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補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投標文件補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寫的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和謝哲勝,李金松的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Page 29 - 總務處規章也說明:十六、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檔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廠商家數上限 ...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黃立所指導 張永富的 政府採購招標審標決標之研究—以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處置為中心 (2010),提出投標文件補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招標、審標、決標、標價偏低、暫時權利保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陳俊仁所指導 林瑞東的 公共工程採購爭議與處理機制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政府採購法、工程採購、爭議處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投標文件補正的解答。

最後網站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103申012號】則補充:之規定明確判定為無效標且不得補正佐證資料,並無本法第51條規定「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之疑義,招標機關係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與本法第51條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投標文件補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補正的問題,作者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 這樣論述:

  神救援!開標現場一本通!   地表最強採購實務名師梁靜媛教你採購!     採購人寫採購事     在開標現場任何的採購狀況發生、開標主持人的採購決定,面臨重大異常關聯、廠商現場的質疑與事後異議、申訴的處理,對機關與採購人員,都是一種壓力!「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採購人員取得證照後,面對上述採購實務充滿無法言語描述的迷惘、未能及時尋得最適法規的煎熬,心中感到「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宭境,殷切期盼能有一盞明燈,成為採購人員腳前的燈、路上的光,引導採購人員平安、穩妥的完成每一次採購案。     沒有高深的採購策略,只有紮實的採購技術     本書由專業又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臺大醫院梁靜媛主任

帶領總務室編緝團隊透過採購過程有關「開標」、「審標」、「決標」及「爭議處理」等篇章,編彙實務上常見問題及參考解析、相關函釋,殷盼透過本書縮短讀者適用法規投石問路的過程,期盼培養更多採購專業人員。

政府採購招標審標決標之研究—以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處置為中心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補正的問題,作者張永富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的招標、審標、決標程序是否公平,招標機關所選擇之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是否適當,攸關政府採購是否能夠提供廠商一個公開、公平的競爭市場,及提高政府採購效率與功能。政府採購以公開招標為原則,限制性招標為例外,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要件亦較嚴謹,各機關採購人員對於限制性招標之要件應充分瞭解,適當的採用,才不致於因此剝奪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機會。廠商資格在招標程序中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避免不當限制競爭,並應考量是否能夠達到設定投標廠商之目地,亦即是否能夠保障採購品質,是否能夠提高採購效率,是否能夠節省採購成本,資格之設定必須具有公平性、競爭性、完整性。採購機關在開標後之審標過程中,

對於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價格及投標行為之審查,得在一定之裁量空間內判斷為之,其判斷之結果,對於投標廠商是否能夠繼續參與後續之競標,具有關鍵性之影響。投標廠商之標價若有偏低情形,政府採購法授予招標機關審查判斷是否顯不合理,有無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並授予招標機關裁量是否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但標價偏低之情形,可能是機關訂定之底價不確實,高出市場行情甚多,亦有可能是因為投標廠商先行以低標搶標,再與次低標廠商共謀賺取最低標與次低標間之價差,但也有可能是因為投標廠商在計算標價時發生錯誤,導致其標價偏低,在我國政府採購制度下,投標廠商不得主張其標價錯誤。政府採購招標、審標、決標所產生之爭議

,在現行之政府採購法制雖有暫時權利保障制度,但對於廠商之權利保障尚有不足,似宜再行檢討,期能符合暫時權利保障制度之保全功能,並兼顧招標機關之採購效率與投標廠商參與公平競爭之權益。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補正的問題,作者謝哲勝,李金松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指機關為了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公款交易工程、財物和服務的行為,政府採購的效率與品質與政府施政的品質息息相關,可見其重要性。   政府採購如此重要,採購人員因而責任重大,必須遵循政府採購法等法令, 知法才能循法,本書名為政府採購法實用,即希望可以作為採購人員和廠商的工具書,認真研讀當可避免觸法的風險,並有助於形成廉能政府。

公共工程採購爭議與處理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補正的問題,作者林瑞東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採購具有契約金額龐大、施工期長、專業性及複雜度高等特性,使其潛藏高風險與不確定性,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及保固等階段中,產生許多爭議。於公共工程招標、審標、決標階段之爭議,得以政府採購法之異議申訴制度及行政訴訟等解決爭議。另於履約、驗收、保固階段之爭議,得以政府採購法設立之調解制度、仲裁及民事訴訟等為解決爭議的管道。此外,公共工程採購尚有不良廠商之爭議,政府採購法亦規定參酌異議申訴之處理程序,以作為爭議之解決途徑。本文就公共工程「招標、審標、決標」階段與「履約、驗收、保固」階段常見之爭議類型,探討其發生之原因及爭議處理之機制;另為求完整,並就政府採購法特有之「不良廠商」爭議類

型,分析其發生原因及其處理機制。並於研析採購爭議發生之原因後,進而提出政府採購法應有的調整方向與建議,期能事先避免爭議之發生,惟如無法完全杜絕爭議發生,亦希望能以完善之爭議處理機制,迅速解決爭端,使公共工程能順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