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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例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徐冬根寫的 國際私法案例百選 和龔刃韌的 國家豁免問題的比較研究——當代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共同課題(第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高等教育 和北京大學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李復甸所指導 蔡惟鈞的 從當事人意思自治論仲裁之保全程序 (2019),提出管轄 例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仲裁、臨時措施、當事人意思自治、單方臨時措施、初步命令、緊急仲裁人程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 陳沁怡所指導 吳至偉的 外籍移工管理與仲介和雇主公司的關係:菲律賓籍移工之觀點 (2018),提出因為有 外籍移工、人力仲介、雇主公司、東協經濟的重點而找出了 管轄 例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管轄 例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私法案例百選

為了解決管轄 例文的問題,作者徐冬根 這樣論述:

《國際私法案例百選》是與國際私法課程教材配套的案例解說與評析教材,由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國際法學科帶頭人、國際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徐冬根教授編著。該書吸收了近年來國際私法在司法實踐、立法和學術研究領域的新成果,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精選第一手經典中英文案例文獻資料。該書結合國際私法課程教學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論、基本概念,在盡可能保留案例原汁原味的基礎上作了適當的技術處理,讓讀者在閱讀該書的過程中能學習和品味到原汁原味的中英文法律專業術語和司法文獻的表達方式。 第二,強化文獻來源的學術性。該書所涉及的資料,均取材自原汁原味的法院判例彙編、立法彙編、國際條約彙編、詞典或者社

會科學引文檢索等資料庫中的重要判例及其分析和解說、學術論文和評論。 第三,注重教材引文和注釋的可追索性。該書通過註腳(footnotes)的方式,在相關頁面對所涉及的案例、文獻、資料和資料的來源均標明出處。這些注釋提供了資料的來源出處和可以深入學習和研究的線索,使讀者方便地按照注釋的指引,進行更深入的學習和研究。 第四,突出中英雙語安排。每個案例均設有“案例與原理導論”(introduction)的鋪墊,便於讀者對後續英文“案例簡介”(synopsis)和“判決意見”(opinion)的理解和閱讀;並通過“案例點評”(comment)對案例的分析和解讀,使讀者更深入地理解案例中所涉及的國際

私法原理和理論;此外,每個案例最後均附有“參考文獻”(references),為讀者的擴展閱讀提供文獻指引。 該書是一部面向法學專業本科生,兼顧國際法專業研究生和律師、法官等法律工作者,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以案例解說專題方式,深入淺出地闡釋和分析國際私法案例基本原理的教科書。 徐冬根 1961年12月出生,上海市人,瑞士弗里堡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國際法研究所所長、金融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國際法學科帶頭人,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年刊》編委、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入選者、上海市十大優秀中青年

法學家、曙光學者、上海市淩雲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曾任瑞士比較法研究所訪問學者,美國三藩市大學、美國天普大學、加拿大蒙特利爾大學、法國盧昂大學、以色列特拉維夫大學和香港城市大學訪問教授,被海牙國際法學院(Hague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聘為夏季班課程主講教授,講授《比較國際私法》課程(法語授課)。 專長國際私法、國際金融法和國際商法的教學、研究和實務工作。主持多項全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專案和省部級研究專案。 在國內外出版專著、合著和教科書二十多本。在瑞士出版法文著作,在荷蘭《海牙國際法演講集》第270卷發表十多萬字的法文論著。在法國Journ,al du

Droit In,ternation,al,發表法文論文Chonique de jurisprendce en Chine 等;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清華法學》《政法論壇》《法學》《法制與社會發展》《現代法學》《比較法研究》《政治與法律》《當代法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一百多篇,多項科研成果分別獲得教育部、司法部、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多篇學術論文被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網全文轉載。 曾獲上海市勞動模範、寶鋼優秀教師獎、上海市優秀青年教師獎和上海市育才獎等榮譽。 導言 第一編 國際私法基本理論與方法 第一章 國際私法概論 1.涉

