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資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法官資格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孟皇寫的 劇透人性:法官跳脫藍色高牆的正義追尋 和(美)戴維·貝爾加米尼的 天皇與日本國命:裕仁天皇引領的日本軍國之路(上下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6. 如何委任或罷免香港之法官? | CLIC - 社區法網也說明:《基本法》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此審議庭由不少於三名本地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商周出版 和民主與建設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鄭文中所指導 蘇東閔的 我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研究 (2021),提出法官資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陪審團、參審員、裁判員、(備位)國民法官、證據開示、迴避陪審員制度、終局評議、判決、上訴、避免突襲性裁判。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行政管理學研究所(含博、碩專班) 邱志淳所指導 劉玉金的 司法人員職前訓練學習滿意度之研究─以司法官為例 (2014),提出因為有 司法人員職前訓練學習滿意度之研究─以司法官為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官資格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民法官資格則補充:國民法官資格 · 1. 年滿70歲以上者。 · 2.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 3. 在校學生。 · 4. 有病在身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執行嚴重影響健康。 · 5. 養育親屬之需求而執行職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官資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劇透人性:法官跳脫藍色高牆的正義追尋

為了解決法官資格的問題,作者林孟皇 這樣論述:

戲劇的鏡頭,法律的視角,訴說的都是人性的語言, 本書為形塑公民社會、深耕法治文化,畫出一條理性思辨的路徑。 影劇作品對一般大眾的影響頗深,不論是形塑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對正義的理解、對人性的解讀:而對戲劇作品的解讀,有助我們思辨其中蘊含對民主、法治與人權理念的啟發。 本書是陶冶公民素養的作品,透過十八篇文章,以權威、隱私、責任、正義四大主軸,串起個人、法律與社會的對話。除了概述影劇內容,對於西方法治文明、憲政思潮及其轉變多所引介;對於東方儒教倫理、家父長思維及其創造性轉化亦有所著墨;對於小說情節、戲劇對白、詩歌名著諸多借用,對於歷史典故、社會事件、個案判決也引為借鏡。 書中影劇來源超過十個國

家,如果再加上文章中對其他相關作品的介紹,賞析的影劇更超過三十部。唯一不變的是,解讀及探討其中涉及的法治文化意涵。 如果你志在研究法學,或現在已經是法律系、所學生,這本書可以帶你了解法的演繹歸納、實踐運用及社會的人生百態。如果你具備國民法官資格,或未來有志從事公共服務事業,這本書將讓你認識國民法官的權限、責任及民主憲政文化。如果你有心探究真理,或成為獨立思辨的現代公民,這本書有助於你區辨事實真偽、了解事物本質及陶冶公民素養。

法官資格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我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官資格的問題,作者蘇東閔 這樣論述:

為使我國民重拾對司法之信賴,即將於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國民法官法,進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制度,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主要以德國與美國為典型之代表,另我國國民法官制度之原型為日本裁判員制度,故簡要說明此三國立法例,主要重點在各國歷史背景、參與審判之人民如何產生、評議、判決及上訴。另由於我國國民法官法引進卷證不併送制度,而此制度很重要的配套就是證據開示制度,故美國、日本另說明其證據開示制度。美國陪審員之選擇,晚近並不排斥具有法律專業者,且證據開示制度並不採全面開示制度,另因陪審團制度重要精神在於保障人權避免政府迫害,故陪審團所為之無罪評決無可挑戰;德國參審制的上訴審在特定犯罪亦採

人民參與審判,且隨審判期日長短,調整判決理由制作之時間;日本裁判員制度屬於混和制度,人民可全數反對職業法官之判斷以保障人權,此處近於美國制,法官與裁判員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又近於德國制。我國採日本裁判員制為模型,最大的不同是,不採日本的「證據開示三階段」。我國國民法官法的適用範圍過小,且主要參考立法例為有罪率極高之日本制度,是否就是適合我國的理想制度,有待後續觀察,本文並提出幾項修法建議。

天皇與日本國命:裕仁天皇引領的日本軍國之路(上下冊)

為了解決法官資格的問題,作者(美)戴維·貝爾加米尼 這樣論述:

是一部長篇政治歷史著作,論述了日本裕仁天皇是怎樣領導一幫軍國主義分子制定全球戰略,策划和發動針對西方國家的戰爭和侵華戰爭的。本書用大量第一手資料,重新呈現了日本侵略軍在中國南京大屠殺的暴行、美軍對日本投擲原子彈、日本無條件投降和在東京對日本戰犯的審判等重要史實。並通過對日本天皇歷史和裕仁成長經歷的回顧,剖析了日本狹隘的民族主義,日本國粹神道教,地緣地理及文化特征,貽害世人的皇民教育,等等。旨在說明,裕仁絕不是像人們塑造的那樣是一個受歷史愚弄的被動的上當者,而是一個強有力的獨裁主角,是日本的主宰。本書資料豐富翔實,寫法具有特色。作者從分析人的行為的價值觀去把握歷史事變的內在原因,這樣的努力不失為

