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地方法院拋棄繼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板橋地方法院拋棄繼承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志正寫的 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 和李永然黃振國連世昌吳任偉等的 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本院常見問答-家事Q&A-Q11:如何辦理拋棄繼承?_0452也說明:(一)郵寄聲請須內附匯票金額每份1000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二)如為本院管轄請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采實文化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張美眉的 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研究 (2014),提出板橋地方法院拋棄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生前契約、殯葬自主、遺體、喪葬費用、契約執行人。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曾勝珍所指導 陳武鍵的 我國營業秘密法之檢討 (2011),提出因為有 營業秘密、經濟間諜、智慧財產權、勞工保護、保密契約、競業禁止條款、僱傭關係、秘密保持命令的重點而找出了 板橋地方法院拋棄繼承的解答。

最後網站親人去世不知有無負債時要拋棄繼承嗎?_0452則補充: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板橋地方法院拋棄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

為了解決板橋地方法院拋棄繼承的問題,作者李志正 這樣論述:

談到投資理財, 多數人會記帳、儲蓄、投保、存股、買房…… 卻往往忽略遺產, 不是覺得自己還年輕,就是等退休再說, 但世事無常, 其實,第一次領薪, 就該好好規劃人生的最後一桶金!   ★ 符合2022年最新遺產及贈與稅法   ★ 無關貧富,遺產議題100%跟你有關,家家必備的繼承SOP   ★ 被視為最忌諱、也最容易鬧家庭糾紛的財務議題   ★ 閉口不談,等到面臨繼承時刻,卻手忙腳亂   .你繼承到的遺產是財,還是債?   .如何不讓自己的財產被不喜歡的親戚繼承?   .怎麼讓財產有效轉移?   .繼承時,如何合法節稅?   這些問題,別等到發生了,才思考和處理!   ◎ 爭奪家產

的新聞,有天可能也會發生在你身上   媒體上,常常看到不少有關遺產繼承的報導,   為了爭奪家產,導致家庭決裂、家人變仇人,   有人認為,這些事件只會發生在有錢人家或名人身上,跟自己無關。   然而,經手不少遺產繼承案件的律師李志正指出,   新聞報導只是冰山一角,無論是富人家庭或中低收入戶,都有遺產繼承的問題。   ◎ 一定會牽涉法律的財務環節,更要提早布局   多數人理財,懂得如何開源節流、篩選投資標的、避險,   卻很常忽略要擬定繼承計畫,覺得有忌諱或事到臨頭再處理。   不過,一般的投資理財很少會涉及到法律問題,   但遺產繼承的財務環節,一旦進入法律程序,事情就變得很複雜,

  人生也多變無常,不知道下一刻會有什麼突發狀況,   因此,最好提前規劃和準備,才不會手忙腳亂,避免家族紛爭。   ◎ 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都了無遺憾的超前部署   對於處理人生中最大一筆錢和最後一桶金,   如果一知半解,很容易導致遺產分配不公、被嚴重課稅、繼承到債務等問題,   於是,李志正根據自己多年的實務經驗,   教你繼承時權利不受損,也讓自己財產找到接班人,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都了無遺憾──   .第一次領薪,就得學會寫遺囑,這是替財產找到理想接班人的好方法,但怎麼寫才有效?   .家人有負債,我可以選擇拋棄繼承嗎?發現家人還有其他財產,還能撤回嗎?   .雖然跟伴侶還沒結