外民商事法律關係認定/北京泰宇博洋公司案 第二章 法律適用理論與法律選擇方法 2.意思自治 3.彈性處理原則與法律選擇品質 4.特徵性履行 第三章 國際統一實體法理論與方法 5.現代商人法/海南省木材公司案 第二編 國際民商事法律適用 第四章 衝突規範與准據法的確定 6.連結點 7.定性 8.反致 第五章 准據法適用的一般問題 9.外國法的查明/匈牙利出口信用保險有限公司案 10.公共秩序保留 第六章 民事主體 11.絕對豁免權 12.國家主權豁免 13.公司的國籍 第七章 婚姻家庭 14.結婚適用婚姻舉行地法 15.人的身份與屬人法 16.妻對夫侵權的訴訟能力 17.子女是否屬於婚生的認定

第八章 繼承 18.遺產法定繼承 第九章 物權 19.動產的法律適用 20.物之所在地法 第十章 合同 21.合同履行地 22.合同的重力中心 23.合同自體法 第十一章 侵權 24.雙重可訴性規則 25.侵權行為與最密切聯繫 26.船舶油污損害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 智慧財產權 27.專利權的地域性 28.著作權的法律適用 29.互聯網著作權侵權 第十三章 其他民商事關係 30.不當得利/環球昌平實業有限公司案 第三編 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 第十四章 國際民商事爭議及其解決機制 31.民商事仲裁與仲裁協議/香港泉水有限公司案 第十五章 國際民事訴訟 32.最低限度聯繫 33.長臂管轄權 34

. 一般管轄權 35.挑選法院 36.不方便法院 37.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案 第十六章 國際商事仲裁 38.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韋斯頓瓦克公司案 第四編 區際民商事法律問題 第十七章 區際民商事法律衝突 39.區際法律衝突下賭債合同效力的認定/馮華漢案 第十八章 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 40.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吳作程案 附錄 拓展案例 參考文獻 法律秩序運作的基本模式有兩種:一種是規則本位的,即成文法體系;另一種是法官本位的,即判例法體系。無論採取哪種模式,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出發,實際上都會把同案同判作為司法公正的主要標準

。這就勢必最終導致尊重既有判例的傾向。 當然,先例拘束力的強弱程度會因國度、文化傳統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在英國,作為最高審判機構的貴族院以及上訴法院的先例曾經具有絕對的拘束力,較高審級的先例對下級的審判也具有絕對的拘束力。直到20世紀後半葉,英國法院才開始有權修正自己的先例,從而使得其對後續判決的拘束力有所緩和、削弱。同屬判例法體系的美國雖然也奉行遵循先例原則,但在適用上更有彈性,更注重通過審判進行規範創造和制度改革。而在採取成文法體系的歐陸各國,制度並沒有明確法院援用判例的義務,下級法院也享有打破先例進行審判的自由,一切以抽象的法律條文為準繩。儘管如此,出於司法統一的考慮,參照既有判例審

理案件也成為歐陸各國審判機構的普遍現象。 一般而言,先例或者既有的判例是指在解決具體糾紛時就法律問題所做的具體判斷,也就是由法庭給出的法律結論,或者由法院系統宣示的法律定理。為了確保判斷的正當性,防止主觀造成偏頗,判例除了陳述結論和定理外,還必須通過論證提供判決理由。為了確保判斷的可問責性,防止心證過程黑箱化,在判決理由之外還往往會列舉法官的補充意見、少數意見乃至反對意見。因而在研究判決時,我們應該區別判決理由與法官意見,但同時又有必要把這兩個方面都納入視野之中,以便更準確地理解判例的內容以及預測其後的判決。如果說同案同判是正義的主要訴求,那麼通過判例的拘束力來預測判決進而促成司法統一就是題

中應有之意。因此,判例也就自然而然在事實上獲得了某種程度的法源性。 判例具有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靈活性,有利於在具體語境中權衡不同情節和利害進行法律適用,所以儘管中國採取的是成文法體系,但自古以來也頗重視以事例補充法律、以條例輔助法律的機制。在清代甚至還一度出現過輕律重例的倒置現象。在現代中國,自20世紀末葉開始,通過典型案例、參考案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和實踐經驗的累積,逐步形成了具有鮮明特色的以案例指導司法的制度。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2015年6月2日又公佈了該規定的實施細則,標誌著案例指導制度的正式確立和定型。現在推廣的這種案例指導制度顯然與