一種有意義的嘗試。全書行文如行雲流水,敘事有聲有色,用史話體向讀者講述了日本的演變。因此,該書雖然是一部學術著作,但同時具有相當的通俗性和可讀性。1971年出版后,頗受讀者的歡迎。戴維·貝爾加米尼(David Bergamini),美國記者、作家。1928年出生在日本, 1937年初隨父母自日本來華。在日本發動侵華戰爭后,目睹了日本殘害中國人民的暴行,感到萬分震驚。1939年,其家人和其他外國人一起被遣散。1941年12月,珍珠港事件后,美國對日宣戰,作為美國僑民,其全家受到日本侵略者的迫害與虐待,幾乎喪命。他的一個哥哥,是美國海軍陸戰隊隊員,……。1965年,他開始着手撰寫這部長篇政治歷史著

作。1971年出版后大受歡迎。 (上冊)引言致讀者第一部 戰爭的報復第一章 南京暴行 // 003第二章 原子彈 // 042第三章 戰敗 // 098第二部 天照大神的國度第四章 天皇世系(公元50—1642) // 159第五章 佩里的到來(1642—1900) // 185第三部 青年凱撒第六章 裕仁的童年(1900—1912) // 229第七章 皇太子裕仁(1912—1921) // 243第八章 攝政王裕仁(1921—1926) // 277第九章 天皇裕仁(1926—1929) // 293第四部 破釜沉舟的滿洲第十章 海上強國(1929—1930) // 3

19第十一章 1931年3月 // 337第十二章 占領奉天(1931) // 347第十三章 美元騙局(1931—1932) // 364第十四章 虛假戰爭(1932) // 385第十五章 暗殺統治(1932) // 396第十六章 被棄之國(1932—1933) // 434(下冊)第五部 整飭軍紀第十七章 北進還是南進?(1933—1934) // 003第十八章 機關乎?神乎?(1934—1935) // 031第十九章 1935年的清洗 // 054第二十章 二月兵變(1936) // 070第二十一章 鎮壓(1936) // 084第六部 亞洲三雄第二十二章 讓蘇聯中立(1936

—1939) // 105第二十三章 加入軸心國(1940) // 146第二十四章 消極抵制(1940—1941) // 168第二十五章 近衛的最后機會(1941) // 202第二十六章 珍珠港(1941) // 221第七部 大決戰第二十七章 南 進(1941—1942)// 271第二十八章 衰落的帝國(1942—1944)// 344第二十九章 本土的陷落(1944—1945) // 403尾聲 新 衣 // 445參考書目 // 479 引言手頭這部著作重新考察了我在司法職位上探討過的一個歷史領域。我曾先后擔任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首席法官和澳大利亞高等法院的法官,

那時由來自十一個國家的十一名法官組成了遠東國際軍事特別法庭,自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開設於東京,而我是首席法官。對那兩年半的審訊工作,連日本本土媒體都因其公正而加以贊揚;審訊之后,特別法庭將二十五名日本戰犯判處死刑或監禁,其罪名是陰謀發動侵略戰爭,並要對通常的戰爭罪行,即其部屬犯下的暴行承擔責任。當大衛·貝爾加米尼的手稿《日本天皇的陰謀》送到我的郵箱時,我欣然將它拿到手里。該稿作者兼有記者和學者的資質,對原始文獻進行過多年研究,因此,我對他抱着很大的期望。現在讀了他的勞動成果,我發現自己的期望被超越了。《日本天皇的陰謀》是一個巨大的成果。我很少讀到這樣的歷史著作,能把那麼多錯綜復雜的

史實編撰成一部引人入勝的史話,同時邏輯井然,明了易懂,對歷史過程的性質提出具有挑戰性的論點。作者堅持將歷史視為男男女女的行為,而非處於復雜的社會壓力與經濟壓力下的暗箱操作,這是很新鮮的觀點。也許這部著作需要經過若干歲月才能在學者的評價中得到其恰當的地位。對講英語的公眾而言,其中的多半信息都是新鮮的,而某些解釋肯定會引起爭議。然而,我斷定本書具有最高的意義,會使西方人對東方歷史的看法發生重大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日本天皇的陰謀》一書補充並完成了我曾擔任庭長的那個特別法庭所作的裁決。確實,本書證明,法庭的各項判決確實是根據罪證作出的,而且本書提出的罪證比控方提出的罪證更令人信服。這毫不足怪,因為

