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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新北地檢署股別查詢 - Singalos也說明: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 ... 您好,可以致電給本案之地檢署書記官地檢署之公文會寫股別、案號與分機詢問案件之 ...

國立政治大學 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 陳純一所指導 陳映汝的 引渡替代措施之研究—以中華民國實踐為例 (2019),提出士林地檢署股別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引渡、引渡替代措施、誘騙、遣返、驅逐出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管理學院科技法律學程 林志潔所指導 柯政昌的 台灣健保詐欺量刑標準之實證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健保詐欺、量刑標準、實證研究、全民健保、白領犯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士林地檢署股別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士林地方法院股別則補充:士林 地方法院股別 ...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士林地檢署股別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引渡替代措施之研究—以中華民國實踐為例

為了解決士林地檢署股別查詢的問題,作者陳映汝 這樣論述:

當犯罪者或犯罪行為不再受國家地理疆域之限制,各類型跨境犯罪應運而生,如何讓犯罪者接受司法制裁,實現司法正義,日受重視,致不同國家或法域間之犯嫌移交日趨頻繁。引渡為追訴國將外逃犯罪者接返回國接受司法調查最正統之方式,但我國的特殊國際地位,致引渡在我國之實際效益有限,為遂行犯嫌移交,而必須採取驅逐出境、遣返等引渡替代措施。本文透過解析我與他國及大陸、港澳地區移交犯嫌之實際案例,瞭解現行引渡替代措施在我國之實踐情形及瓶頸。其中我國與大陸地區透過依據金門協議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所規定之遣返移交犯嫌運作相對純熟,箇中原因值得深究,以作為日後我國與他國或第三地之借鏡。為突破犯嫌移交困境,

可從增進互惠基礎、推動簽署執法合作備忘錄、司法互助協議及引渡條約等面向著手,逐步推進犯嫌移交制渡化、引渡替代措施法制化,期能遏止有心人士來臺犯案,避免我國淪為欲從事不法者的首選之地。

台灣健保詐欺量刑標準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士林地檢署股別查詢的問題,作者柯政昌 這樣論述:

研究之目的:保險詐欺是一種低風險低成本與高利潤之犯罪,而健保詐欺事涉醫療專業,審查與舉證更加困難,常常與健保浪費無法區分。而醫師又是社會大眾所敬重之高階知識分子,具有一般民眾所欠缺之醫學專業知識,而利用其專業醫療知識來進行之健保詐欺行為,以獲取不當之利益,更是屬於白領犯罪的一種類型。全民健康保險自民國 84 年開辦至今已逾 16年,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其主要宗旨在使全民納保、普遍繳費、就醫無礙。以往詐領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詐欺行為,近年來逐漸蔓延蠶食健保給付領域,且不肖醫師詐領健保的方法也跟著日新月異。在民國89至96年的研究發現,我國司法判決實難對於醫療詐欺產生有效的嚇阻作用,因為平均刑期

約10個月,且緩刑機會比一般詐欺案件高。每年之件數沒有統計上之差異。並且再犯占86.6%,而非再犯只占13.4%。簡言之,我國司法在審理健保詐欺案件時,的確對具醫師身份的被告較為寬容。本研究之目的擬藉由分析民國九十七年至一百年地方法院對於醫療詐欺之判決,並與之前的相關研究與判決結果作比較與分析,以探討各種處分方式(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等)是否相當或具有防止醫療詐欺之嚇阻效果,以及探討地方法院判決之量刑標準是否合理與客觀,進而提出修法建議與防制對策,防止健保詐欺弊情擴散蔓延,避免健保資源被不當浪費或詐領,以保障全民健保能永續經營。研究方法:本文所採取的研究方法主要為內容分析法,研究內容之資料來源