法學界通常所說的先例或者判例不同,是最高人民法院從各地報送和推薦的實例中篩選出來並進行加工處理後,由審判委員會審定並發佈的。在中國,指導性案倒不是裁判根據,而只能作為判決理由;可以參照適用,卻沒有規範的拘束力。的確,指導性案例也具有統一司法尺度的作用,但主要體現為精選樣板、加工判文所發揮的示範意義。與之形成對照和互補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定並發佈的司法解釋。按照規定,法官應該在判決中援引相關的司法解釋作為裁判根據,並把司法解釋的適用情況作為法官人事考勤的一項指標。如果說司法解釋是作為裁判根據的法律的細則化,那麼指導性案例就是判決理由的一般性參考框架,是在權衡不同事實、價值以及利害關係

時適當增減調整的砝碼。通過指導性案例,法律推理的話語空間可以保持適當規模,權利和規範的創造活動也被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這就會增加司法的協調度和精確度。 無論先例、判例,還是指導性案例,都是值得進行研究和推敲的,因為它們都濃縮了事實與規範以及結論三者之間的互動關係。透過它們還可以觀察辦案法官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怎樣按照一定要件對事實進行選擇和建構,也可以找到解釋、議論、溝通與法理之間的對應關係及其各種不同的組合方式。在這裡,存在著規範形成和續造的動態,不斷推陳出新又環環相扣,促成法律體系的進化。在這裡,書本上的法律與實踐中的法律互相交錯融合,呈現出多層多樣的狀況,法律解釋也會在特定的語境裡發生微妙

變化。由此可見,如果不對具體案件中的事實進行細緻的觀察和分析,就很難理解現行制度的運作,也很難對法律的解釋和判斷進行適當的評價。如果不深入探討判例、案例,就很難正確把握權利義務關係的實際構成,也很難對法學理論進行反思和創新。在這個意義上,也不妨把判例、案例理解為法律的一系列實驗,是法學知識創新的重要淵源和取之不盡的素材。 由此可見,判例、案例的研究對於法學理論以及各種部門法的學習和知識創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無論是司法還是法學教育,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均在於採取切實手段儘早形成和完善案例研究和評釋的機制,因為日常化的案例研究和評釋很容易讓違法審判以及制裁畸輕畸重的問題顯露,可以大幅度減少對審判人

員和案件進行監督的制度成本,並形成司法者都各自審慎行事的良好氛圍。為了不使案例指導流於膚淺甚至流於形式,必須使案例研究與大學等機構的學術活動和教育課程密切結合起來,把案例評釋作為培養法科學生的基本內容,讓他們的專業生涯從有深度的、規範化的案例研究起步。應該採取一些切實有效的措施鼓勵研究生和青年學者發表案例的解說和批評,承認有關成果具備不遜於學術論文的價值,這樣做下去對法學研究和司法實務的改觀都會產生較深遠的影響。 正是出於上述認識,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分學科或跨學科的判例研究會,在以“三三制”法科特班為抓手的課程設置改革和教學方法改革過程中也一直強調判例評釋,並曾經策劃編

輯有關的課本和參考資料。很幸運的是,我們的努力以及從2015年年底開始醞釀的關於“高等學校法學案例百選系列教材”的構想獲得了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欣賞和支持。感謝陳建華副社長、于明副主任和姜潔編輯等的鼎力支持,在2017年啟動了與法學類權威教科書配套但又具有一定學術獨立性的16種法學案例百選系列教材的編寫出版計畫,由學科負責人擔任各卷主編,從本院以及全國組織案例評釋撰稿人。在執行總主編蔣紅珍副院長的積極推動和精心協調下,該系列教材編輯委員會多次開會商討,形成了基本統一的體例和範本,但又給各卷主編們留下了一些自由裁量的空間。 通過各位主編和來自全國不同法學院校的撰稿者們的共同努力,現在這套“高等學校

法學案例百選系列教材”終於陸續付梓。借此機會,向參與這項工程的所有專家學者、提供行政支撐的凱原法學院教務辦公室、我們的戰略合作夥伴高等教育出版社及相關責任編輯、慷慨提供研究資助的文宣基金表示由衷的感謝!但願這套教材對法學教育內容和形式的改進、法理研究的深入以及庭審指向的司法改革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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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當事人意思自治論仲裁之保全程序

