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管轄法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合意管轄法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洲富寫的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五版) 和李甦的 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律师说法|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权,并非只有到法院打官司一种模式也說明:也正因仲裁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纠纷发生后,作为原告方往往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上诉权,扯皮扯到底,故一般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做好管辖协议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陳怡廷的 勞動事件法管轄規定之研究 (2021),提出合意管轄法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管轄權、國際審判管轄權、土地管轄、競合管轄、合意管轄、應訴管轄、移送管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劉孔中所指導 張博茹的 標準必要專利之國際管轄與準據法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標準必要專利、國際管轄、準據法、F/RAND承諾、競爭法、強行法規的重點而找出了 合意管轄法院的解答。

最後網站請教老師關於合意管轄 - 宇法知識工程網則補充:李俊德 在2006/3/28 下午02:17:00的回覆: 排他合意管轄: 就本契約發生爭訟時,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合意管轄法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五版)

為了解決合意管轄法院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民事訴訟法係保護私法之權利,請求法院確定其權利存否之法定程序,為程序法之基本法,可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之訴訟。其內容浩繁,涵蓋範圍甚廣,作者本於教授民事訴訟法及民事法院審判之經驗,依據學說與實務見解,將本書分為22章,依序介紹民事訴訟之通則、各級審級程序、督促程序、保全執行、公示催告及家事訴訟事件等議題,為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並以例題之方式,說明及分析法律適用原則,使理論與實務相互印證,將民事訴訟法理論轉換成實用之學。本書設計例題共108則,茲於介紹各章節理論之前,先提出例題,使讀者產生問題意識,繼而說明及分析原理,最後解析例題解答,協助有志研習者,除能全面瞭解民事訴訟法

之原理原則外,亦可應用於實際之具體個案,期能增進學習效果及實務運作。為增進複習效果,每章文末均有習題與提示。

勞動事件法管轄規定之研究

為了解決合意管轄法院的問題,作者陳怡廷 這樣論述:

勞資爭議進到法院尋求司法救濟時,第一個所面臨的議題就是應由何法院管轄。甚者,倘含有涉外因素時,還須先判定我國法院對於系爭案件是否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換言之,案件是否即一定由受訴法院管轄審理判決,尚屬未必。管轄權之有無涉及勞雇雙方之管轄利益分配,然在既有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架構下處理勞動訴訟,採傳統之以原就被原則,對勞工起訴應訴皆可能產生不利益,形成其客觀上的訴訟障礙。鑑於勞雇雙方社經地位、訴訟經驗不平等之特性,為扭轉勞工在訴訟程序中常居弱勢地位之劣勢,並因應司改會議的決議要求,勞動事件法因應而生。勞動事件法在總則章第5條至第7條以三個條文規範管轄部分,採取更有利勞工的法院管轄原則,具體落實對勞工

之訴訟權益保障。然僅短短三個條文,分別處理國際管轄、土地管轄、競合管轄及合意管轄之規制等四部分,勢必無法一勞永逸完全解決所有關於管轄之問題,適用上仍有相當多不足之處,仍需要回歸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但回歸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是否符合勞動事件法立法本旨,凡此皆為本論文想要探討之課題。本論文以勞動事件法總則章中之管轄規定,對比修正變更民事訴訟法既有之管轄規定部分,試圖以理論及實務並重為原則,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及施行後之適用實況進行比較研究。企盼本研究的成果能使勞動事件法管轄之規定獲得全新正確的解讀。

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2版)

為了解決合意管轄法院的問題,作者李甦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本書按程序的進程為編排,以民事訴訟之各階段程序為縱軸,以各章節所涉爭點為橫軸,透過兩者之比對閱覽突顯民事訴訟法各個章節之觀念,以期在讀者心中建立一鳥瞰之全景圖,避免見樹不見林之憾。常有人問我,民事訴訟法怎麼念?事實上,你可以在圖書館念、在家裡念、坐在馬桶上念。但首先,你要先把書翻開……  

標準必要專利之國際管轄與準據法研究

為了解決合意管轄法院的問題,作者張博茹 這樣論述:

法院處理涉外標準必要專利之案件時,經常面臨國際管轄以及準據法適用的問題。涉及議題包含授權契約之成立與效力、專利侵權、違反競爭法等。本文先分析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智慧財產案件上之實務適用情形,認為目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項應僅適用與智慧財產權利內容本身相關之爭議,智慧財產契約或侵權行為案件,則應適用契約與一般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其次,本文透過研究日本、中國、韓國、美國、英國等國之標準必要專利案件,探討標準必要專利案件中,標準制定組織的智財權政策與F/RAND承諾,經常約定以標準制定組織所在地法為準據法,因此所生之授權契約爭議與競爭法爭議,包括法院是否有權管轄,以及應該如何適用之準

據法。在與F/RAND相關之爭議裡,各國法院鮮少有拒絕管轄的情形。準據法方面,實務上基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適用標準制定組織之智財權政策與F/RAND承諾之準據法,判斷F/RAND承諾之性質,以及當事人間授權契約是否成立以及其效力為何。競爭法方面,實務上各國皆適用內國競爭法,以決定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行為是否濫用其市場地位。經由比較法與實務案件之分析,本文主張標準必要專利之中基於F/RAND所生之契約爭議,仍應適用標準制定組織之智財權政策與F/RAND承諾中所約定之法律。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法院實務判決應更清楚明確定性案件以及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依據與理由,俾使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

2條第1項之意義更為明確。競爭法之部分,由於其強行法規之性質,實務皆適用法庭地法,原則上僅就影響國內市場之涉外行為判斷。此外,就我國立法就智慧財產之國際管轄規定付之闕如,應該針對智慧財產之特殊性增加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