審訊開始於1946年5月3日,距日本投降才八個月而已,而作者所使用的大部分原始材料於1960年以前在日本還是無法加以使用的能獲得利用。特別法庭的法官曾斷定,還有大量的證據來被控方或辯方提出,而檢控方或辯護方又未能很快獲得這些證據;而且,特別法庭本身也無權按自己的意願下令調查。手頭這部著作不符合特別法庭在鑒別天皇這一角色時所掌握的事實。貝爾加米尼先生從裕仁廷臣的日記中摘取了大量令人感興趣的細節,認為天皇要對兩件事情負責,其一是批准日本在1941年對西方的攻擊,其二是慫恿軍方發動這一攻擊。我可以對這個觀點予以置評而無采取庭外行為之嫌,因為天皇並沒有出席特別法庭受審。特別法庭采用的是英美審判法。12

個世紀以來,這種方式在講英語的國家中十分奏效,似乎能夠保證獲得公正的結果。不過,在英美法學中,提起控訴的權利僅僅屬於檢控一方。特別法庭的控方起訴了次要的日本領導人,但特意將天皇置於特別法庭的司法權之外。在庭審開始前,我認為天皇作為一個絕對君主,明顯應為批准開戰負責,我應本國政府的要求,提出了相應的建議。我補充說,如果天皇受到控告,我將會取消自己的法官資格,因為這個建議是我提出的。庭審中提出的證據證實了我先驗的判斷,表明天皇確實批准了戰爭,因而應對它負責。到了給被告判刑的時候,天皇角色的問題就成為一件大事了。鑒於被告不過是奉命行事的臣屬,鑒於他們的首領逃過了審判,在判刑時就不得不考慮大可減刑的因

素。檢控方的證據留下了余地,令人相信天皇是不情願地批准了戰爭。我並不完全相信這個證據,但它在從事鑒定時具有若干價值。在天皇內大臣木戶侯爵的日記中,1941年1月30日的那一篇表明,天皇有些猶豫地批准了戰爭。這篇日記還表明,天皇之所以猶豫,並非因為熱愛和平,而是擔心失敗,不過這種擔憂被海軍大臣和海軍軍令部部長驅散了,他們做出了天皇所說的「完全令人滿意的保證」。1941年的日本首相東條將軍,是這次審判中的被告之一。他首先作證,聲稱他從未違反天皇的意願行事,后來又回到被告席上,聲稱他曾竭力奏請天皇批准開戰。他這兩次的證供恰好印證了木戶侯爵的那篇日記。海軍大將岡田,1936年在首相任上險遭軍人極端分子

暗殺,他提供的證詞,大意是說天皇是個愛好和平的人。倘若天皇置身於被告席上,那麼岡田的證詞定然會被接受為開脫之詞,因為它可說明天皇的一般人品。由於特別法庭無權決定天皇在何種程度上有罪或無罪,這些微小的證據是無足輕重的。不過,檢方卻打開了一扇懷疑的大門,使人們不相信被告有權犯下其受到指控的罪行。為了避免不公平的判決,我建議對所有被告都不處以極刑,而是將他們監禁在某個艱難的環境里,或監禁於日本以外的若干地方。盡管如此,被告中仍有七名被判處了絞刑。按照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在復審上訴判決時采用的尺度,我不能說這些死刑判決是明顯過重了,所以我沒有堅持自己的異議,於是既對一些人宣判了死刑,也對另一些人宣判了徒刑

。本書再次使我相信,除了絞死松井石根有可能量刑過重以外,對其他人的判決都未有失於公正,而那些被處以絞刑的人,盡管他們可能曾強烈反對一些殺戮和暴行,但是他們的確應該為很少或根本未曾加以制止的肆意殺戮和野蠻暴行負責。關於天皇本人,在美國和其他盟國的政府中,在政治的高層,已經做出了對他不予審判的決定。我應本國政府的要求就天皇問題提供意見,我建議此事應在政治或外交層面進行處理。若干民主政府結成同盟,付出生命和物資的巨大代價,向一個專制政府開戰,然后卻讓這個政府的最大獨裁者留在領袖的位置上,是未免令人感到奇怪的。但裕仁不僅是一個個體,他是一個象征。不論他作為個體是多麼罪有應得,但他仍是其整個國家的精神化

