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轄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民事管轄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懿彤寫的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與和諧國際社會構建 和姜皇池的 國際公法導論(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論涉外民事事件中當事人之法庭地選擇與法院之拒絕管轄也說明:由於國際間目前有關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規定尚未統一,各國確立國際民事管轄權之原則或基礎不同,因此,同一涉外案件,有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國家主張其享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蔡華凱所指導 吳麗媛的 國際私法上之營業秘密侵害 (2021),提出民事管轄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秘密、國際裁判管轄、準據法、布魯塞爾公約、ALI、CLIP、法理說、國際裁判管轄之定性。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陳柏任的 論定型化契約與顯失公平原則—以跨境電子商務及跨國社 群媒體之契約條款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數位經濟、電子商務、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原則、仲裁條款、隱私權政策、合意管轄條款、準據法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事管轄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隱私權保護.威力E卡會員規範與集點同意書 - 好樂迪則補充:因甲方違反相關法令或違背本同意書之任一會員條款,致乙方或其關係企業、受僱人、受託人、代理人及其他相關履行輔助人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包括且不限於因進行民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事管轄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與和諧國際社會構建

為了解決民事管轄權的問題,作者劉懿彤 這樣論述:

國際民事訴訟法管轄權是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的前提,也是維護國際民商事交往良好秩序的重要保障。劉懿彤著的《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與和諧國際社會構建》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就管轄權問題進行論述: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基本概念、內涵;著重挑出管轄權的爭議問題,如協定管轄、網路環境下的管轄權、推定管轄、平行訴訟的問題、不方便法院原則以及禁訴令,進行分析,試圖尋找妥善解決管轄權衝突的合理途徑;特別就涉外離婚管轄權進行專章分析,力求推動國家填補涉外離婚法律關係的立法空白,為我國的相關理論及法律制定提出合理建議。 劉懿彤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

為國際私法、國際家庭法等。 在德國吉森大學和柏林洪堡大學分別取得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2006年入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以來,在學術期刊先後發表18篇論文,出版1本學術專著,參與本教材的編寫和1本德文專著的編譯工作;主持7項科研專案;參加中德法治國家對話(2014年9月1日至2日在德國萊比錫舉行)第十四屆研討會並做大會主題發言。 第一章 和諧社會之構建——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解決 一、和諧國際社會構建需要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在各國的合理分配 二、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解決的原則 三、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解決的途徑 四、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解決對和諧國際 社會構建的

意義 第二章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概述 第一節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 一、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概念 二、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特徵 三、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種類 四、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意義 第二節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確定的依據 一、國籍管轄 二、地域管轄 三、專屬管轄 四、協議管轄 五、推定管轄 六、平行管轄 第三節 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 一、外國個人的國際民事訴訟地位 二、外國國家的國際民事訴訟地位 三、國際組織的國際民事訴訟地位 第四節 國際民事訴訟之管轄權)中突 一、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概述 二、國際民事管轄權衝突的成因分析 第三章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問題研究 第一節 協議管轄 一、

協議管轄的概念 二、從《民事訴訟法》看協議管轄的條件 三、從《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法解釋》看國際民事 訴訟上的協議管轄與國內民事訴訟上的 協議管轄的區別 四、當事人雙方確定協議管轄的時間 五、協議管轄的類型 六、協議管轄的意義 七、協議管轄的效力 八、兩大法系代表國家以及國際條約中關於協議 管轄的規定 九、涉及協議管轄的案例 第二節 網路環境下的民事管轄權 一、互聯網及其特徵 二、互聯網環境下對傳統管轄權的衝擊 三、確定網路管轄權新的理論依據 四、新的管轄權基礎理論 五、杭州互聯網法院 第三節 推定管轄 一、推定管轄的概念 二、我國的立法規定 三、推定管轄的條件 四、我國的司法實踐 第四節 “

