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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顏玉明所指導 陸金雄的 建築師執業法律關係研究-兼論其與建築師公會之關係 (2021),提出桃園市政府 工務 局 組織規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法律責任、代收轉付、建造執照、簽證、建築物工程造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黃源協所指導 呂美慧的 從「自治法人」到「派出機關」之研究:以桃園市區公所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地方自治、地方治理、自治法人、派出機關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市政府 工務 局 組織規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桃園市政府 工務 局 組織規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建築師執業法律關係研究-兼論其與建築師公會之關係

為了解決桃園市政府 工務 局 組織規程的問題,作者陸金雄 這樣論述:

公會,在東方源自於同一地緣、職業的互助組織,在西方源自於中世紀的工匠組織,在社會上形成一定的影響力,促進經濟繁榮,職業精進。建築師做為行業的領頭者,組成的公會,自然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演進過程中,公會逐漸成為國家機器的一部份,被賦予法律上的職能,所有的行為皆與法律有關,建築師公會卻鮮有研究與討論其職能。建築師公會既與政府行政組織相對應,自然有中央與地方之分,地方建築師公會為建築師實際執業的組織與社會緊密相扣,為相關法律規範對人或對事應用之所,全國公會為政策、研究、發展綜觀之所。在實際運作上,地方公會無橫向整合,反而形成執業的障礙,在垂直關係上,建築師權益維護、行業發展研究上,探討全國建築公

會的功能。一方面以世界各國建築師公會或協會的組成與設立宗旨與本國建築師公會做一對照,另一方面以建築師的國際組織;國際建築師協會UIA、亞洲建築師協會ARCASIA、及亞太建築師計畫APEC Program對建築師的教育、實習、養成及執業標準做一比較。建築師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與委託人是夥伴關係,建築師作品能揚名立萬,委託人佔有重要地位,但大部分建築師卻不知道,這委託關係是可以隨時終止的。在審查及勘驗階段,主管建築機關主宰建築師的命脈,而這些審查及勘驗依據的法令規定卻從未探討是否合理。建築師與專業技師的整合攸關建築物的成敗,在專業分工下,建築師是否須承擔連帶責任。建築物在營建過程中,好的營造廠讓建

築師高枕無憂,品質差的營造廠讓建築師提心吊膽。專任工程人員如能落實施工責任,建築物的品質管制成效應能立即提升。建築師公會與主管建築機關關係密切,常受機關委託代為執行公權力,彼此有行政委託關係,輪派建築師執行時有公務員責任,與人民產生糾紛時有承擔訴訟能力。建築師公會與主管建築機關的管轄關係是配合政策推動還是下級執行機關,在氯離子、輻射鋼筋檢測及無違章建築簽證上,建築師公會面對主管機關的要求只能全盤接受。建築師公會或建築師受法院委託鑑定及估價承擔建築專業團體的社會責任。建築師與建築師公會有相互依存關係,建築師為建築師公會創造收益,建築師公會為建築師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單一會籍、全國執業。建築師在執

業上仍有諸多困難有待建築師公會協助克服,如業務酬金、工程造價、跨區執業、稅務、紀律、懲戒。建築師公會善盡社會責任,面對建築師執業的困境及天災、人禍時,如何改善執業環境。原以為建築師公會運作單純,深究後,複雜的法律關係存在於不同的參與角色間,如何釐清彼此的法律關係,維護建築師權益為本文最大目的。

從「自治法人」到「派出機關」之研究:以桃園市區公所為例

為了解決桃園市政府 工務 局 組織規程的問題,作者呂美慧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桃園市政府於改制後各區公所組織定位及業務功能的差異性、同時了解桃園市區公所組織改制區公所人員之調適(轉型)過程及其遭遇問題與影響、並依據研究結果,提出有助於組織轉型後功能發揮之相關實務建議。本研究訪談對象係包括桃園市政府民政局長、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副局長(市府內部人員)、各區區長(區級代表)和里長(第一線的執行人員)等關鍵人物(key person)等,進行質性研究中的深度訪談。研究資料分析結果顯示:(一)組織定位與業務功能差異:1.不同法制定位會帶來各種不同制度的選項2.組織內部結構改變3.員額改變與業務壓力的調整4.改制前後的理念爭議與實際效果5.彈性調整與僵固制度權責的平衡

6.制度變革需要磨合期(二)組織調適過程與影響因素1.磨合期需要適應行政程序的改變2.適應行政程序的改變需要有素質的公務人員與彈性3.資源增加與配置效率之間的平衡 (三)組織調適過程的問題所在 1.權責歸屬不明與橫向連結不足2.影響績效的其它因素考量,包括城鄉差距、預算資源錯置,人力資源分配不均等等問題,並不是短期內可以解決的個案問題。3.區公所內人員心態調整依據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二方面建議:(一)實務建議: 1.檢討區公所「業務調整」與「權限劃分」之合理性 2.區內事務的釐清與統整 3.擴大與落實「區務會議」與區內部的一體化 4.掌握區長的人事權與適切的獎懲制度落

實(二)後續研究建議1. 依據本文所得之質化資料分析結果,進一步擴大研究範圍,並以之修正研究工具;依據本文所得之質化資料分析結果,進一步以量化資料蒐集和分析方法進行研究。2. 建議未來如針對此部分可縮小或針對某項各別的適應項目做單一探討(例如:區長職等與人力資源規劃問題、財政自主與自籌問題,或者行政區域整併和區公所組織改造功能的關聯問題等)。3. 另外,本研究的研究內容只探討訪談對象的區公所組織改革前後的適應問題,並未論及這些受訪者本身的背景屬性,以及其它可能影響回答內容相關影響因素,未來對此議題有興趣的研究者,建議可更深入探討其他外溢的相關因素,使研究內容更為豐富與完整。4. 本研究

著重於由上而下的意見,訪談大綱也以局長、區長,以及里長為研究對象。建議後續研究者除了可進一步以量化問卷調查擴大研究範圍外,也可以以民眾為主要研究對象,針對制度與組織變革和適應問題作深度訪談或直接觀察,獲得進一步的質性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