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1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1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曾文龍,陳姵因寫的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 和林育智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日 和一品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張育菁的 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程序及期限爭議之研究 (2021),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農地不課徵、農地、不課徵。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林霙秀的 農業用地土地增值稅課徵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土地增值稅、農業使用、租稅優惠、調高原地價、租稅正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1的解答。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
為了解決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1 的問題,作者曾文龍,陳姵因 這樣論述: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即一般俗稱「房地合一稅」。 在政府打房砲火猛攻之下,房地合一稅新制,確實讓賣房時要付出的成本增加了,因此買賣房屋時一定要了解各種稅費種類與節稅妙方,聰明護緊荷包! 本書協助讀者掌握房地合一稅2.0的關鍵要領,了解房地合一2.0法規意義與相關事項,透過解析,讓大家對房地合一2.0之內涵及避稅方法有全面性專業之了解,以為從事不動產買賣及投資實際操作之基礎,輕鬆贏得投資置產先機。
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程序及期限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1 的問題,作者張育菁 這樣論述:
農地享有不課徵之租稅優惠,在此租稅優惠稅額遞延情形下,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所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將轉嫁予土地承受人負擔,此一租稅效果,對出售土地所有權人有利,惟對土地承受人不利。立法時爰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中明定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程序,以杜紛爭。但法規及於一般普通之申報案件,尚屬合理規範,但對部分特殊案件,例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土地的案件,多數共有人與買受人約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卻將不同意共有人予以切割,以買受人不同意為由而否准其申請,此舉顯然損及不同意處分權人之財產權,此稽徵實務作業是否正確?值得探討;又如,農地經法院拍賣移轉,拍定人因法院「優先承
買權」作業,礙於強制執行之法定程序,在不確定能否買到拍定土地之等待期間,無法取具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致生逾土地稅法第39條之3法定申請期限,此一稽徵實務程序是否合理?亦值研析。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1 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農業用地土地增值稅課徵之研究
為了解決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1 的問題,作者林霙秀 這樣論述:
摘要我國政府對於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當所有權移轉時,因應配合農業政策的推動,乃與租稅優惠合一,隨著時代變遷,農地移轉時租稅減免土地增值稅優惠的沿革,歷經三個階段的變革,第一階段民國66年至72年,頒布平均地權條例後,農業用地移轉後為自耕農使用者,以該宗土地增值稅20%,補助予自耕農地承受人,第二階段民國72年至89年,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依法作農業使用,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自耕農而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完全的免除稅賦,第三階段89年至今,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89年1月28日修法公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將原規定地價調高至89
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調高原地價之適用範圍及要件,係以89年1月28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除了必須符合農業用地範疇之外且於89年1月28日之基準點仍作農業使用,方符合其規定。惟89年1月修法至今已有20餘年,查核農地是否作農業使用,僅能依據航照圖作為佐證,在稽徵實務上常引起徵納雙方認定不一之爭議,以致延伸至行政訴訟,本文擬稽徵實務及法院判例之爭議判決作為研究探討,並探求其相關法條對於稽徵實務審核及核稅,力求符合租稅公平、租稅平等、租稅正義,進而提出檢討修正之具體建議。關鍵字:農業使用、租稅優惠、土地增值稅、調高原地價
、租稅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