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出右法律事務所寫的 投資中國大陸法律環境報告:企管、貿易、稅務、居住典型案例 和蘇佳善的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問題] 會計師高考及格無實務經驗...? | Accounting 看板 - My PTT也說明:因為"聽說"就算考到會計師資格沒有兩年事務所經驗還是不能登記執業~? 而且還限定是 ... 會計師職前訓練實施方式、重訓與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 、登記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獨立作家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王志誠、葉錦鴻所指導 孫珮瑜的 有限合夥組織於創業投資事業的運用 (2020),提出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有限合夥、彈性機制、創業投資事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姜世明所指導 陳怡欣的 專門職業者合夥法律關係之研究-以律師合夥及會計師合夥法律關係為中心 (2007),提出因為有 專門職業者、律師、會計師、合夥、初級合夥人、退夥、專門職業合夥的重點而找出了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會計師考試介紹則補充:會計師 考試介紹. ... 應考資格 │ 考試科目 │ 準備要領 │ 工作內容 │ 專員服務 ... 會計師證照者,僅需2年會計師事務所實務經驗,經申請即可通過會計師執業的條件。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投資中國大陸法律環境報告:企管、貿易、稅務、居住典型案例

為了解決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的問題,作者出右法律事務所 這樣論述:

  中國大陸近年經濟快速增長,除仰賴自身龐大市場內需外,外資投入的功勞也不可抹滅。但礙於成長環境差異、用語落差等原因,外商(包括台資企業)始終對中國法律制度模糊不清。在美中貿易戰酣戰未休的今日,中國大陸憑藉著原有之深厚底蘊及長久形成供應鏈,已逐步放寬外商投資要求。本書將協助投資人一探究竟中國大陸憲政制度及整體法律投資環境,以作為中國再廣納各方投資之知識基石。   本書作者群為兩岸專業律師,具有十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長期致力於跨境法律事務之處理,對法律理論結合法院實務操作十分熟悉,能充分以外資目光對中國法制體系進行論述及分析。另本書並從商事合同、智慧財產權、融資擔保、社會保障

、勞動用工、競爭監管、家事婚姻繼承等各方面進行案例彙編,期能藉由實例方式更深一層解讀中國法制體系,使本書成為外資在設計投資架構上、經營企業制度上、當地生活起居上之必要指引。  

有限合夥組織於創業投資事業的運用

為了解決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的問題,作者孫珮瑜 這樣論述:

2015年6月新增的有限合夥法,此係在美國法上發展已久之概念,其組成為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的一大特色,便是在於以當事人契約為中心成立之商業組織,具有高度的經營彈性,創業者可透過契約自行設計其組織架構而不必受限於組織法規限制,為企業開創另一種組織型態。惟有限合夥法規定通過後,適用上仍有疑義及規範不足之處。其相關優惠與一般商業組織無異,例如,我國稅法對於有限合夥事業仍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再加上合夥人自己需負擔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引起了稅負過重的疑慮。縱然產業創新條例修正,依有限合夥法成立的創業投資事業有條件式的採

「穿透式課稅原則」,創業者是否願意採行此項組織仍有待觀察。我國自1984年引進創業投資事業發展迄今,對科技事業之發展頗具成效。本文從創業投資事業的特性來介紹為何有限合夥適用於創業投資事業,並分析創業投資事業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產生的問題,期待藉由了解產業需要以及美國法之運作,提供些許修法建議。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的問題,作者蘇佳善 這樣論述:

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一本就通!   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產合作社、供給合作社   勞動合作社、運銷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   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   全書分成三篇,第一篇以憲法中提到合作事業之條文為主。第二篇為合作社專屬法規,分成內政(11種)、金融(18種)兩大類。第三篇是非合作社專屬法規的法條,亦即以合作社專屬法規之外的法條為對象,條文中涉及到合作社、合作農場、合作事業等事務者,均歸類在此篇,包括內政(18種)、金融(62種)、農業(45種)、財政(28種)、經濟(10種)、勞動(5種)、衛生福利(7種)、原住民(6種)、交通(8種)、

