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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也說明:院本部, 23652新北市土城区金城路二段249号(原青云路138号,2013年1月1日同时整编)(民事庭、刑事庭、提存所、登记处、行政科室), (02)2261-6714、(02)2261-6720.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白象文化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系 林明俊、陳青浩所指導 楊嘉源的 從風險自留角度探討主管機關對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性之認知 (2020),提出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風險自留、勞工退休準備金、預算法、信託基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的解答。

最後網站業務簡介-提存業務-提存相關法規_1253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則補充: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09-12-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用非訟事件法(13版)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非訟事件乃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之權益,干預私權關係之創設、變更、消滅而為必要之預防,以免日後發生危害者。非訟事件不限於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範圍,因非訟事件涵蓋範圍甚廣,依據其涵蓋之事件而分,有廣義、狹義及最狹義之分。廣義之非訟事件,應包括行政機關處理有關私權之非訟事件。而狹義之非訟事件則指法院處理無爭訟性質之事件,其適用之法律,包括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提存法及公證法等。依據非訟事件法之分類,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

從風險自留角度探討主管機關對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性之認知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的問題,作者楊嘉源 這樣論述:

本論文蒐集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資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訴訟個案裁判、專書及期刊論文等文獻資料,透過文獻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個案分析法研究方法,進行個案研究。研究目的在於希望經由分析相關學者專書論文、立法資料等文獻,瞭解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制度之發展脈絡,以辨明其乃雇主面臨經營失敗須承擔義務時之風險管理工具,原始立法設計應為信託法律關係;其次,透過訴訟個案分析,探索主管機關對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制度法律性質之認知,以及因此對勞工或雇主行使權利所造成之影響。經本論文研究結果,發現「主管機關對勞工退休準備金法律性質之認知」、「法院判決實務通說認為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消費寄託(存款)關係」,與原始立法制

度設計明顯有落差,且主管機關因此未能積極行使其職權,協助勞工對該專戶行使權利。 本論文認為,雇主歇業時,若主管機關能主動啟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算程序,將有助於勞工儘速自該專戶受償退休金及資遣費。此涉及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法律性質之判斷,並與主管機關之職權、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息息相關。本論文爰建議主管機關宜釐清當事人間就勞工退休基金乃屬信託法律關係後,於勞動基準法中加以明文規定;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中,宜就主管機關得啟動結算程序之要件與時機予以明定,期使勞工可免去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之煩,而得迅速自該專戶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落實該制度保障勞工權利之立法目的。

當心禍從口出:公然侮辱的罪與罰(新版)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的問題,作者袁興 這樣論述:

  逞一時口舌之快,小心惹刑事犯罪前科與民事賠償的問題上身!   ◎話一出口就像潑出去的水──覆水難收,瞭解法律,管好你的嘴,才能遠離罪與罰!   ◎本書從刑法解釋「公然侮辱」,並引學者見解、法院實務判例,清楚說明公然侮辱會受到的罪與罰。   ◎作者從事協調解決現代人一般生活上所遇到的法律紛爭十數年,本書以公然侮辱為主題,助讀者避免禍從口出。   在私Line 上罵朋友87 算不算是公然侮辱呢?   以肢體或影射方式侮辱,構成犯法嗎?   在網路社群開罵有罪嗎?   社會開放、網路盛行,挾言論自由,各種語言霸凌因應而生,   沒有用本名、沒有指名道姓、國罵是我的頭禪、用

流行語、   我沒這個意思、是在非實境的社交軟體……   但,可能都面臨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當你下次遇到紛爭時,請千萬冷靜應對,不要逞一時口舌之快,任意罵人,以免「禍從口出」,受到刑罰與民事賠償的司法制裁。 名人推薦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主持律師強力推薦   在如今這個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的年代,人與人之間的溝通確實必須十分小心,一不小心說錯話就有可能被吉(被告的意思),尤其現代人習慣使用網路交流,在網路上隨意批評或是留言如果中傷他人也是有被吉的風險,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謹言慎行是有必要的。   本書作者袁秘書在調解委員會任職十多年,擁有豐富的調解經驗,本書集作者

調解經驗之大成,並整理近年來法院有關妨害名譽罪章的案例,用最淺顯易懂的文字讓讀者明白自身言行是否合法,並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   ◎鼎詠勝法律事務所張禮安主持律師強力推薦   在現行網路、通訊和錄音軟體發達之年代,人們間不論就口頭或文字之方式聊天、評論、留言等,都有可能在有意或無意之間中傷到他人,進而衍生刑事或民事上之糾紛,造成民眾必須因此花時間跑法院、檢察署或警局之情形,屢見不鮮。   本書作者袁大秘書在處理妨害名譽罪章及相關損害賠償等紛爭,已有十多年之豐富實務調解經驗,近年任職於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秘書,而袁大秘書在本書更是以淺顯易懂之方式,並佐以法院有關妨害名譽罪章相關案例,與讀

者大眾分享,使讀者大眾容易了解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李昊沅律師強力推薦   工商社會發展下,人際間的互動往來遠比農業社會更加複雜與疏離,也因此衍生紛爭,甚至爆發口角及肢體衝突,甚為常見。   袁祕書長年於法院協調民眾因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紛爭,已有十數年之經驗。近年擔任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祕書,更是發揮所長。袁祕書以其專業及經驗,透過淺顯易懂之說理撰寫本書,讓讀者更能瞭解到言行逾越法律規範之風險。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