身。在1945年,多數日本人相信,在他們的宗教信仰里,日本與天皇是不可分割的,必須生死與共。我在東京擔任法官的三十個月中,我常常被證人們對日本天皇的關心與敬畏,為他們在答辯案件時的認真態度和正直感所打動。有時我會自問:我們有什麼權利譴責日本在1941年訴諸戰爭?我在辯護人有力的辯論中聽出了許多合理性和減罪的理由,他指出日本是一個九千萬人的彈丸小國,只有百分之十五的可耕土地,而又受到外界嚴厲的貿易約束與限制。我思索着如果美國和英國身臨其境會作何反應,而兩國的人民實際上又會要求政府作何反應。美英若處在日本1941年的處境下,很可能會訴諸戰爭。我回想起丹尼爾·韋伯斯特在一個世紀前向倫敦律師協會發表的

一篇演說,這位著名的美國法學家在此次演說中稱贊彈丸之地的英格蘭擴張成了一個大帝國,其原話如下:其晨鼓伴隨旭日響起,與時俱進,以英格蘭連串而不間斷的尚武旋律環繞地球。擴張並不完全是和平談判的結果。直到20世紀為止,發動戰爭的權利一直是各國行使的主權,除了擔心失敗以外,沒有任何障礙。失敗者割地賠款,騎士制度的粗暴法則用於判斷國際是非。不過,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列強致力於協商戰爭行為的准則,協商國際法的原則,以用於審判發動戰爭的國家。終於在1928年,六十三個國家簽署了《巴黎非戰公約》,譴責在非自衛情況下以訴諸戰爭作為推行國策的工具。日本是簽字國之一。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日本政府特別通知簽約各國:日本是

以天皇陛下的名義簽約的,而非像其他國家那樣以本國人民的名義簽署。《巴黎非戰公約》中並未明確規定,若有簽約國破壞條約,該簽約國的戰爭領袖應該承擔個人責任。一些有名望的國際法學家認為,該公約並未強制規定個人責任。然而我不能說,批准這樣一份即便在遭到違反時也不會有個人受到懲罰的國家法,是這六十三個國家的徒勞無益之舉,其中一些國家是在為其國家利益做了多年的深思熟慮之后才簽署這份公約的。無論如何,日本在1945年9月2日以裕仁天皇名義簽署的投降書中明確承認,同盟國有權以破壞國際法的罪名審訊單個的日本戰爭領導人。天皇內大臣木戶侯爵1945年8月的幾篇日記表明,裕仁明白「戰爭罪犯」包括所有對戰爭負責的人,甚

至可能包括他自己。簡而言之,特別法庭在開庭時的法律立場是:如果說依照《巴黎非戰公約》和日本的降書,日本犯有侵略戰爭罪,那麼,其軍政和其他方面的戰爭領導人應負個人的責任。日本所能提出的唯獨辯護是「自衛」。特別法庭考慮了這一辯詞,然后加以駁回;這個辯詞無法成立。日本攻擊了泰國、菲律賓自治邦這樣的國家,而這些國家未對日本構成任何威脅。總之,日本發動的戰爭不僅僅是一種國家行為,對國家行為而言,慣常的懲罰是賠款或割地;這是一種國家犯罪,對於這種行為,我們可以認定日本戰爭領導人和罪犯一樣犯有罪行。在聆訊、辯論兩年半后,特別法庭有了這樣的認定。我們寬嚴並舉,在面對的二十五個罪案中,發現十八個罪案有充足的減罪

理由,於是對被告僅處以徒刑。對另外七個罪案,特別法庭判處了極刑,因為證據表明,被告不僅對侵略戰爭負有責任,而且應對其領導行為負責,這種領導行為縱容了在其他情況下能夠做到紀律森嚴的日本軍隊在戰斗前線之外的區域犯下搶掠、奸淫和屠殺的罪行。不言而喻,貝爾加米尼先生的觀點是,如果不連天皇一起審判,就不該將任何日本領導人處死。盡管我不同意這個觀點,但我仍然能夠對它產生同情。根據貝爾加米尼先生的說法,天皇對於現實有一定程度理論性的、科學性的、與世隔絕的理解。這位作者說,天皇可能並非傀儡,而是其聰明能干的人民的強健而睿智的領袖。不過,他所在的層面高於他的一些大臣。他似乎是個愛國者,以自我犧牲的精神為人民的福

祉行事。在1941年以前的幾十年內,他可能就扮演了鷹的角色,並策划了對西方的戰爭。但我懷疑,假如裕仁在1946年至1948年間坐在被告席上,我對他品格的重視,會超過對日本其他大多數戰爭領導人的重視。的確,裕仁作為政治家的價值,從他國家今天的地位中顯露出來,這個國家在他的統治下,通過使自己成為地球上的第三工業強國,對戰爭做出反應,並遭到了戰敗。一個罪犯,只要提供對同犯不利的證據,或以另外的方式協助法治,總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裕仁的情況也是如此。他逃脫了起訴的威脅,擺脫了戰敗的屈辱,使日本成為亞洲的穩定力量。他作為絕對的君主,維護其最高權威,結束了升級為核戰爭的敵對狀態。不錯,他之所以這樣