為了解決管轄 例文的問題,作者蔡惟鈞 這樣論述:

伴隨國際經貿往來之日益頻繁,因商業慣例、文化經濟體制、政策規章等差異,所造成之投資貿易爭議時常可見。若能建立一套完善且良好之爭端解決機制,得使投資人於面對商業爭端時更具信心,亦降低投資貿易不確定風險。因此於國際經貿的發展上,爭端解決機制之重要性不可言喻。近年來,於眾多商事爭端解決機制中,受到國際商事爭端當事人所重視者,即是具有迅速性、專業性、程序選擇之自由性、保密性與可執行性等優點的仲裁。 所謂之仲裁制度,係透過當事人間相互約定,將爭端提交於值得信賴之第三人(仲裁人)判斷,作為解決爭端之途徑。而仲裁制度中,訂有仲裁協議之爭端當事人於爭議交付仲裁前或仲裁程序進行中,就

是否肯定當事人得賦予仲裁庭核准具有保全性質暫時措施之權限,隨著仲裁制度之發展有著不同之變化。本研究之目的,即係從當事人意思自治與仲裁間之關係出發,試圖尋找我國現行《仲裁法》下,就仲裁保全程序之解釋,是否仍具有不同之可能,並且就我國仲裁制度中保全程序之未來發展及立法修正提出規劃。

國家豁免問題的比較研究——當代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共同課題(第二版)

為了解決管轄 例文的問題,作者龔刃韌 這樣論述:

國家豁免是指國家及其財產在外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盡管國家豁免作為普遍接受的習慣國際法原則早已確立,但是關於這一原則的適用范圍,各國立場長期存在着尖銳的對立和分歧。本書對從19世紀初到20世紀90年代有關國家豁免的各國實踐和理論進行了系統的比較研究,並着重分析了當代國家社會有關國家豁免的一些最為基本和復雜的問題。本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豁免的歷史起源,各國關於國家豁免立場的歷史發展過程,國家豁免的主體問題,國家豁免的放棄問題,管轄豁免的范圍問題,國家財產的執行豁免問題以及限制豁免的若干理論問題等。 本書於1994年出版,現為再版。本書1999年曾獲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第二屆人文社會科學研

究成果法學一等獎。 十多年來,有關國家豁免的國實踐又有了一些新的發展,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五十九屆聯合國大會於2004年12月2日通過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為了便於讀者了解最新進展情況,特將該公約附錄在后。 序第一章 國家豁免的歷史基礎第一節 國家豁免的歷史起源第二節 國家豁免原則的形成第三節 關於國家豁免理論根據的歷史性考察第二章 早期各國關於國家豁免立場的演變過程第一節 19世紀至20世紀初各國的實踐和理論 第二節 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的實踐和理論第三章 當代各國關於國家豁免立場的發展第一節 戰后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的新動向第二節 世界其他各國的一般立場第

三節 中國的實踐第四節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編纂工作第四章 國家豁免的主體問題第一節 概說第二節 幾個相關聯的國際法問題第三節 享有管轄豁免的國家機關第四節 國家政治區分單位的法律地位第五節 國家機構或部門的法律地位第六節 國有企業的法律地位第五章 國家豁免的放棄問題第一節 放棄的性質第二節 放棄的形式第三節 放棄的效果第四節 仲裁協定與放棄第六章 管轄豁免的范圍問題第一節 概說第二節 確定審判管轄權的幾個難題第三節 征收和國有化第四節 領土聯系第五節 外國國家侵權行為第七章 國家財產的執行豁免問題第一節 執行豁免與管轄豁免的關系第二節 執行豁免的放棄問題第三節 執行豁免的例外問題第四節 特定

種類的國家財產第五節 財產保全第六節 國有企業財產的法律地位第八章 限制豁免的若干理論問題第一節 限制豁免的理論根據第二節 限制豁免的適用標准第三節 限制豁免的產生原因結束語附錄一 判例一覽表附錄二 索引附錄三 Comparative Study of State Immunity附錄四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 雖然國家管轄豁免是國際法上一個比較古老的原則,但隨着國家與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之間跨國法律糾紛的大量增多,一國政府在另一國法院的地位問題,就成為當今國際法律關系中一個非常引人注目和爭論最多的問題。 我是在日本留學時,開始對國家豁免問題進行研究的。但當時因從

