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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陳立曄的 論言論分級制度之道德管制目的─以兒童基本權利論述為中心 (2017),提出disney+分級pg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言論分級制度、兒童基本權、兒少保護、色情言論、暴力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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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言論分級制度之道德管制目的─以兒童基本權利論述為中心

為了解決disney+分級pg的問題,作者陳立曄 這樣論述:

言論的分級制度在臺灣社會中具有很重大的地位,不論是出版品、錄影帶,到電視、電影與網際網路,幾乎所有媒體的言論都必須分級。這種對言論全面掌握的法規範,讓大眾認為言論分級是理所當然的。然而本論文認為言論的分級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管制人民的道德價值觀。臺灣曾經經歷過權威統治的時期,當時政府曾為了打壓批評政府的言論,進行緊縮人民言論的政策,必須打擊色情與暴力言論就成為政府的藉口。與過往權威式管制言論不同的是,現行分級制度聲稱法律的保護目的是兒童的身心健康。然而即便是今日,過去權威式的言論管制仍然散見於分級制度中。從學說上有關分級制度的討論,可以發現大量的論述集中在成人言論自由與兒童身心健全的對抗上。許多

基本權利被忽略了,其中最為重要者是兒童接收資訊的基本權利、知的自由。兒童是分級制度中以同心圓式封鎖資訊的對象,是分級制度中最直接干預的主體,卻缺乏基本權的論述。支持分級制度者認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全是重要的公益,這點並沒錯。但從行政機關、司法判決的見解中,對於色情、暴力資訊如何妨礙兒童身心發展的論述方式,卻與過往權威管制的直接認定無異。比較日本法與美國法後,日本法雖然在出版品的管制強度與臺灣相近,但法院的判決明白承認道德管制就是分級制度的目的之一,並受到強烈的批判。且除此之外,無論網路、電視等媒體言論都是採自律的方式。美國法也曾經數次以保護兒童為由制定法案限縮網路、暴力電玩等言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都以侵害言論自由為由認定違憲。本論文認為臺灣的分級制度有違憲的瑕疵,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分級制度至始是為了管制道德而生。有關性言論的管制,仍然採取過往異性戀男性為預設的價值,試圖將私人的私密生活納入一個不變的框架之中,性少數、兒童的主體,假如不表演出服從主流性道德的價值觀,非但不加以保護,還為予以懲罰與排除。暴力言論的管制,可以看出分級制度認同幼童至上主義的想法,認為兒童是脆弱、依賴、須保護的客體,而不當作主體來看待。本論文認為以上的價值無法保障兒童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唯有肯認兒童作為主體,正視兒童本身,才能破除現行分級制度的陰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