過度管轄”問題 一、“過度管轄”的含義 二、涉及“過度管轄”的管轄權的範圍 三、過度管轄存在的負面影響 四、中國有關規定的探討 第五節 平行訴訟的探討 一、平行訴訟的產生與影響 二、解決平行訴訟的一般途徑 三、我國涉外民商事訴訟中的平行訴訟 第六節 不方便法院原則 一、不方便法院原則基本概念 二、不方便法院原則在我國 第七節 禁訴令 一、禁訴令的內涵 二、中國當事人涉及禁訴令的司法實踐 三、中國是否需要構建自己的禁訴令制度 第四章 涉外離婚管轄權研究 第一節 涉外離婚管轄權依據 一、涉外離婚管轄權的概念 二、涉外離婚管轄權的基礎 三、涉外離婚管轄權衝突的表現 第二節 中國涉外離婚管轄權立法

一、中國國內法有關涉外離婚管轄權的規定 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及國際公約 第三節 中國涉外離婚管轄權的司法實踐 一、屬人管轄的缺失 二、屬地管轄的尷尬 三、推定管轄的適用 四、訴訟競合的放任 五、不方便原則涉外離婚案件的運用 六、承認與執行階段的間接管轄權 第五章 間接管轄權 一、間接管轄權概述 二、間接管轄權的確定方式 三、間接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附錄 中國有關規定 國際條約有關規定 司法協助條約 管轄權的確認問題始終是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的首要問題,也是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的前提。管轄權的確定始終被認為是一個國家司法主權的範圍,如何確定管轄權是一個國家國內法依據本國立法原則

自主確立的,因此國際民商事管轄權衝突必然存在于各種民商事糾紛中。如何解決管轄權衝突使國際民商事關係持續穩定發展,是維護和諧國際社會的要求。我國與國際社會的民商事交流越來越頻繁,涉外民商事糾紛數量不斷增長,正確處理民商事糾紛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國際形象及國際化進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處理和國內民商事案件的法律處理的重大區別。 就是國內民商事案件的處理主要著眼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處理除了上述事項之外,還必須解決國際管轄權問題。因為在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中。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或法律事實中至少有一項涉及外國因素,而不同國家的法律中有關管轄權依據的規定又不盡相同,就同一件國際民商

事糾紛,或許存在多個國家同時擁有管轄權的現象。因此,在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中,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無管轄權便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之一,也是案件獲得最終裁判之後是否能得到其他國家承認與執行的重要前提之一。 本書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就管轄權問題進行論述: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基本概念、內涵:著重挑出管轄權的爭議問題,如協定管轄、網路環境下的管轄權、推定管轄、平行訴訟、不方便法院原則以及禁訴令進行分析,試圖尋找妥善解決管轄權衝突的合理途徑:特別就涉外離婚管轄權進行專章分析,力求推動國家填補涉外離婚法律關係的立法空白,為我國的相關理論及法律制定提出合理建議。本書附錄羅列了中國有關國際管轄權的法律規定。為讀者更

全面瞭解中國目前立法狀況提供了較為詳盡的資料,同時也為本書提出的觀點提供法律上的佐證,因此也是本書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事管轄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古惑伙記賤老闆 第二十一集 2019年03月01日 主持: 大肥 , 238

第一節: 手機換新,Sales出古惑,用公司資源,做自己生意,串謀穿櫃桶,偷貨賤賣,民事官非上身
https://youtu.be/Jy8045ThBcM

第二節: 佣金制算爆大公司三大灟洞,勝訴得益十幾萬,情人店關門串謀行騙
https://youtu.be/iadDCE6UfSs

第三節: 中港兩地勞僱合約,看合約地,涉司法管轄權
https://youtu.be/5oFgXLWUASQ

第四節: 中港司機誤墮法網,打大陸公司工成非法外勞
https://youtu.be/dA4SQB8B1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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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上之營業秘密侵害

為了解決民事管轄權的問題,作者吳麗媛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商業競爭在全球化下催化,如此激烈之競爭下,營業秘密乃各企業多年嘔心瀝血產出的結晶,更是作為商場常勝軍之關鍵。營業秘密小則影響企業之興衰,大至涉及一國之經濟繁榮,再加之全球化下國際私法上之營業秘密侵害屢見不鮮,不可不慎。故本文以國際私法上營業秘密侵害可能產生之法律問題為核心,先分析實體法上營業秘密之特性及與民法等其他法領域之交錯問題後,再分析當發生之人、事、地、物有一含有涉外因素時,其國際裁判管轄與準據法應如何決定。 首應對營業秘密之性質為定性,亦即探討營業秘密為權利或利益之性質爭議是否影響如何認定國際裁判管轄權及準據法?本文認為為更完善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架構,對

