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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行政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德)烏維·維瑟爾寫的 歐洲法律史:從古希臘到《里斯本條約》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志光所指導 林彥志的 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為中心 (2021),提出管轄權行政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契約、和解契約、高通案、承諾程序、排除措施計畫、中止調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鄭淵仲的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地方稅、行政執行、強制執行、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管轄權行政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管轄權行政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歐洲法律史:從古希臘到《里斯本條約》

為了解決管轄權行政法的問題,作者(德)烏維·維瑟爾 這樣論述:

《歐洲法律史》透過一部歐洲整體社會變遷史,幾乎囊括了歐洲所有有關社會學、法律哲學方面的研究素材。在歷史的變遷中,歐洲從古希臘城邦民主司法進入羅馬平民為個體生存主權與貴族斗爭的血淚史,由此誕生了力量平衡之后的平衡立法,再進入巴希爾法律全書時代,此后進入了歐洲中世紀部族社會法律時代。最后進入近現代的超部族、超地域性的理性科學的法律時代,歐洲法律在西方文化中生根落戶。應該說,歐洲法律從其產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經尋找到一條進入現代世界性法律的渠道,並最終使其成為全歐洲的文化寶藏。本書將填補先前出版的法律史書中的一些空缺。書中既有對前城邦世界當中的族群社會以及其政權產生的描述,又有美索不達米亞、埃及、古以色

列、希臘、羅馬等古代法律史當中偉大場景的描述,最終完成對整個歐洲法律史學的描述。這些描述從希臘、羅馬開始,並延伸到包括西班牙、挪威、英格蘭和俄羅斯在內的整個歐洲大陸。烏維•維瑟爾(Uwe Welsel),1933年生於德國漢堡,高中畢業后升入漢堡大學研讀古典哲學,后轉入慕尼黑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學博士學位。1961—1968年在慕尼黑法學院做沃夫岡•昆克教授的學術助理。1968年順利完成《羅馬法與市民法》法學教習論文答辯,取得教授資格。同年,受聘於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教授職務。 1969—1973年擔任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1973年成為國際筆會德國中心會員。出版《母系氏族的神話傳說》《司法的世

界性知識》《前城邦社會之中的早期法律形態》《法律是什麼?》《昂納克之訴》《憲章的守護人》《法、不法與正當性》《古典司法、歷史進程與時間性》《法律史》等著作。 第一章歐羅巴 第二章古希臘 歷史與經濟 法律問題 雅典 德拉孔和梭倫法律 古典時期的雅典憲章 雅典的訴訟法 私人刑法 公共刑罰法 針對蘇格拉底審判的程序 私人所有權和占有 繼承法 婚姻、家庭、男人和女人 奴隸 契約 自然法與法律哲學 希臘法律制度 第三章古羅馬 歷史與經濟 平民血淚渲染下的憲政 羅馬法的歷史意義 十二銅袁法 羅馬法的各項制度 第四章拜占庭 歷史與憲章 起源 審判業 法學與法律實踐業 私法 刑法 法律 第

五章凱爾特人、日耳曼人、斯拉夫人 部族社會 凱爾特人 日耳曼人 斯拉夫人 第六章啟程:中世紀早期(公元500—1050年) 經濟與歷史 君王與皇帝的區別 教會 君王、貴族、封地建制化、農民領主土地所有制 奴隸 核心歐洲的法律和法律的制定 教會法 繼承法 第七章巨變:中世紀的中期和晚期(1050—1500) 歷史和經濟 國王與貴族 封建制度與封建主義 教會 農民、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及封建大地主 奴隸 鄉村 牧場爭奪 城邦 習慣法、法律著作、法律律令 約翰•內格羅與其妻子之死 普通法與羅馬法 天主教教會法 教會審判聖女貞德事件 普通法• 法庭與訴訟程序 婚姻家庭,男人與女人 所有權制度和繼承制 合

