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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臺北地院股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陳炳良所指導 林學良的 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 操縱股價及其損害賠償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內線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臺北地院股別的解答。

最後網站Sheet1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則補充:107/02/09 宣判台北地院宣判,判決本中心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107/03/13 上訴聲明上訴 ... 110/09/30 其他原股別將撤股分新股別後方會安排庭期 111/05/31 宣判桃園地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臺北地院股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20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臺北地院股別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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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臺北地院股別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好齊好多!總複習Ⅰ:2020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臺北地院股別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考前增補、複習或臨時抱佛腳的超速捷徑 管他一試選擇題還是二試申論題 差異我們告訴你 重點全都在這裡   修法重點   最新且最重要修法全部一網打盡   刑事訴訟法、刑法、保險法、法律倫理學、智財法、最新釋字都有喔!   科目導覽   (寫得這麼白話 你一定可以快速上手)   重點整理國公、國私、強執   (想放棄國公、國私、強執嗎?看完這部分,不用害怕不知道怎麼考)   年度文章一覽→市面上最有份量的年度文章一覽   (不只是重要的,全年度重要文章一次告訴你重點!!!)   重要文章精選   (那些超有機會考、超級重要的文章都幫你挑出來深入解析囉!)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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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 操縱股價及其損害賠償之研究

為了解決臺北地院股別的問題,作者林學良 這樣論述:

本篇論文的研究目的在於釐清與探討內線交易所衍生出來的「移動型」不當得利,有別於傳統「給付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類型(鄭善印教授提出)。 「準」內線交易之法律行為定義,「類推適用」的時機點(陳炳良教授提出),也關係著行為人不法所得金額的計算標準,均是創新的法律概念,雖然不是目前學術或實務上的主流,但是相信這型理論將會是未來思考方向所引領的力量。 研究的範疇,除了主管機關發行的刊物、內線交易書籍、法院判決書、個案研究外,對於判決書中的「犯罪所得金額計算」,實務採「總額說」,不採「淨額說」,也有描述。 希望這篇論文能扮演吹起號角的小尖兵,喚起與讀者的共鳴,也藉此摘要向陳炳良

教授、鄭善印教授,再次感謝指導創新的法律理念,學生受益匪淺,也由衷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