教育(1種)、法務(5種)及其他(10種)等十二大類法條。另對於因時代環境變遷而廢止的合作法規(84種),經彙整後呈現在附錄中。本書編寫方式獨特,如同合作社法規全書,除了具有學術參考價值,亦可協助合作社界人士瞭解合作社法規所涉及的領域與範圍,更可以讓社會大眾認識臺灣的合作社事業。 本書特色   1.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   2.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   3.政學兩界一致推薦,改變您對合作社的認知! 名人推薦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教授、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于躍門;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文仕;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

政務委員/馮燕】專業推薦!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教授、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于躍門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文仕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  

專門職業者合夥法律關係之研究-以律師合夥及會計師合夥法律關係為中心

為了解決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的問題,作者陳怡欣 這樣論述:

一般咸認為律師及會計師乃所謂之「專門職業」。就此類專門職業之職業組織型態,雖律師法及會計師法均就應設事務所予以規範,然所謂「事務所」究何所指,不無疑義。就此,我國實務上除受僱之外,尚可見個人執業、合署辦公及合夥等類型,則此類職業組織型態之具體內涵,與律師及會計師得以適用之合法性基礎,即值探討。而晚近,有論者鑑於合夥人於合夥組織架構下,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合夥法規架構過於簡單且欠缺獨立之法人格,不利專門職業之永續經營等因素,爰參考他國立法例,主張應將律師及會計師之組織型態放寬至有限合夥、責任有限合夥,甚或責任有限公司及專門職業公司等。則他國立法例所設有限合夥、責任有限合夥,甚或責任有限公司及

專門職業公司等制度,其立法沿革及具體內容如何,亦值研究。另外,我國於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會計師法,據此,會計師除得獨資或合署執業外,尚得組織合夥性質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法人事務所。然細查該等規定,會計師法本次修正仍遺有諸多議題可供探討。並且,會計師法第15條雖明確肯認會計師得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其組織型態,惟同法第25條及第31條規定亦同時對法人事務所之設立附加最低資本額及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限制條件。因此,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會計師法後,會計師界對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適用情形,仍有待觀察。短期之內,可預料多數會計師欲共同執業者,恐仍係與未獲明文承認之律師界相同,即均以合夥之方式進

行。是就律師合夥及會計師合夥之法律關係,當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律師合夥及會計師合夥既屬合夥之一種,其本即應有合夥相關規定之適用,此不論係就律師合夥及會計師合夥之意義、性質,或於其成立、存續、變更、消滅等「生命週期」不同階段之對內或對外、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法律關係,理論上皆然。是就合夥本身相關規範,即有研究之必要。而律師合夥及會計師合夥上開法律關係,又是否有因律師或會計師之專門職業者之本質,而予以變更或調整之可能?律師合夥及會計師合夥於實務上又常見何等困境 ?司法判解有無相關資料可供研析?凡此,均值深入探究,其結果除得供律師及會計師界參考外,亦得兼就我國引進有限合夥、責任有限合夥,甚或責任

有限公司及專門職業公司等制度之必要性予以評析。 另外,針對論者有關律師合夥及會計師合夥中,合夥人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本質上缺陷,本論文亦擬由有限責任合夥制度之引進,及律師合夥、會計師合夥相關責任保險之推行二方面,討論律師合夥及會計師合夥之風險控管問題。所以選擇有限責任合夥及責任保險制度以為風險控管途徑,就前者言,係因我國經濟部商業司於94年年初即曾表示將著手研擬有限責任合夥專法草案,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者。該法雖尚未通過,然甫修正通過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制度,依其立法沿革及意旨,似可認寓有有限責任合夥試金石之意,是正可提供與他國關於專門職業有限責任合夥分析比較之素材;至

就後者言,實係因我國財政部雖自73年起即核准實施關於律師責任保險及會計師責任保險之基本條款,然實務上運作狀況實未盡理想,且就律師合夥及會計師合夥法律關係對於責任保險之影響乙節,亦未見論者深究,是爰就此予以研析,以為將來立法及實務運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