婚,但形同家人,遺產可以都留給他嗎?   .遺產怎麼申報,才能合法節稅?   .為了節稅,提前贈與,但一不小心可能被課更多稅,如何避免?   .除了有形資產,文章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該如何處理?   本書還有更多遺產與繼承的法律和財務知識、實際案例、解決方法,   讓你圓滿且從容處理人生最後的理財課題,   也讓辛苦累積一輩子的資產好好延續! 有感推薦   Mr.Market市場先生|財經作家   大師兄|《孝子》作者   朱智豪|地政士、天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吳宜勲(老吳)|《自組ETF,讓我股利翻倍的存股法》作者   林智群|律師   胡碩勻|《節稅的布局》作者、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所長   陳詩慧|《我用波段投資法,4年賺4千萬》作者   郭憲鴻(小冬瓜)|人氣YT頻道「單程旅行社」   雷丘律師|知名法普粉專作者   賴瑩真|法律知識YT頻道「瑩真律師」   「我們的文化中,對死亡往往避而不談,導致遺留下來的不是財富而是困擾。只有勇於面對與提早規劃,它才能成為子女受益一生的財富。」──Mr.Market市場先生,財經作家   「本書開宗明義就說『繼承問題多,早知道早準備』,其實中華文化很避諱討論這些問題,但生前不處理、身故難處理的案例太多了。本書用案例跟法令面,以淺顯易懂的方式介紹繼承基本知識,很值得大家入門了解。」──朱智豪,地政士、天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遺產是每個人必然會碰到的問題,本書以時事為例,以圖表方式進行解說,且每個案例說明的篇幅不長,符合現代人對法律知識短小輕薄的要求,謹推薦給大家!」──林智群,律師   「讓作者帶著大家布局資產傳承的第一步。」──胡碩勻,《節稅的布局》作者、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寫好遺囑不代表可以不用跑法院,但至少可以大大減少跑法院的時間。光是好好面對『人需要規劃遺產』這件事,就會對家人有莫大的幫助!」──郭憲鴻(小冬瓜),人氣YT頻道「單程旅行社」

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板橋地方法院拋棄繼承的問題,作者張美眉 這樣論述:

  本文所探討之主題為「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特殊性之一在於契約內容涉及消費者就自己殯葬事宜(遺體處分)之安排,亦即該契約代表死者本人之「遺願」。惟目前我國實務與學說通說,多將「遺體」與「遺產」、「繼承」綁定掛勾,認為遺體之所有權因繼承而歸屬於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在此論述脈絡下,死者對於遺體可說毫無處分空間,在死者遺願與繼承人(生者)之意願發生衝突時,相較美國與日本兩國,我國現行法制對死者遺願之保障相當薄弱。本文認為,「殯葬自主權」涉及人格權與內在信仰自由保護,應受到高度之保障,死者對於殯葬事務之安排,若不違背公序良俗或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且於現實上亦具可行性時,即不應僅係道德上之誡命,

對於生者應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現行法制欠缺對遺體處分權統一之法規範,且現行實務與學說將「遺體」與「遺產」連結之見解有所不妥之情況下,立法論上最適切之作法應是單獨就遺體處分權設置規範,可參酌美國立法例明文規定遺體處分權人順位,加入死者得指定特定人選享有遺體處分權(意定遺體處分權人)與死者對殯葬事務指示具法律上拘束力之規範,如此亦才能確保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  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另一特性為「契約履行時點,締約當事人一方已死亡」,本文接續檢討此特性是否對契約存續有所影響。由於原締約當事人死亡,而其繼承人繼受其法律地位成為新契約當事人,此時「繼承人能否解除或終止契約」以及「繼承人得否

透過拋棄繼承而免於負擔契約費用」便成為問題。就前者而言,乃涉及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利益衡平,本文認為除契約目的無法達成之情況外,若契約中被繼承人就其殯葬事宜之花費為合理,便不應該允許繼承人隨後恣意架空死者生前對殯葬事務之安排,並且,因遺體處分權歸屬於死者,若契約之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或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現實上亦具有可行性時,即不應允許繼承人得以任意解除或終止該契約;就後者而言,因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費用具被繼承人債務與喪葬費用之雙重性質,因此仍需就喪葬費用之給付義務人進行探討,本文認為,喪葬費用應與遺體處分權相結合,在遺體處分權歸屬死者之情況下,喪葬費用即應為死者遺產負擔,遺體處分權人則負有先

行墊付喪葬費用、再回頭向遺產請求償還之義務。因此繼承人即使拋棄繼承,若其為遺體處分權人,則仍應先墊付喪葬費用,此與拋棄繼承無涉。  最後,就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部分,我國現行法制設計上存有「契約執行人」之角色,惟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意見相左時,契約執行人除道德上勸說之外,別無有效手段得以確保契約之履行;就契約執行人與殯葬禮儀服務業者間,現行契約執行人制度設計,亦無法達成「監督、確保契約履行」之目的。本文認為,應強制要求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須選定契約執行人,其資格應有所限制,還必須明文賦予契約執行人「契約」與「遺體」兩面向之權利,尤其應承認契約執行人享有遺體處分權,方能使契約執行人有權請

求遺體之交付,使死者之遺願真正落實。

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

為了解決板橋地方法院拋棄繼承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連世昌吳任偉等 這樣論述:

  只要與他人有金錢借貸、票據往來或各式各樣的債權債務關係,您就無法輕忽「抵押權」的存在。抵押權的重要性,在於確保特定債務之清償,具有「保全」財產的效果,企業經營者、一般投資置產或購屋自住者、金融機構,占居使用之最大宗。本書詳解「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法令規定,並從實務運用著眼,指引讀者如何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又在確保債權的「最後一哩路」,如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抵押權,最後詳剖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實務與法律相關規定,構成理解「不動產抵押權」的完整脈絡。 作者簡介 李永然   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台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中國政法

大學法學博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曾任教:淡江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銘傳大學、國立體育學院   聯合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華水電冷凍空調雜誌、稅務旬刊、投資情報周刊、貿易商情、爽報、台商張老師月刊、太平洋日報法律專欄主筆   曾任中廣公司、漢聲電台、復興電台、中央廣播電台及佛光衛視法律專欄主講人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內政部營建署法律顧問、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律顧問、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台北

市政府市政顧問、行政院退輔會法律顧問、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   台北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 黃振國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比較法學組六十七年畢業   經歷: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租稅規劃與財產移轉講師;永然法律研究中心不動產稅務及大陸房地產講師(不動產經紀法規、土地登記、土地稅法、遺贈稅法、行政救濟、信託法等)十餘年;中國房地產研究發展協會常務理事;補習班教師二十餘年經驗;台灣財稅發展協會理事長   著作:不動產法拍移轉及稅費、法院拍賣案例與運用、訴願書狀與範例、遺產稅節稅

規劃、贈與稅節稅秘訣、繼承登記疑難解析與範例、最新遺產.贈與稅節稅規劃、遺產稅實戰手冊、保險.信託.遺產、贈與之節稅規劃、遺贈稅節稅規劃案例解析、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繼承權益法律指標、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合著)、不動產物權實務──擔保、用益物權編(合著) 連世昌   學經歷:中國北京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法律顧問、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曾任職苗栗地方法院   現任:執業律師、東吳大學兼任教師、新北市政府勞資調解人   著作:房地產交易的關鍵報告、未竟的遺願、房地買‧賣‧仲介三贏法律策略、代銷‧仲介紅不

讓(合著)、房地買賣風險法律控管、商事法、凶宅與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研究、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之評議 吳任偉   學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經歷:經歷: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兼任法助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大學部民、刑法助教、新莊市公所法律諮詢、聯合報精選講座主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智慧財產權中心副召集人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南台灣人權論壇主任委員、高雄律師公會副秘書長兼人權保障委員會召集人   著作:在WTO架構下兩岸關於地理標示保護之研究(碩士論文)、法拍屋投資法律秘笈(合著)、經濟部98年度大陸台商經管診斷與投資糾紛案例——

土地被徵收,不必然會獲得補償(合著)、經濟部99年度大陸台商經管診斷與投資糾紛案例——台商人身安全案例解析:淺談中國大陸之邊控措施(合著)、以兩個實際案例剖析警察違法的實況(合著)、淺析中國大陸著作權法——從「著作權行使限制」談起(合著)、板橋市公所97年度、98年度、99年度公寓大廈法律實務問答(合著)、青少年法律來一課(合著)、房屋買賣風險管理手冊(合著)等 張顥璞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跨國商務組碩士在職專班、台灣大學法學士   經歷:重和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副召集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執業專長:民、刑事訴訟、行政爭訟、

證券、稅務訴訟、法律諮詢、訴狀代擬、契約審議 李廷鈞   學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台灣大學政治學學士      經歷:地政士特考及格、不動產經紀人特考及格(榜首)、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採訪助理   現任: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永然法律基金副執行長、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著作: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合著)、法拍屋投資法律秘笈(合著)   協助編輯: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永然普法手冊)、房屋仲介代銷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都市更新法律保障手冊(永然普法手冊)、管理公寓大廈社區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不動產買

賣安心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不動產、交通事故、婚姻親子及繼承法律(永然普法手冊)、市地重劃權益法律手冊 黃興國   學歷:中央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東吳大學企管系     經歷:地政士普考及格、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地政士   現任: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執業專長:不動產登記、贈與稅、遺產稅規劃、貸款諮詢 推薦序1 推薦序2 推薦序3 策劃者序 第一章 普通抵押權法令解析  文◎李永然、張顥璞   壹、前言   貳、普通抵押權之意義     一、普通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普通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不動產       所設定的擔保物權     三、普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     四、普通抵押權是就標的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參、抵押權之特性     一、從屬性     二、不可分性     三、物上代位性   肆、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     一、原債權     二、利息     三、遲延利息      四、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      五、實行抵押權及保全抵押權的費用   伍、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一、從物      二、從權利      三、建築物之附加部分      四、殘餘物      五、天然孳息及法定