為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統計期間:97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審理機關為全國21個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篩選條件為詐領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案件。搜尋關鍵字為詐領健保、溢領健保、虛報健保、浮報健保、向健保局詐領、詐領醫療費用。本研究方法以敘述性統計(Descriptive)之平均數(Mean)及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 描述各個變項現況。本研究統計民國97年到 100 年全國地方法院健保詐欺判決案例有97件(184名被告),扣除20件未記載詐欺金額者,共有77件判決案例列入本次分析。統計軟體為SPSS (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 ,統計方法有平均數 (Mean)及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皮爾森相關係數(Pearson correlation coefficient),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費雪精確性檢定(Fisher's Exact Test),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多元迴歸分析(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虛擬變項(Dummy Variable)等來作統計分析與校正,以求量化研究結果之正確性。研究結果:研究結果發現,每件判決案例之「詐欺金額」,平均為1,177,075元。「判刑天數

」平均為259天;「緩刑天數」平均為593天。「罰鍰金額」平均為284,935元。將詐欺金額以100,000為界線作分組時,「詐欺金額小於100,000元」者較多,計50件(64.9%)。在判刑天數方面,以365天(一年)為界分組時,「判刑天數小於365天」者較多,計60件(77.9%)。詐欺金額與判刑天數達顯著正相關,代表詐欺金額愈高,判刑天數也會愈高;而詐欺金額與緩刑天數、罰鍰金額則無相關存在。判刑天數與罰鍰金額達顯著正相關,代表判刑天數愈高,罰鍰金額也會愈高;而判刑天數與緩刑天數則無相關存在。最後,緩刑天數與罰鍰金額達顯著正相關,代表緩刑天數愈高,罰鍰金額也會愈高。綜合而言,而在調整年度

的影響下,詐欺金額對判刑天數的影響是正向的,即案例的詐欺金額每增加一百萬,則預期其判決天數增加33.92天。由民國97~100年之健保詐欺案件分析得知,以醫師犯與再犯的案件最多,其次為非醫師與再犯的案件。可見以目前之量刑判決,對於遏止健保詐欺的再發生,完全沒有效果。同時由醫療詐欺案件的種類分析得知,以健保申報不實,詐領健保給付的案件最多。因此健保詐欺是最容易與最常見的醫療詐欺犯罪態樣,值得司法單位與衛生福利部與健保署的重視。實證結果評析與結論:本研究結果顯示緩刑判決無客觀標準,判決與罰金也無客觀標準,判決天數與詐領金額雖有相關性,但是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變異性太大,也沒有量刑的客觀標準。然而統計

民國97年到100年全國地方法院健保詐欺判決案例只有97件(184名被告),實屬偏低,被告發接受法律制裁的數量只是冰山之一角,有待未來強化與獎勵民眾與健保局提出檢舉與告發,讓犯罪醫師不敢以身試法。本研究發現我國刑法無法對醫療詐欺犯罪產生有效的嚇阻作用,因為平均刑期約8-9個月,且緩刑機會比一般詐欺案件高。因此,本研究顯示,目前本國健保詐欺量刑所面臨的問題是在法制面上:(1)、刑度過低 (2)、重罪輕判(3)、審判標準不一。因此,要預防健保詐欺犯罪之發生,對於未來修法的方向,作者提出下列幾點建議:第一要增列專條或專節規定。 第二要加重罰金罰則。第三要設立專庭偵查及審判案件,並提升裁判品質。第四要

學習美國對於打擊醫療詐欺犯罪的團隊合作模式。 例如,在健保局各分局、法務部各地檢署、衛生署、及各縣市衛生局能夠針對醫療詐欺犯罪成立整合性的防治單位。第五要立即檢討有關全民健保稽查與處罰之法規。對於詐領健保之犯罪醫師與醫療機構,特別是經營不善之診所與中小型醫院,要嚴加稽查,若有不法,則必須實施永久解除健保合約之行政處分,才能徹底防堵健保詐欺犯罪之發生。最後,提高行政法上對個人的處罰,例如衛生局與衛生福利部對於醫護人員的懲戒罰,比如警告、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資格證書之懲戒處分等,也是不失為防止健保詐欺犯罪的方法。關鍵詞:健保詐欺、量刑標準、實證研究、全民健保、白領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