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機關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地方自治 機關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長晏寫的 跨域治理:個案分析與應用-大學用書系列(一品) 和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陳靜慧的 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考察日本地方自治監督報告也說明:臺灣地區雖實施地方自治多年,但過去係將地方自治團體類化為國家之下級行政機關,而以中央之行政命令作為地方自治制度之規範。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鑑於地方制度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文化資產維護系 司馬品岳所指導 李宜蓁的 台灣女性的家:家務勞動作為戰時體制下的後援基地 (1937-1945) (2021),提出地方自治 機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戰時體制、女性、家事、治理、規訓。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李介民所指導 王永慶的 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之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食品、廣告、行為數、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認定標準、危險、風險、預防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方自治 機關的解答。

最後網站地方自治- 教育百科則補充:由各地方公民選舉代表,受中央政府監督,自行辦理本地方公共事務的政治制度。以縣、市為單位,逐漸擴及至省,其中心工作為清戶口、立機關、定地價、修道路、墾荒地、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方自治 機關,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跨域治理:個案分析與應用-大學用書系列(一品)

為了解決地方自治 機關的問題,作者李長晏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大專院校、國考考生、國民營考生     使用功效   有助於政府實務者、學術界研究者、大學莘莘學子、各類考試考生,理解當今社會發展過程中的跨域議題與跨域思維。     改版差異   全新書     書籍特色   本書著重在理論與個案的結合與應用,從協力治理觀點、協力執行成效、協力經營成效、多層次治理落差、跨域韌性治理、跨域治理、跨區域聯合治理、及非營利組織參與跨域治理等面向,針對鹿港鎮圖書藝文中心的活化轉型、新北市幸福保衛站計畫、臺北水源特定區、高雄氣爆公共安全管理機制、中彰投區域食品安全管理機制、臺中市中區再生、美濃地震台南災區、中彰投空氣污染防治、及日本鶴見川流域治理

等不同個案,加以分析應用,據以歸納跨域治理理論在不同案例上的研究發現與建議。

地方自治 機關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10.02.22-市政專案報告「假民主,真獨裁!是誰剝奪了地方政府的權益?」
📍 地方制度法賦予地方自治的權益!「桃園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已經公告實施,且第12條明訂豬肉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卻遭到中央廢止!?
📍 食品衛生法及桃園市食品安全自治管理條例都是經過立法機關審核通過的法令,但中央政府剝奪地方立法機構及立法機關制定法令的權利!難道台灣已經是中央集權的國家了嗎 !

台灣女性的家:家務勞動作為戰時體制下的後援基地 (1937-1945)

為了解決地方自治 機關的問題,作者李宜蓁 這樣論述:

本文發現二戰時(1937-1945)臺灣的女性被鼓勵參與戰爭,成為可以保家衛國的存在。雖然當時的女性地位看似提升,卻仍無法脫離家庭的身份任務。本研究取徑於傅柯(Michel Foucault, 1926-1984)的系譜學(genealogy)與治理術(governmentality),從大量檔案中建立國家訓練女性家事背後的權力關係,重新論述臺灣女性、家事與家三者在戰爭中的定位。本文發現「女性做家事」此現象,是國家治理國民生活刻意建構的性別分工意識型態,亦為戰時國家動員女性協助經濟統制的機制。國家也透過此機制掌握非戰場的民生物資資源,同時藉由女性的家事能力確保國民健康。「家」成為國家的戰時後

援基地供給人力資源,為日治時期住宅史與軍事動員研究提供另一種討論面向。

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

為了解決地方自治 機關的問題,作者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陳靜慧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兩編,共計十篇的學術論文。是台灣行政法學會邀請卓有聲譽的專家學者,彙集智慧而成。     於「職權命令」部分,緣民國110年8月,行政院正式向立法院,送出「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乃該法施行2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案。並將職權命令,新增訂入修正草案第157條之1。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六位學者,分別就吾國憲法規定、公法釋義學、行政實務、比較法,特別從二戰前後的日本法等眾多角度,就職權命令有無合憲性、合法性,有無訂入行政程序法之必要;設若增訂條文,則應如何立法等議題,深入研究。     至「風險行政」部分,由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

陳靜慧四位學者,針對添加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美國進口(萊豬案),引發的食品安全與地方自治條例是否有效問題,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引發諸多爭議,特別是第7條概括授權條款,是否缺乏法律明確性,即以職權命令剝奪人民行動自由之問題;另外,在成功防疫背後,應有風險行政下的省思意識,吾人必須要求行政機關,提升決策程序的透明度、促進行政機關的課責性;最後,用科技防疫雖有優點,但更蘊藏不當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的風險。是以採用手機定位資料、接觸追蹤等程式來防疫,是否符合法治國原則與基本人權保障的要求等議題,均展開深刻討論。     本書可

作為立法智囊參考,對於行政機關與司法從業人員,也深具學理與實務的價值。關心上述議題的公共大眾,也可從本書獲得豐富的資訊。

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之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地方自治 機關的問題,作者王永慶 這樣論述: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法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而「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係禁止國家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同時或先後予以多次處罰,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屬一行為,即連帶影響可否多次處罰的效果,攸關人民自由、權利至為重要。食品廣告是為達銷售目的利用傳播方式向多數人宣傳特定食品資訊之行為,雖涉及商業言論自由及財產權保障,然因食品屬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關乎人民身體健康,故國家對於食品廣告行為的保障程度並非絕對,為兼顧國民健康權維護,以事後監督之管理手段並兼採行政制裁與行政管制措施義務並存之立法規制。關於行政裁罰上行為數問題,在我國向來存有諸多爭論,不論

於學說或實務上均未有明顯共識之看法,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亦然,本文除檢視行為數之各種見解外,特別探求食品廣告涉訟案件之行政法院判決,觀察審判實務上所持態度及其變化,得以瞭解近期之見已逐漸趨於一致的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作為食品廣告違規行數數判斷上的準據。惟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規定之內容仍有其未詳盡之處,不論是主管機關依該標準行政或行政法院依該標準審判,最後所認定的結果均存有相當分歧的現象,致執法公平性之目標仍無法有效落實,基此,本文提出建議方案,首由行為數認定標準之增修,更細節性的明定判斷上的步驟方式,俾供一致性的遵循,同時司法審判機關亦需力求判決見解歧異的

改善,至於居於執法端之主管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則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正確並且勿差別待遇的進行調查判斷及認定違規行為數,建立執法公平性,三者並進,人民權益方能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