於營業秘密之性質爭議應認定為權利,惟營業秘密之性質爭議不影響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認定及準據法。 關於涉外營業秘密之國際裁判管轄之認定,本文採法理說下,並參考受國際矚目的2008年美國ALI原則及2011年歐洲CLIP原則之相關規範,涉外營業秘密不論為侵害事件或確認權利存否事件,皆為非專屬管轄,而其中尤其容易涉及侵權行為地及契約債務履行地管轄之認定。進而本文分析得出,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實施地主要有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及洩漏營業秘密之地有管轄權。另外,常見的營業秘密契約爭議係違反保密契約,依據特徵性履行理論,性質為單務契約之保密契約中唯一負有給付義務(保密義務)之人的給付,即為特徵給付,而負擔保

密義務之員工之慣常居住地即推定為關係最密切之地,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關於準據法之認定,就涉外侵害營業秘密事件應定性為侵權行為事件,而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所規範之關係最切地的法律,如被告於涉外營業秘密侵權事件中為營業秘密無效性之抗辯,則應定性係權利本身的問題而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採保護國法。 最後本文以梁孟松一案為範例,套用本文架構之國際私法上營業秘密侵害之處理流程,得出我國法院應如何處理之結論,並期許本文得以為實務提供一套針對營業秘密涉外案件之處理流程。

國際公法導論(3版)

為了解決民事管轄權的問題,作者姜皇池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國際法是國家間相互活動之行為規範,冷戰結束後,國際法在國際事務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書是作者在大學講授國際法課程所用資料,提供當代國際法詳細資訊,是學習國際法理論與實務的簡易入門書籍。本書並提供進一步詳細研究參考文獻,對於有志於國際法學或涉外相關科系學生,亦深具研讀及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姜皇池   臺灣人   學歷:英國倫敦大學(University of London)國際法博士   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系兼任教授   研究領域:國際公法、國際海洋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組織法

論定型化契約與顯失公平原則—以跨境電子商務及跨國社 群媒體之契約條款為例

為了解決民事管轄權的問題,作者陳柏任 這樣論述:

隨著數位經濟興起,電子商務及社群媒體平台十分盛行,此業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之一部分。人們於數位經濟時代下,或多或少都會進行網路購物,如於Amazon或Pchome進行購物;使用社群媒體軟體,如使用Line傳遞訊息,或於YouTube上觀看影片。人們於使用電子商務或社群媒體平台前,通常需要先註冊成員用戶,並同意企業所草擬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後,始得使用相關的服務,而前開定型化契約條款將拘束用戶,用以規範用戶與企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企業為草擬定型化契約之人,其所草擬之契約條款,有高度可能會偏袒企業而不利於用戶,而用戶對於前開定型化契約條款並無任何置喙之虞地,僅得選擇全部接受。企業利用其經濟上之優

勢,迫使用戶簽訂對其不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情況屢見不鮮,此對於用戶而言尚非公允。英美法上為處理上開不公允之情況,有所謂之顯失公平原則(Unconscionability)之概念,使法院得拒絕適用特定不公平的契約條款,以平衡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我國法下有關顯失公平乙詞則散落於許多之法規範之中,尚因不同之法規範有不同之立法目的而異其意涵。是以,本論文將會說明目前電子商務及社群媒體目前發展之狀況,並概述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及其相關概念,再就顯失公平原則之概念進行研究,嘗試比較顯失公平乙詞於我國法下及美國法下之意涵,並舉出法院實務上適用顯失公平原則之具體標準,以期能夠窺知顯失公平原則之全貌及

明確化法律適用之具體標準。另外,本論文會就電子商務及社群媒體之常見條款,諸如仲裁條款、隱私權政策、合意管轄條款、準據法條款及其有關之法院實務判決進行分析,旨在探明美國法院及我國法院就顯失公平原則與上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態度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