以民事保全與救濟程序為主軸,鑑於我國與美國相關程序制度之不同,分別探討保全程序之保護命令及比較證據保全與單方扣押令制度之異同。營業秘密之救濟,權利人除得以請求一般補償性及懲罰性賠償外,禁制令救濟在民事訴訟不同階段中,訴前、訴中及審後,提供不同效力及時效性之補救措施 。亦研討異於我國民事損害賠償計算之特點,如不當得利追償、特許權費用(權利金)取代禁制令救濟與填補損害賠償及支付律師費用等。隨之,營業秘密乃攸關國際商業競爭與國家創新科技發展之命脈。營業秘密性質,一旦遭受洩漏就會失去其秘密性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以保障僱傭雙方權益及公共政

策,尤為爭議的是僱用人之營業秘密財產與受僱人從業知識、生存權之平衡,在何種情況下使用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禁制令或競業禁止條款,得禁止或防止僱用人所屬之營業秘密不受侵害?抑或為保護未經法律授權或未公開銷售原型產品之營業秘密,以契約限制還原工程等,亦是值得探討之議題。

營業秘密保護—以偵查保密令為重點

為了解決商業事件審理法實務手冊的問題,作者李雯婷 這樣論述:

  隨著商業往來頻繁,營業秘密日益重要,營業秘密法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增訂刑事責任,惟此種立法難以解決經濟間諜之問題,且進入訴訟程序後,常因營業秘密案件涉及高度專業知識、營業秘密所有人擔心其營業秘密受到二次損害而降低其提出證據資料之意願等因素,造成司法機關偵查與審判之延滯,甚至使訴訟程序無法獲得趨近真實之結果。  為解決訴訟程序營業秘密保護的問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範審判程序中之「秘密保持命令」,針對涉及營業秘密之證據予以保護,然而,偵查程序中檢察官亦須面臨證據蒐集與調查之問題,此時未有相關保密規定,產生營業秘密保護之漏洞。因此,立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業秘密法第14條之1以

下之「偵查保密令」。  本文擬藉由美國法制度觀察我國營業秘密法之規範,並分析此次偵查保密令之立法妥適性、實務運用上可能產生何種問題,同時思考我國營業秘密保護可能之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