同法, 商法、票據法和公司法 侵權法 馬格德堡審判員對於因動物而造成的傷害案件的判決 刑法與刑罰 刑訊制度 法律的未來發展之路 第八章近代的早期(1500—1800) 歷史與經濟 國王,君主專制和共和制 等級制度與貴族 斯德哥爾摩慘案 農場主庄園制、地主制和自由農民 村庄一體化和城鎮一體化 習慣法與成文法 成文法典 普通法 法院和訴訟法 刑訊制度 刑事法律 監獄和收容所 題外話 「女巫追索」以及糾問訴訟 對伽利略提起的指控 倫普什•利百加、瑪麗•霍爾於1590—1594年在諾德林根所 遭遇的「女巫」迫害事件 家庭法,男人與女人 所有權與占有權 繼承法 合同(一) 1602年的斯萊德案 合同(二

) 侵權法 1697年托馬斯起訴約翰案 商法、公司法以及票據法 國際公法 自然法、法哲學和政治哲學 自然法的法典編撰 憲法與人權 法律 第九章19世紀 歷史與經濟 憲法 人權 行政管轄權、行政法與法治國家 一般法院 刑法 刑事訴訟法 監獄與教養所 一般私法 家庭法,男人與女人 民事訴訟法 勞動法 商法、公司法以及票據法 自然法、實證主義、歷史法學派和潘德克吞法學 國際公法 世紀訴訟:阿爾弗雷德•德雷福斯案 法律的文明進程 第十章20世紀 經濟發展與歷史背景 社會主義法律的屬性 憲法 歐洲一體化與歐洲法 第十一章歐洲法律史的回顧與比較 簡短的回顧 中國法律 印度法律 伊斯蘭法律 歐洲法律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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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管轄權行政法的問題,作者林彥志 這樣論述:

高通公司居於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地位所為之特殊商業運作模式深受世界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注目,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曾作成行政處分認定高通公司行使專利權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惟於高通公司不服前開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公平交易委員會竟與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此舉引起各界議論。本文遂以高通案為背景,釐清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之和解性質為何,並審查其合法性,同時指出目前以締結行政契約作為公平交易法上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有所不足。因此,擬以日本獨占禁止法上之承諾程序為觀察對象,比較其與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和解程序之異同,再於此基礎上,提出公平交易法之修法建議。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為了解決管轄權行政法的問題,作者鄭淵仲 這樣論述:

地方稅收入各地政府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主要包括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及娛樂稅等,直接由各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中以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為主要稅目。然而近年來各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將歲入預算的重責大任歸給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因此各地政府莫不致力於稅收的極大化。但地方稅大都為底冊稅,土地增值稅則為機會稅,欲靠稅務員的努力而提高稅收的空間不大,故欠稅清理即變得相對重要,而欠稅執行即為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的重要一環,亦是徵起欠稅的最有效手段。 但欠稅的執行,往往伴隨著對於人民財產的侵害,尤其是對義務人動產及不動產的查封拍賣,更是常常會造成義

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及義務人與執行機關即行政執行署間的利害衝突。雖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租稅收入乃政府為適應人民公共需要,增進人民公共福祉所必須的必要之惡,但另一方面,人民的財產權亦受憲法第15條的明文保障。因此,當人民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核課有不服之處,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提起復查,對於復查仍不服其決定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當欠稅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執行時,若執行有違法之虞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起聲明異議;若有不當之處,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是有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述救濟程序,均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依法可提起訴願及訴訟之權能。 本文將基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立基下,配合作者實務上的核課及執行經驗,深入的探討實務上義務人在地方稅領域上,若遭遇稅捐機關的不當核課、不當移送、執行名義不合法或是對於行政執行署的不當執行時,甚或對於分配表之分配金額不服時,義務人所採取的相對應救濟措施,是否合理,抑或有改進的空間,學說上又有何建議。最後本文將藉由上述的研究,提出目前法令不足或矛盾之處,提出個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