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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股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黎民寫的 老師開講-破產法-司法事務官.關稅財稅法務.銀行金融實界(四版)(一品) 和吳明軒的 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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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胡淑娟的 論行政執行網路拍賣之研究-以行政執行拍賣程序為中心 (2020),提出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股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拍賣、現場拍賣、期日拍賣、期間拍賣、拍賣方法、電子簽章法、國稅徵收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文郁所指導 張元毓的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以課以義務訴訟為核心 (2020),提出因為有 行政訴訟、課以義務訴訟、強制執行、訴訟標的、實質確定力、判斷餘地、裁量餘地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股別的解答。

最後網站關於法官-法官專業法庭-家事法庭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則補充:庭別 股別 職稱 姓名 家事庭(一) 春 法官兼庭長 黃繼瑜 家事庭(一) 任 法 官 黃惠瑛 家事庭(一) 堂 法 官 康存真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股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老師開講-破產法-司法事務官.關稅財稅法務.銀行金融實界(四版)(一品)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股別的問題,作者黎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關稅財稅法務人員、銀行金融實務界   使用功效   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架構   2.各項國考相關試題,可迅速掌握重點及未來考題趨勢   3.重點式說明兼顧各家學說爭點及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並重。   改版差異   依據最新考情及實務修訂 本書特色   ‧流程圖表、掌握全局:檢附程序流程圖表,有系統的建立整體債務清理之架構。   ‧體系總攬、導讀大綱:各章節之前附以樹狀圖表、幫助讀者保持閱讀方向,已符合時間經濟、減少空間落差。   ‧試題精選、掌握爭點:精選理論與實務爭議問題共計百題,附於相關各章節之前,使讀者能迅速掌握重點。   

‧重點整理、歸納分析:整理各家學說見解,附以現形司法實務運作方式及未來修法方向,條理分明幫助記憶。  

論行政執行網路拍賣之研究-以行政執行拍賣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股別的問題,作者胡淑娟 這樣論述:

摘要一、 研究緣起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動產拍賣是在特定期日中,讓應買人以口頭競價,由拍賣人高呼三次後,無更高之出價時,拍定給出價最高者;不動產投標是由投標人填妥投標書附上保證金支票,一併裝入投標信封後,投入拍賣機關的投標匭,由拍賣官現場開標來決標,傳統的拍賣與投標皆需關係人等至拍賣期日會同聚集到現場來完成。網路拍賣是將標的物刊登於網頁上,由應買人在網路上公開競爭出價的方式,在出價時間截止時,拍定予價最高之應買人。比起傳統的現場拍賣,拍賣方式網路化後,拍賣程序即不受時間與地理環境的限制,不僅能招來更多的應買人競買,更能讓拍賣物以更高的價格拍定。二、 研究方法及過程網路拍賣,是科技進步所生的新

式拍賣方法,目前強制執行法未規定的網路拍賣方法,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規則做補充規定,涉及拍賣方法是否為法律保留事項之爭議問題,首先,本文將介紹日本法的網路拍賣程序,以供比較研究。其次,德國已將動產網路拍賣明訂於法律之中,本文予以翻譯與解說,以供將來修法參考。最末,介紹現今中國網路拍賣實務現況,以供我國將來實務運作之參考。三、 重要發現及主要建議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未來的拍賣方法隨著科技的進化,將超越當代立法者的想像範圍,強制執行之立法體例,是否應將拍賣的具體方法授權主管機關制訂,而不是將拍賣的方法鉅細靡遺的規定於法條之中,讓主管機關視當代社會的發展,迅速且有彈性地修正行政命令以資適用,以利提升拍

賣程序的效率,值得吾人省思。行政執行實務難題透過法律解釋有時而窮,在法律解釋的窮途之際,即為研究修法的起點,學生擔任行政執行書記官工作已有十餘年,現行法上的拍賣實務受限於法令規定,未能採用網路拍賣之方式來將查封物變價,導致動產拍賣與不動產投標,均需在拍賣期日以大量人力進行現場式的拍賣程序,不僅民眾需要親自到現場參與應買,拍賣機關更要佈置現場與出動人力維持拍賣秩序,程序耗費相當之不經濟。加上新冠肺炎疫情下,避免群聚導致感染風險提升之人類新生活型態,採行網路拍賣,更是我國行政執行實務所面臨的迫切議題。本文基於上述問題認知,以日本、德國、中國大陸制度為研究對象,進而思考在立法政策面,有無值得採納之優

點,並參以其實務上已經成熟地應用網路拍賣將查封物實施變價,各國相關實務運作細節,本文也將完整蒐集資料翔實地一一介紹,以供我國行政執行採行網路拍賣之重要參考關鍵字:網路拍賣、現場拍賣、期日拍賣、期間拍賣、拍賣方法、電子簽章法、國稅徵收法

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股別的問題,作者吳明軒 這樣論述:

  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感念於民事訴訟法學之博大精深,並非莘莘學子所能一蹴可幾,故定期於月旦法學教室以實例之方式深入淺出的解說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希冀能促進民事程序法學之教育。本書係收錄過去多年來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之文章,俾利讀者迅速掌握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以課以義務訴訟為核心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股別的問題,作者張元毓 這樣論述:

課以義務訴訟供人民得向行政機關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滿足其救濟目的,惟人民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 如何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而得以何種執行方法予以實現,則為本文所欲討論。是以,首先對於課以義務訴 訟之實體判決要件、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訴訟標的、實質確定力、判斷餘地與裁量餘地等內容,分 別整理文獻說明並提出本文所認爲觀點及理由。再者,針對課以義務判決強制執行方法之種類,本文將 敘述奧地利所採取之執行手段,藉此說明課以義務判決擬制為行政處分之強制執行方法,並討論在我國 或有適用可能。最後,對於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與第 4 款在實務運用上之情形,本文比較一件專 利案件,其所作成之更審判決各自為

不同類型之課以義務判決,其中影響因素為何乃本文所欲釐清,再 以此對照對於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與第 4 款而探討其立法妥適性。 對於課以義務判決得否擬制為行政處分而為執行方法之一種,首先本文認為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 之執行名義應包含課以義務確定判決,而執行機關之決定則由普通法院之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較為合 適。執行方法之選擇,除了以間接強制為執行方法外,本文參考奧地利相關條文,發見其採取允許行政 法院於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成行政決定時,得自己立於行政機關之地位代替其行使裁量權限並作成行政決 定作為執行方式。是以,本文試提出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第 1 項以法律擬制之

方式,將課以義務之 確定判決,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進而達成類似奧地利作法之可能。而在對於課以義務訴 訟標的採取三分肢說見解下,訴訟標的本質上包含有個案所應適用之實體法規,且在判決確定後所發生 之實質確定力亦同時具有實體法與訴訟法之作用,是以對課以義務確定判決之執行,將其擬制為行政處 分應予肯認。最後,此種將課以義務確定判決擬制為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涉及行政法院作成課以義務 判決之主文類型,本文以為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與第 4 款之案件成熟度之判斷要素應排除判 斷餘地及行政裁量,而在對於不確定法律關係與行政裁量採取不區分之見解下,行政法院對其審查應原 則上全面為之並

輔以不同審查密度為適,並應以詢問行政機關或使其參加訴訟而給予提供意見之機會, 是以課以義務確定判決擬制為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之界限,應僅在於個案事證尚未明確時始無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