做,只是因為日本被廣島和長崎的原子彈爆炸震得搖搖晃晃;但他這麼做是冒着某種個人風險的,正如貝爾加米尼先生的敘述表明的那樣,看一下他講述的1945年8月14日至15日夜間在皇宮之內及其附近發生的那些怪事就會知道了。貝爾加米尼先生舉出了一個有力的事例,使人們相信裕仁曾陰謀策划要引導日本去征服亞洲。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天皇值得拯救的那種感覺,就有見利忘義和玩弄陰謀之嫌了。但作者對裕仁的明顯欽佩也有這種嫌疑。而經杜魯門、丘吉爾、艾德禮和斯大林這些觀點完全不同的政治家一致同意豁免天皇的決定,或許也不例外。裕仁是日本人,他生長在一個特殊的海島世界。幾個世紀以來,這個國家在與世隔絕的狀態中發展。人類學家、詩

人、牧師和外交家,在他們各自的領域里經過研究,發現日本人的世界具有獨特的邏輯和獨特的美。如今,貝爾加米尼先生在長期研究第一手文獻之后,展示了那個世界的政治層面。他以簡明易懂的西方語言來闡述,但他成功地反映了日本人的觀點。在掩卷之時,我深信,任何一個在日本皇宮中長大的日本人,都會試圖去干裕仁干過的事情,而只有少數人才會干得如此出色。總之,裕仁嘗試了戰爭,差一點兒取得成功,他比任何日本人都更有資格受益於戰敗的教訓,領導他的人民向新的方向前進。為了引導讀者認識這一點,貝爾加米尼先生對日本采取了現實主義的態度。據我的經驗,這是一件新鮮事。一方面,他如同冷靜而精明的謀士,拋棄了戰時對日本人的痛恨;另一方

面,他如同狂熱而情緒化的粗心人,堅決反對戰后為日本人辯解。在貝爾加米尼先生看來,日本人總是有理性的,並且成功地充分利用他們所擁有的少得可憐的物質資源,讓世界刮目相看。與此同時,他們又是可愛的父母和孩子,為一種對他們而言充滿了溫暖和慰藉的生活方式而奮斗。它包括鋪着草席的地板、熱氣騰騰的浴桶、背光的紙糊門窗、小蘿卜泡菜和蒸米飯。我在東京的那些歲月里從未嘗試過這些日本風味,但貝爾加米尼先生幾乎使我為此而后悔。在閱讀他的書稿時,我感到自己竟然完全代入了他故事中的那些角色,以至於期待他們的事業獲得成功。貝爾加米尼先生肯定日本的價值和日本的成就,而毫不勉強,所以他必須重新解讀日本的歷史。他的著作不僅對19

45年前后的事件提出了全新的見解,而且對公元50年以來的發生的很多事件提出了新的看法。我發現他的見識有着非凡的一貫性和說服力,而我則只能說:「看官,請讀下去。」威廉·弗勒德·韋伯勛爵於澳大利亞布里斯班

司法人員職前訓練學習滿意度之研究─以司法官為例

為了解決法官資格的問題,作者劉玉金 這樣論述:

司法官職前訓練是國家考試的延伸,經由實務訓練成績合格後始取得司法官資格。目前司法官養成教育分4階段訓練,第1階段在學院內基礎講習及行政機關學習;第2階段在學院接受各類檢察、民事、刑事等實務課程之講授、研究、擬判及演習;第3階段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第4階段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檢討及分科教育,之後分發至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任職。在各階段訓練當中,經由嚴謹的課程規劃與設計,期能培育擁有專業知識、人文素養及國際視野,具有倫理觀、責任心及使命感的適格司法官,以完成厚植司法官核心職能的任務。 教育訓練必須事前評估需要,確定訓練投資的利益後進而規劃訓練目標及方向,開

發各種有利於訓練之方案,並設定發展方案的標準及目標,檢視各項方案及目標執行狀況並評估成效,從訓練實施中達成回饋績效,並作為下個訓練的循環,此乃Irwin L. Goldstein(1986)所提出的訓練發展模型的施行流程,可作為修改或採用的決策判斷基礎。 希冀本研究能有利於司法官養成教育之完善與精進,深信推動司法搖籃的雙手不會停止,也會不斷地讓司法茁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