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小額付費 7 11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楊宏暉所指導 陳惠敏的 跨境消費爭議之研究 (2021),提出電信小額付費 7 1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線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跨境消費、網際網路。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甘添貴所指導 張語翔的 第三方支付所涉犯罪行為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詐欺罪、加重詐欺罪、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的重點而找出了 電信小額付費 7 11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電信小額付費 7 1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跨境消費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電信小額付費 7 11的問題,作者陳惠敏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行動上網、線上支付、社群軟體等各項技術日益精進,且由於網路具備不受時間與空間限制之特性,透過虛擬之網路進行交易日漸成為主流之消費趨勢。在網路快速改變諸多事物固有面貌之際,交易所生爭議例如:契約有效性、履約爭議、資訊揭露、售後服務、網路詐欺、個資保護、納稅與否等相關問題即伴隨而至。惟因網際網路虛擬、跨國界等等之特性,紛爭處理上已不似國內消費爭議如此單純,原先立於實體社會基礎上所制定之各種規範,能否套用於虛擬之網路空間?如何適當且適時地預防並消弭透過電子商務所生之跨境消費相關糾紛? 本文就各國訴訟或訴訟外處理跨境消費爭議所適用之機制必須考量或審酌之要件及適用之情

形作一統合介紹,綜合分析各種途徑之優與劣,得出線上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ODR)因具備程序彈性、當事人自主、迅速且便宜等等之特性,可以節省往來交通、通信時間及費用之支出,在爭端解決所需之時程上更趨迅速之結論。惟目前我國因欠缺長期有效之推廣、與我國簽有合作協議之國家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有限及ODR所做成之決定不具拘束力等等問題,施行之狀況尚不普及,本文亦於最後結論,提出相關建議,讓ODR機制得以有效利用,使消費者權益可以迅速獲得完整之保障。

第三方支付所涉犯罪行為之研究

為了解決電信小額付費 7 11的問題,作者張語翔 這樣論述:

第三方支付電子商務模式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常見的有貨到付款、線上信用卡交易、悠遊卡,電子支付等。當民眾習慣利用那些交易方式時,犯罪行為人就會透過民眾最熟悉的交易方式進行詐騙。因此,本篇論文會探討當詐欺罪遇上廣義上的第三方支付時,現在的詐欺罪是否可以完全的處理,而在處理涉及第三方支付的詐欺行為時,有哪些地方與以前的詐欺行為不同?有無影響?還有除了詐欺罪外,還有可能涉及哪些犯罪。第三方支付的模式中還有一種電子支付的交易模式,近幾年我國積極的推動電子支付的普及化,而隔壁的中國大陸使用電子支付的比例比我國高、更早,最常聽到且我國民眾也經常使用的如支付寶。電子支付可便利的開立帳號、與行動電話結合即可

便利付款,其中使用者可以將款項儲存入虛擬帳戶中,這些虛擬帳戶、交易過程是不是財產法益所要保護的範圍是在探討與詐欺罪關聯時須先討論的部分。基於第三方支付概念而有的交易型態非常多元,現行實務上所遇到的案件類型,依據每個行為人將第三方支付使用在哪個犯罪環節、使用哪種第三方支付模式,都會影響行為人著手、既未遂的時點,例如創設假帳號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詐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帳戶款項的移轉、利用電信小額付費騙取他人財物或有利益、網路信用卡詐欺等行為,雖然都是第三支付的行為,但因為每個電子商務模式仍有不同,所以探討整個詐欺罪行時也會有所不同。刑法第 339 條之 1 加重詐欺罪,其中規範電子通訊、網際網

路等傳播工具為加重要件,第三方支付的使用幾乎無法脫離網際網路,這些交易方式是否為加重詐欺罪所要規範的範圍?目前實務見解行為人須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如果只是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但進一步探討立法目的,應還有其他立法考量。另外,現在行動電話與 APP 的結合已經可以處理非常多的問題,其中包含成為付費的工具,當行動電話透過 APP 出示 QRCode,商家透過機器、行動電話掃描,使用者即可進行付款。因為科技的演進,使得行動電話變成隨身攜帶的支付工具,是否會影響對詐欺罪的探討?也是本篇論文所提出的一個問題。第三方支付與民眾的日常交易模式緊扣相連,是近幾年常見被拿來使用的詐欺手法、管道

,目前詐欺罪仍可以解決這類犯罪行為,僅是在細部判斷上有些許不同,但是在加重詐欺罪的探討上,論者認為現行的規範似有不足之處。綜上,希望透過分析各種實務上遇到與第三方支付有涉的犯罪型態,解析其過程,包含犯罪手法與電子商務流程,探討第三方支付與詐欺罪、加重詐欺罪、收受設備詐欺罪、付款設備詐欺罪之間的關聯與產生的問題,進行相關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