孳息   陸、抵押權人之權利      一、抵押權之處分      二、抵押權之保全      三、抵押權次序之處分      四、抵押權的實行   柒、抵押權的消滅      一、擔保債權之全部消滅      二、除斥期間經過   捌、結語 第二章 與普通抵押權相關之疑難法律問題解析  文◎李永然   壹、普通抵押權人對保護抵押權的法律 須知     一、抵押權的保全     二、抵押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抵押權人的物上請求權   貳、普通抵押權人的權利及於抵押物的代位物     一、須因抵押物毀損或滅失所生     二、須因滅失或毀損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     三、須為

抵押人得受的賠償或其他利益   參、普通抵押權人對抵押權之讓與、供擔保與拋棄的認識     一、普通抵押權的讓與     二、普通抵押權的供擔保     三、普通抵押權的拋棄   肆、普通抵押權人對「次序權」的法律 須知     一、普通抵押權人享有「次序權」     二、先次序抵押權受清償時,後次序抵押權是否受影響?     三、抵押權次序的讓與、拋棄與變更   伍、結語 第三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法令解析  文◎連世昌   壹、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及擔保範圍     一、意義     二、擔保債權範圍之限制性   貳、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性     一、限定被擔保債權之資格     二、否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之從屬性     三、調整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參、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取得   肆、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及讓與     一、被擔保債權範圍之變更     二、被擔保債權之債務人變更     三、確定期日之變更     四、擔保債權或債務之特定繼受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當事人與債務人之概括繼受   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共有     一、共有人間之優先受償關係     二、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處分   陸、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及效力     一、「確定」之意義     二、原債權確定之事由     三、原債權確定之效力   柒、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     一、最高限額抵

押權與消滅期間之規定     二、塗銷登記請求權   捌、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普通抵押權之 規定 第四章 抵押權設定登記實務  文◎黃振國   壹、抵押權設定登記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意義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約定與登記     三、結語   貳、設定抵押權應附基本文件   參、認識抵押權登記申請相關規範     一、擬設定之抵押權種類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填寫事項   肆、其他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注意事項   伍、法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之重要規定及內政部函釋   陸、金融或保險機構辦理抵押權登記相關函釋   柒、農舍與農地設定抵押權相關之內政

部函釋 第五章 抵押權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實務  文◎李廷鈞、黃興國   壹、抵押權移轉登記     一、何謂抵押權移轉登記?     二、抵押權移轉登記所需文件     三、常見抵押權移轉實務問題     四、參考範例   貳、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一、何謂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二、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所需文件     三、不同類型的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說明     四、參考範例   參、抵押權塗銷登記     一、抵押權塗銷登記與類型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所需文件     三、其他常見抵押權塗銷實務問題 第六章 不動產抵押權人如何實行抵押權,藉以回收債權?    文◎

李永然   壹、抵押權人應先取得「執行名義」   貳、抵押權人須進一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參、對抵押物進行查封、拍賣的程序   肆、結語     範例一 民事准予拍賣抵押物聲請狀     範例二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第七章 不良債權處理實務  文◎吳任偉   壹、什麼是「不良債權」(Non-Performing Loans, NPL)?   貳、「不良債權」發生的原因     一、整體經濟環境與景氣因素     二、金融機構內部因素     三、債務人本身的因素   參、「不良債權」的類型     一、以金融機構為例,按其債權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長短       ,可區分為「應予注

意者」、「可望收回者」、「收回困       難者」及「收回無望者」     二、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亦可區分為「逾期放款」、       「催收款」與「呆帳」   肆、實務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方式     一、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     二、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AMC)對       於「不良債權」的處理     三、一般投資人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   伍、「不良債權」的稅負     一、金融機構方面     二、資產管理公司方面     三、其他 附錄     一、《民法》物權編(摘錄)     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摘

