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管制編號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另外網站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汙染防制科也說明:機車出廠滿五年,每年應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到機車排氣檢驗站實施定期檢驗。 若有具體空氣污染事實,敬請逕撥本局陳情專線049-2234685或全國免付費公害陳情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環保署管制編號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活動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陳永龍、謝政諭所指導 沈建誠的 陽明山童軍營地管變前後營運規劃方向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童軍營地、歷史詮釋、用後評估、營運規劃的重點而找出了 環保署管制編號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衛生福利部則補充:焦點新聞 · 真相說明 · 公告訊息 · 活動訊息 · 招標資訊 · 就業資訊 · 常用查詢 · 統計圖表.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環保署管制編號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環保署管制編號查詢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陽明山童軍營地管變前後營運規劃方向之研究

為了解決環保署管制編號查詢的問題,作者沈建誠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陽明山童軍營地於2019年12月之前後,從原屬內政部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陽管處)的國有土地管理權,因行政政策施行變更為教育部後。在歷史詮釋與用後評估之架構下,進行陽明山童軍營地管變前後營運規劃方向之研究,以探討符合國家公園法、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以及陽明山童軍露營場(遊五)計畫等上位計畫法源,以規劃可作為未來妥當可行的營運方向之研究建議。本研究透過文獻資料、個別訪談、參與觀察與田野調查之研究資料蒐集方法。立意設定五位與陽明山童軍營地具有重要相關連之對象進行半結構式訪談,並蒐集早年新聞影音資料與近期重要人士出席典禮之致詞內容。藉由參與觀察方式以蒐集早年陽明山童軍營地直接相關的營地

營運管理單位各項文獻、會議文件及圖冊資料,進行內容歸納分析。再輔以現場之現況運用野地調查拍照及觀察測繪之方式進行用後評估資料蒐集。在歷史詮釋與用後評估之建構下,分以過去、現在、未來之時間為軸線,藉以分析已存在之內部因素,構建將來可行之陽明山童軍露營場(遊五)營運規劃書內容。研究結論與建議係參照陽明山國家公園童軍露營場遊憩區(遊五)上位計畫之法源,並依據研究結果與發現為基礎,整體規劃策定參與國家公園事業計劃書之主要分項內容,分為土地利用計畫、環境承載評估、環境資源保育與管理維護計畫、建築與設備及相關設施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與建設進度流程等六項,分別描述說明六項各結論與建議之事項,

以期達成三者(內政部國家公園、教育部、童軍及社會大眾)三贏(環境教育、戶外教育、童軍教育)之陽明山童軍營地營運規劃方向研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