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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馮震宇所指導 趙御廷的 數位內容授權之挑戰與趨勢—以圖文著作之個別化授權機制為中心 (2017),提出cc0版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數位內容、圖文著作、授權機制、交易成本、集體管理、個別化授權、版權交易、區塊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銘洋、陳昭如所指導 黃泰然的 智慧財產的他者及其抵抗:公共園地與創意共用 (2009),提出因為有 創用CC、著作權、他者、論述、資訊環保運動、公共領域、西書翻印、海盜、電腦軟體、作者、原創性、思想/表達二分法、現代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cc0版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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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cc0版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cc0版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from EP "URBAN DISEASE 都市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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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曲 All songs and lyrics written/ 黃宣YELLOW
製作人 Producer/ 余佳倫 Chia-Lun Yue, 黃宣YELLOW
編曲 Music Arrangement/ 黃宣YELLOW
演唱及合聲 Vocal/ 黃宣YELLOW
鼓 Drums/ 陳彥丞 Devlin Chen
吉他 Guitar/ 林庭鈺 Tim Lin
貝斯 Bass/ 曹家瑋 Marcus Tsao
鍵盤 Keyboard, Piano/ 吳至傑 CJ Wu
錄音工程師 Recording Engineer/ 蔡周翰 Chou Han Tsay
錄音室 Recording Studio/ Lights Up Studio
混音工程師 Mixing Engineer/ 蔡周翰 Chou Han Tsay
混音錄音室 Mixing Studio/ Lights Up Studio
母帶後期處理 Mastering Engineer/ Jeff Lipton at Peerless Mastering, Boston, MA
母帶後期製作助理 Assistant Mastering Engineer/ Maria Rice
封面設計 Art Design/ 連思博 EGG


(The video clips are collected from the old films which are Public Domain.)
(所有內含影片皆已為公眾領域貢獻宣吿CC0與公眾領域標章PDM之素材,依據各國著作權法,泛指不受到著作權法的限制,任何人皆有權複製、修改、分發和演示該作品,用於任何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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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 #黃宣​ #都市病

數位內容授權之挑戰與趨勢—以圖文著作之個別化授權機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cc0版權的問題,作者趙御廷 這樣論述:

數位化時代使得許多事物有了根本性的變化,衝擊了既有的法律制度及長期以來所構築的交易機制,Web 2.0浪潮帶動各式新興網路服務,「使用者生成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混搭作品(Remix)」作為現今網路時代的主要趨勢,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數位內容大量產生,其中又以圖像、語文類別的著作最為明顯,導致既存的著作權規範和交易制度需做出不少檢討及修改。以創作人及權利人角度觀之,其所創作的成果因各種因素而無法帶來適當報酬,同時需耗費龐大心力維護著作內容的權利,導致著作內容變現效率不佳;利用人則可能因交易成本或利用著作的法律風險過高而無法輕易近用著作內容;加上目前

普遍採用的「集體化」管理模式亦有諸多問題仍待解決。儘管對於上述議題已從科技應用、商業模式或制度規範方面進行改革,但從層出不窮的案例中可得知既有的授權交易機制仍有重新檢討的必要。本研究將以數位圖文著作為例,從數位圖文著作授權市場現況開始談起,以創作人、權利人及利用人的觀點出發,探討傳統「集體化」管理制度所衍生出以授權方式為主的交易機制,目前所面臨的困境。針對上述議題,本研究認為數位圖文著作交易實務未來趨勢將會走向「個別化」管理機制,並提出「個別化」管理機制應有機能,以此作為標準檢視近年興起的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模式及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商業個案,是否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維護創作人、權利人及利用人等市

場參與者的權益。

智慧財產的他者及其抵抗:公共園地與創意共用

為了解決cc0版權的問題,作者黃泰然 這樣論述:

在智慧財產的圈地浪潮下,創意共用(creative commons)被許多公共園地(public domain)的支持者認為是拯救與擴大公共園地的行動方案。一手促成創意共用的Lawrence Lessig更以為創意共用授權在技術上雖然沒有擴大公共園地,但這種展示分享的「實質公共園地」,將有助於自由文化的實現。 儘管如此,不少論者指出以智慧財產為基礎,強調作者自由選擇的創意共用授權,反而是深化了財產權的意識,從而鞏固了Lessig所反對的允准文化。 究竟,創意共用是對智慧財產的抵抗還是認同? 是促長了自由文化,還是允准文化?就此問題的回答,本文嘗試以在文化研究與後殖民研究中,常見的「論

述」(discourse)與「他者」(the other)的理論概念,透過批判性的歷史檢視,去看見創意共用它所抵抗與認同的對象---智慧財產論述。 本文認為透過此種取徑,我們將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創意共用與智慧財產論述的關係,乃至其與過去抵抗策略的相同與差異,從而在歷史的縱深下,去思考可能的方向。 首先,本文會以英美的歷史發展為經,去探討智慧財產論述的形成過程以及其特色與作用。 本文認為自安妮法案,這個一般認為是第一個保障作者的著作權法開始,其所提示的其實是書商或者後來的資本家,如何透過環繞在「作者」形象上的論述,去正當化其就智慧財產的權利/力行使。 這些論述往往是矛盾與斷裂的,但就其服務於資

本家的利益而言,卻是必要的。 思想與表達的公共與私有的二元區分,也有同樣的功能。 而作為智慧財產的他者,公共園地則被描繪為知識的荒原,從而證立了智慧財產的必要性。 在批判性地檢視西方智慧財產論述的發展與作用後,本文將討論戰後台灣註冊審查制度的發展。此一註冊審查制度在戒嚴時期的台灣,屬於輔助性的言論管制。而訴諸智慧財產論述中私有財產權利的講法,是註冊審查制度在1985年可以改為創作取得主義的主要推力之一。 但是,智慧財產論述的移植與深化,也使得公共園地成為權利的他者,成為一個因為沒有人「所有」,所以不能被確認之訴確認存在的「荒地」;而在美國八零年代堅持將進入公共園地的「十年舊片」,重新予以

著作權保護的例子中,我們也可以發現錄影帶業者即使感覺到他們的「權利」被侵害了,但進入法律的語言,他們只能訴諸法安定性與國法尊嚴的民族情感,反而是圈地者可以主張個人權利的保障應從新從寬。 此外,從西書翻印與電腦軟體著作權保護的兩個案例切入,我會討論「抵抗中的認同」與「認同中的抵抗」 兩種現象。 在智慧財產與公共園地的文明/原始 、 進步/落後、 開發/ 未開發、 繁榮/ 荒涼、 秩序/海盜二元對應的演化關係中,公共園地被看做落後、野蠻與原始的他者,而智慧財產則是先進、法治與現代的理想的我。 戰後台灣的一些「抵抗」論述,其成立前提反而是「認同」此一二元對應關係---主張台灣還屬「落

後」國家,因此「先進」國家如美國的法律,尚不適合台灣「國情」。 另一方面,因為智慧財產論述的內部存在著許多潛藏的矛盾與緊張。 因此,在逐漸熟悉西方智慧財產理論的台灣,也開始有論者,在「認同」智慧財產論述內的法理前提下,「抵抗」美國等西方中心國家所排定的議程。 發源於美國的創意共用授權,與智慧財產論述之間,同樣也有複雜的認同與抵抗關係。本文認為就中介人與作者的利益矛盾而言,創意共用採取的即是在「認同」作者權利下,予以拆解的「抵抗」策略;但是,此種「認同中的抵抗」,因為創意共用未從內部重新想像智慧財產,反而是複製的智慧財產論述的話語,因此很容易變質為「抵抗中的認同」,特別是在缺乏由下而上

的運動力量的台灣,更係如此。因此,本文嘗試從「文化景觀裡互相依賴的參與式作者」(inter-dependent participative authorship in cultural landscape)的理念出發,提出「文化共用財產」(cultural common property)的概念,重新省思創意共用與資訊環保運動的定位與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