錄)     三、《土地登記規則》(摘錄)     四、《非訟事件法》(摘錄) 推薦序1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所投資經營,其出版的法律圖書對於法律知識的普及有著極大的貢獻,尤其是將不動產相關的法律知識通俗化、實用化。從預售、中古屋買賣、代銷、仲介、法拍,到土地開發、建築、營造等範疇,並邀請各領域頂尖的專業人士撰寫成法律實用圖書,讓一般民眾在遇到與不動產相關問題時,都能藉由參考書籍的內容,得到預防與解決的方法。   不動產抵押權是金融機構、不動產投資、民間借貸常用以做為獲取融資、擔保交易、確保債權的手段之一;抵押權又分為「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

抵押權」,而在實務的操作上,辦理抵押權的設定登記、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都是債權人、債務人在運用抵押權前所需要了解,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李永然律師此次結合吳任偉律師、張顥璞律師、連世昌律師及黃振國地政士、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等專業人士撰寫成《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一書,該書由地政和法律的精英從各個角度剖析抵押權的實務操作與法律規範,內容包括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令解析、疑難問題解析、抵押權設定登記實務、抵押權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實務及如何實行抵押權以確保債權的回收、不良債權的處理實務,非常實用;是金融業界、企業經營者,甚至與不動產相關行業在業務執行上必備

的參考書籍,本人有幸先睹為快,獲益良多,特為本書推薦。 麗寶集團董事長 吳寶田 2015年1月21日 推薦序2   李永然律師於建築、不動產等相關法令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長年於此領域研究、耕耘,其在繁忙公務之餘,亦經常藉由演講、出版、座談、專欄寫作等方式,將建築與不動產知識普及化。2012年間,在本校台北科技大學極力邀請下,李永然律師於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開設「不動產建築法律專題」課程,與學生一同分享其寶貴經驗,受到熱烈歡迎。   李永然律師現又與田欣永律師策劃與不動產抵押權有關之專書,其結合張顥璞律師、連世昌律師、吳任偉律師、黃振國地政士、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之大作

,出版《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一書,余有幸先睹為快,並為之作序。   《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內容包括〈普通抵押權法令解析〉、〈與普通抵押權相關之疑難法律問題解析〉、〈最高限額抵押權法令解析〉、〈抵押權設定登記實務〉、〈抵押權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實務〉、〈不動產抵押權人如何實行抵押權,藉以回收債權?〉、〈不良債權處理實務〉等七大篇章,分別從基本法令規範談起,進一步解讀其種類、特性、涵括範圍與效力,以及實務進行的程序,再予以生活案例綜合參考,文字深入淺出,各方面都有法律與地政面專業且精闢的剖析。   此書對於欲了解不動產借貸的民眾與金融機構或民間有借貸關係之人士、

商場往來交易欲運用不動產擔保者,均相當適合且實用,非常值得讀者參考!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院長 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理事長 彭光輝 2015年1月23日 推薦序3   「抵押權」制度由來已久,其不僅是企業經營者營運發展必須充分了解與運用的最佳媒介手段,更是一般人投資置產或購屋自住不可或缺的重要融資管道;如是,倘整個社會金融活絡流暢,亦有助於帶動整體經濟與企業之興盛發展。   民國96年3月28日《民法》物權編大幅翻修,此次修正重點在於將抵押權分設「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三節,以解決實務上爭議問題,並建構較周全的規範體系;此對於金融機構、企業經營及個

人等之融資貸款,均有重大關聯。   永然兄投入平民法律教育工作數十年,無論早期發行《法律與你雜誌》,傳播一般社會大眾須知的法律常識,抑或創立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數百種法律、地政、稅務叢書,都在忙碌的律師本業之外,挹注可觀的時間與精神,默默為墊定社會法治基石善盡一份心力。   此次捧讀《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一書,已不知是永然兄的第幾號力著,從字裡行間,不僅嗅聞出永然兄馭繁為簡的功力依舊,綜觀全書七章架構,亦可見其規劃之匠心、思慮之縝密。不獨於第一至第三章將「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法令規定作為講述之核心,同時因抵押權以向地政機關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本書中,另由專業地政

