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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林妤楨的 高齡父母生活自主安排之研究 — 從「受扶養權利」至「扶養協議」 (2020),提出高院法官離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高齡父母、成年子女、扶養權利、扶養協議、家事事件法、孝道責任法、個人照護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楊舒涵的 脫法行為與法律解釋 (2020),提出因為有 脫法行為、契約自由、強行規定、法律解釋、規避意圖、價值衡量、借名登記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院法官離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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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院法官離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0+2021雙重好看!四等總複習

為了解決高院法官離婚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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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離婚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日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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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最快端午節後訊問健康 扁5大案重啟審理?驚爆扁珍為一台電視引發口角 朝夕相處生活不同調?政府默許扁踩紅線 特赦聲沸騰 蔡英文快擋不住?
◆同婚釋憲!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 挺同大勝同婚有望?大法官釋憲首度發英文版 台灣成亞洲同婚平權先驅?大法官籲2年內修法 同婚修民法、立專法續交鋒?

今日來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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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國) 陳學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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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父母生活自主安排之研究 — 從「受扶養權利」至「扶養協議」

為了解決高院法官離婚的問題,作者林妤楨 這樣論述:

我國已於 2018 年正式邁入「高齡社會」。然而,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家庭型態之轉變、少子化社會的來臨,高齡者之扶養需求逐漸成為我國棘手之問題。當前我國高齡者扶養以家庭、成年子女之私扶養為主,因此本文將聚焦於高齡父母與成年子女間之扶養權利義務關係,探討現行扶養制度是否足以應付現代社會與家庭之變遷。本文先於第二章介紹高齡父母於民法扶養規範,以及家事事件法針對扶養事件之規定,透過實際案例點出法律對於高齡父母受扶養權利之極限,並且說明,一味強調「孝道」並非解決高齡父母扶養困境之方法。於第三章,作者以美國法為借鏡,美國社會向來強調高齡父母獨立自主生活之養老觀,同時反映於「孝道責任法 (Filial

Responsibility Laws)」之施行現況。另外,對於高齡父母之照護需求,和自 身財產之預先規劃,美國實務發展出「個人照護契約(Personal Care Contracts)」, 值得我國借鏡。接著在第四章,反身檢討我國目前高齡父母受扶養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不足之處,即未滿足高齡父母多樣化之照護需求,與忽視高齡父母應承擔退休後養老生活之自己責任。有鑑於此,本文除了針對現行民法扶養規範,以及扶養事件所適用之程序法理提出相應之修正建議以外,也嘗試擬出有資力之高齡父母得與成年子女簽訂之扶養協議。最後第五章,作者總結對於高齡父母受扶養權利之建言,並以扶養協議作為保障高齡父母自主權、強化高齡父母

之自己責任,以及提供成年子女主動扶養、照護誘因之手段,期望於高齡父母與成年子女間製造雙贏之局面。

好齊好多!總複習Ⅰ:2020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高院法官離婚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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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法行為與法律解釋

為了解決高院法官離婚的問題,作者楊舒涵 這樣論述:

「脫法行為」並非法律正式規定之概念,有關之論述多來自於學術討論以及實務判決。我國學說對脫法行為最常見之敘述有:「以形式上合法之手段,達成實質上違法之目的」,實務上之發展大多亦遵循此語句,表示:「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不過觀察其論述過程,不僅對脫法行為之定義極為模糊,恐造成法律適用不安定之疑慮,加上判決常以系爭行為「違反立法目的」為由,而「依《民法》第71條,無效」,因此不能確定脫法行為理論是否有獨立於法律解釋之實益。 從對日本學說之研究可知,脫法行為本質上即為人民迫於社會上必要而對不合時宜之強行規定所為之反抗,並且

無論採取法律解釋說、近期區分規避類型而為相應處理,抑或從公、私法調和角度出發之法律適用說,均強調法官必須就「社會新興需求」與「強行規定之理想」進行價值衡量,以掌握脫法行為之中性評價。 基此觀點重新檢討法律解釋之理論後,吾人發現部分脫法行為態樣因發生於「逸脫立法計畫之漏洞」,導致無法藉由傳統之法律解釋方法加以解決,而必須依據所涉案例特徵,以脫法行為理論、否認法理、確立新行為態樣等為相應處理,並且彼此間沒有互相取代問題。 然而上述「脫法行為理論」、「否認法理」、「確立新行為態樣」等畢竟涉及造法權限之爭議,法官不得輕易為之,必須確保其已試圖於「立法計畫範圍之內」善盡解釋、補充之能事,仍無

法使系爭行為得到妥善評價,始得允許法官訴諸其他價值衡量因素,並且須進行更詳細之說理。本文乃建議參考法國對法律詐欺理論或美國學者提出之「規避意圖」,設立主觀要件以提高使系爭行為再次接受強行規定評價之正當依據,此際即得就法規理想之貫徹、社會經濟新需求、對經濟弱勢者之保護、交易安全之維護等諸多利益,進行價值權衡,並藉由妥善運用《民法》第71條但書所具備溝通公、私法秩序之功用,賦予脫法行為無效以外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