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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朱愛群所指導 邱俊維的 我國當前毒品防治政策之省思與建議 (2020),提出新北地檢署分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毒品、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多元處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李佳玟所指導 侯信逸的 從首長特別費案件之「差別待遇」看檢察官起訴門檻標準的問題 (2016),提出因為有 特別費、起訴門檻、差別待遇、檢察一體、起訴審查、起訴修法建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地檢署分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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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地檢署分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當前毒品防治政策之省思與建議

為了解決新北地檢署分機的問題,作者邱俊維 這樣論述:

自1998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藥癮者一改「犯人」身份,轉變為「病患性犯人」。而我國對於藥癮者的處遇政策也從監禁轉變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緩起訴戒癮治療」,藉由醫療、治療、司法強致力取代過往單純處罰的方式,以改善藥癮者。現行制度雖然立意良善,試圖以醫療的思維取代監禁,然而在制度設計上,除過於僵化與處遇方式不夠多元,無法滿足藥癮者需求外,在執行層面亦有諸多問題存在。首先,在司法層面檢察官缺乏統一一致的篩選機制,各地檢署對於撤銷緩起訴沒有統一的做法,且各地檢署觀護人案件負荷量過高,無法確實監督每一個案。其二,醫療量能有限無法應付隨政策改變而進入的大量藥癮者,處遇成效有限。此外,緩起

訴戒癮治療的發動多以檢察官為主導,具有成癮醫學專業的醫師意見未獲重視。而在各地方毒防中心方面,則面臨到個案管理師的案件量過大且尚需要處理大量行政業務,對於個案的協助成效有限,且在防毒金三角的架構下,毒防中心與司法以及醫院的聯繫較為薄弱,形成各自為政的局面,無法發揮橫向聯繫的功能。因此,大量個案被撤銷緩起訴,最終他們仍舊是回到監獄體系,而出獄之後再犯,形成迴轉門效應。毒品問題是慢性且複雜的大腦疾患,需要長期且持續的治療方可改善,然而我國緩起訴戒癮治療制度僅有維持或撤銷,亦即不是全拿就是全無,無法對藥癮者作出最適切的處遇。美國毒品法庭研究中心(National Drug Court Institu

te,NDCI)實證研究指出,對於施用毒品犯的司法處遇,宜採用漸進式的獎懲機制,能有效達到矯正行為。有鑑於此,建議我國毒品戒治政策宜參考美國毒品法庭的制度,且建立與之配套的毒品程序法,以更精確回應藥癮者慢性復發疾患的病理性質。此外現行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宜在功能上增加社區矯正中心的服務。最後在預防方面,識別風險因子與建構保護因子。

從首長特別費案件之「差別待遇」看檢察官起訴門檻標準的問題

為了解決新北地檢署分機的問題,作者侯信逸 這樣論述:

本文以首長特別費案件檢察官之起訴與不起訴書類為研究對象,指出首長特別費因為歷史因素,施行40多年來並未全面法制化,以致於其在法律上該如何被定性產生不少爭議。一方面,特別費無法排除需「因公支用」之公款的性質,另一方面,行政函釋同意在每月首長可支用的特別費中,有一部分機要費用得由首長領據列報,但規定此項領據列報數額以特別費半數為上限,且以首長有「支出」為前提。只是,實務長期運作的結果,首長特別費儼然成為對首長的薪資之實質補貼。 法務部就此爭議,曾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在行政院院會出具法律諮商意見,指出特別費乃「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之業務費用之一,並已形成行政

慣例」。然而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卻不予理會,加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並未適時召開檢察長會議,統一法律見解,以致就同樣「領據具領」半數特別費部分,造成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對馬英九的起訴與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對許添財不起訴,有起訴標準不一致的情形,形成外界對於檢察官對政治人物差別待遇的印象,影響大眾對於司法的信心。比較檢察官書類所呈現證據之後,特別是比較馬英九的起訴、許添財的不起訴書中領據具領部分,以及呂秀蓮起訴與馬英九不起訴書中單據核銷部分,發現首長特別費案件中確有起訴門檻標準不一的情況。探討其原因,並非如外界所臆測是因為「辦綠不辦藍」。雖然檢察官起訴及優先偵辦之首長多為民進黨籍,但是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之

前民進黨執政八年,基於證據的可及性及調查資源分配,產生「優先辦綠」的結果,並無證據可證明「政黨身份」是檢察官起訴、不起訴的主要原因。 本文認為,之所以產生這種差別待遇、起訴門檻標準不一的情況,近因是「檢察一體」失能,遠因則必須考察我國檢察權發展的歷史,爬梳檢察權自受壓抑而興起的過程。台灣社會於二十多年前興起司法政治,檢察官開始過度地強調「檢察獨立」,檢察界產生英雄主義式的辦案風氣,在社會氛圍的支持下,檢察體系的長官不敢過於介入干預個別檢察官的案件偵辦,逐漸產生檢察官不再受長官節制的情況。 檢察官不受檢察一體的監督節制,又因為部分案件存在起訴門檻過低,無法說服一般人或法院,達到通說所認為

「有罪的高度可能性」起訴門檻,衍生更多問題,引起更多猜疑。由於部分案件不應起訴而起訴,外界很容易認為檢察官起訴門檻標準不一,而有不少質疑。至於檢察官起訴門檻過低、舉證不足的情況,可以說是檢察系統長久以來的問題,可以歸因於檢察官對於法條所稱「足認有犯罪嫌疑」之起訴的門檻的誤認及標準不一。另外,檢察官在往起訴方向偵辦可以得到大眾的掌聲的鼓勵,二則被判無罪又無任何究責之處罰或抑制機制,檢察官自然有足夠的誘因以起訴博得版面,加上特別費案件制度設計不良、執法不嚴、核銷之法律規定與實務執行脫軌之重大爭議案件,檢察官自然有誘因在證據不足下起訴。 有鑑於首長特別費案之起訴狀況,本文建議,未來應以法律明文,

使檢察長透過檢察一體統一下級檢察官之法律見解。此外,為求起訴門檻更為明確,應將學者通說對起訴門檻之見解予以法律明文修正,亦即在檢察官依其所偵查所得之證據,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已重大明顯,可使法院達到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時,始得予以起訴。而相關配套措施為起訴審查制度之修正改善,本文亦提出可行的方式。至於法院判無罪後,現行檢察官並無究責之機制,是針對此情況,有建議對無罪率高者,可蒐集該檢察官無罪判決,必要時要求承辦檢察官就特定案件寫無罪判決分析報告,以此減少檢察官起訴草率的問題。另在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法務部提案建議究責機制從檢察機關內部做起,亦為可行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