士執筆,分闢第四、五章深入解析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之要點,並收錄內政部關於法人申請抵押權登記、金融或保險機構辦理抵押權登記,及農舍、農地設定抵押權的諸多重要函釋,作為抵押權設定或受讓雙方,為了您的權益保障,不可不讀!至於「如何實行抵押權」一章,本是抵押權人能否確保債權的「最後一哩路」,由嫺熟法律理論與實務的永然兄親自操刀,在我看來,自是游刃有餘。值得一提的是,本書最後一章「不良債權處理實務」,乍看似已跳脫「抵押權」之範疇,實則,金融機構在其借貸、放款業務中,乃使用抵押權制度之最大受益者,在後續的不良債權處理過程是否順利得當,自與「抵押權」之認知程度和靈活運用息息相關;藉由本

章之介紹,除得以一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債權的處理之道,對於抵押權的實務運用,又可有另一層面的認識。 所謂「知識就是力量」,多一分對「抵押權」的了解,就是賦予自己的財產權多一分務實的保障;本書適合您經常置於案頭,學而時習之,必能受益匪淺。個人有幸先睹為快,樂為之序!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客座教授 莊孟翰 2015年1月21日 策劃者序   抵押權在現在擔保實務上,仍屬最常用之擔保制度,為民眾所青睞。而現行制度除法院拍賣外,亦開放所謂之「金拍」、「銀拍」,透過法院以外之第三人作為拍賣人,提高抵押物拍賣之效率及金額,使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均備受其益,以促進交

易秩序的活絡。   然而,我國《民法》物權編過去一直受到「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則所困,使《民法》物權的種類數量極少,且部分物權種類例如「典權」、「永佃權」(已刪除)之實用性亦有待驗證。而物權中最廣為實務運用的抵押權,亦受到物權法定主義的限制,不僅導致類型上無法順應日益進步的工商社會,內容亦不符合人民活用物權的真正需求,常為學術界及實務界所詬病。   終於在學界與實務界的努力耕耘下,立法者在民國 96年3月大幅度進行《民法》物權編的修正,本次修正參照主法例、學說及實務上之見解,在「普通抵押權」之定義、特性、效力、範圍、次序權處分、共同抵押權、法定地上權、併付拍賣或物上代位等均著力甚深;並針對「

最高限額抵押權」增訂十七條條文,將物權種類中最受青睞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明文化。   惟法律的規範,無法盡善盡美;法律制度的適用,也常發生學術與實務追求理想、妥協現實間的拉扯;對於法律的解釋,有時也會落入各自表述的困境。因此,縱使在大舉修法後,吾人仍有必要持續關注「抵押權」制度的適用、登記與實務運作發生的困難與疑義。《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一書就是在此氛圍下誕生,邀請黃振國地政士、連世昌律師、吳任偉律師、張顥璞律師、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共同投入本書的撰寫,作者們殫精竭慮的熱忱,令我們由衷敬佩;在此也要特別感謝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的編輯同仁,在過程中協助聯繫相關

事務、細心完成本書的校訂和編輯,辛苦至極。而最重要的是,盼能透過本書對抵押權制度及其實務運用的深入剖析,讓社會大眾更加貼近這個與你我生活切膚相關的法律制度,更期待藉本書與各界賢達彼此激盪,使抵押權制度更能貼近擔保實務之需,活絡金融擔保之筋骨,促進其社會作用徹底實踐。 李永然律師、田欣永律師 2015年1月26日

我國營業秘密法之檢討

為了解決板橋地方法院拋棄繼承的問題,作者陳武鍵 這樣論述:

資訊科技與全球經濟的蓬勃發展,知識成為事業營者最重要的經濟來源,該具有經濟價值的知識,所應探討者莫過於智慧財產權,其中尤以營業秘密之保護,無論本國境內或境外,在法律上儼然成為智慧財產權十分重要的一環。本文承我國關於營業秘密之學說定義、要件範圍、立法沿革、實務探討、美國最新實務觀之,以茲探討原立法之缺失,並配合我國最新實務之現狀,修正營業秘密法,期透過修法使得營業秘密保護更為完善。以下將說明我國營業秘密修法之必要性,以本論文所討論之事項論以修正之主軸,暨探討修法時應適用之學說與實務原則,以為修法所應遵循之規範立基。其次,將從營業秘密保護不足的地方,以現行法制可能急需修正之部分,如刑事責任、程序

規範之證據保全與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勞工保護、國家公權力積極管制與否以及營業秘密救濟制度之缺憾,做通盤之檢討。並在可能優先修正之部分,以芻議規範之方式說明之。最後,本論文仍以我國營業秘密法必須修正之立場代為結論,期許相關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注重營業秘密保護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