寫學位論文的特點出發,主要的研究方向是國家豁免的歷史發展問題。1988年回國以后,我又進一步對最近這幾年各國的有關實踐以及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編纂工作進行研究,並將重點轉向有關國家豁免的現實問題和理論問題方面。因此,本書主要是從以下三個角度對國家豁免問題進行論述的:第一是從縱的角度,綜合考察各國有關判例、立法以及國際條約實踐的歷史發展過程;第二是從橫的角度,對諸如國家豁免的主體、棄權、管轄范圍以及執行豁免等這樣一些最重要的和棘手的現實問題進行比較研究;第三是從理論的角度,分析有關國家豁免的各種學說,並側重地分析了當前影響越來越大的限制豁免主義理論。 留學期間,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院為我從事

研究工作提供了理想的條件。本書所引用的各國學術論著以及判例文獻等原始資料,多半都是在那里收集的。我的導師杉原高嶺教授不僅在專業方面給予我嚴格和耐心的指導,而且在生活方面也給予了熱心的關懷和照顧。甚至在我回國以后的這幾年中,杉原教授仍然不斷地寄來有關國家豁免以及其他國際法問題的最新資料。杉原教授,常常使我不禁聯想起魯迅先生在「藤野先生」一文中的那段話,「在我所認為我師的之中,他是最使我感激,給我鼓勵的一個」。此外,日本著名國際法學者,前任日本國際法學會會長山本草二教授也曾專程為我個人授過課。北海道大學臼杵知史教授以及北海學園大學加藤信行助教授,當時也都對我從事國際法研究和論文寫作給予了具體的幫助

和指導。在此,謹表深切的謝意。 在這里,我還應感謝國內的許多國際法學者。70年代末,在我初學國際法時,曾受到過司法部法制局藍明良先生的輔導。1982年在我考上北京大學研究生並隨即被公派留學后,始終都受到了王鐵崖教授、趙理海教授和魏敏教授等老一輩國際法學者的熱情關懷和鼓勵。在國家豁免這一課題的研究方面,我曾就有關問題請教過外交部法律顧問李浩培教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外交部法律顧問史久鏞教授不僅多次詳細介紹了國際法委員會關於國家豁免條款草案的起草情況,而且還提供了大量難得的最新資料。北大國際法研究所的口如萱研究員幫助收集了不少資料,李紅雲博士為本書稿提出了許多具體和有益的意見。

雖然本書主要是從國際公法的角度來論述國家豁免問題的,但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了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以及比較民事訴訟法等學科內容。由於國家豁免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邊緣性課題,加上筆者水平的局限,漏洞和差錯在所瑚:免,囚此希望能夠得到有關專家和讀者的指正。 本課題系獲得國家教委留學人員回國工作資助費支持項目。這本書的出版得到了北京市社會科學理論著作出版基金的資助,並得到北京大學出版社的幫助。在此也一並致謝。

外籍移工管理與仲介和雇主公司的關係:菲律賓籍移工之觀點

為了解決管轄 例文的問題,作者吳至偉 這樣論述:

自從台灣政府開放外籍移工來台工作,許多來自東南亞國家的外籍移工經由仲介來到台灣,菲律賓也是其中之一。外籍移工來台灣工作必須要經由仲介審核,同時仲介也協助雇主公司,照顧外籍移工在台灣的生活起居。在管理問題上,台灣的主管和外籍移工面臨管理問題,這一直是人力資源管理的挑戰。近年來的東協經濟倔起,未來也會面臨外籍移工不再來台灣的困境。本研究使用質性研究的方式,訪問八位菲律賓籍的員工,探討外籍移工管理的議題,得到的研究結果是,外籍移工面對許多管理策略上的難題呈現。本研究建議管理者必須要加強管理上的教育訓練和偕同仲介協助外籍移工了解台灣的勞動法規和薪資結構,這樣才能達到企業有效管理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