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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育典寫的 憲法(12版) 和許育典的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中縣市合併後法制問題及業務整合發展委託研究計畫摘要也說明:鑑於以往地方自治團體升格直轄市,如北、高. 二市,皆由原省轄市合併周邊鄉鎮而 ... 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乃涉及到由縣(市)之地方層級變更. 為直轄市之地方層級。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孫迺翊所指導 呂肇凱的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裁罰權限之研究 (2009),提出地方自治團體層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罰、地方立法權、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權限劃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黃人 傑所指導 蔡志昇的 我國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地方自治、制度保障、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地方自治立法權、法律先占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解答。

最後網站地方自治測驗題庫彙編02(105-New年)則補充:(A)由中央政府授權地方政府辦理(B)為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得自為立法並 ... (A)臺灣省雖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但仍未喪失地方制度層級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12版)

為了解決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最新版主要對焦在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重點補充,並將這一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與重要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裁罰權限之研究

為了解決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問題,作者呂肇凱 這樣論述:

地方制度法為我國實施地方自治之基本法,該法除明列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外,並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自治法規之權限,其中較值得關注者為該法第26條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中行政裁罰權之規定。該條文除了授權之外也規範了得訂定行政罰之地方自治團體層級、行政裁罰之種類、罰鍰之額度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之適法性監督。此種規範情形於民國94年2月行政罰法公布並於次年施行後,因行政罰法種類之增加、罰鍰數額之提高,在地方制度法與行政罰法及各個行政法規的相互關聯下,首先使得吾人有必要從新思考地方制度法中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裁罰權界限之妥當性。再者,行政罰法第1條明訂行政裁罰之類別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第

2條則規定其他種類行政罰係指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影響名譽之處分及警告性處分等具有裁罰性之處分。處分用語不無與其他不利處分或行政執行相重疊者,概念上如何區分,值得探討。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六版)

為了解決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那一年,看到電影「辛德勒名單」的一幕,一個斷手的猶太人,因為士兵認為他對納粹毫無用處,便直接槍斃了他。仔細想想,如果不是因為憲法規定的落實,我:一個斷手的台灣人,也會成為專制國家的可悲亡魂。在這裡,可以瞭解人民因憲法而幸福。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規定,尤其是對人民的基本權保障規定,真正落實在人民的生活中,人民的幸福才有可能。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之前寫了一本憲法教科書,以為達到了「白話憲法」的目的。後來才發現,那只是對法律人而言。這本「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不僅是專門針對一般民眾而寫的人權法學論叢(一)通識論,而且也可用於憲法的通識教育上。這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

,奠立全民人權與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人權與憲法認知,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我國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問題,作者蔡志昇 這樣論述:

  我國係單一國,適於我國之地方自治定義應指:國家特定區域內的人民,基於國家授權,或依據國家法令在國家監督之下,自組法人團體,以地方之人及地方之財,自行處理各該區域內的公共事務的一種政治制度。 政府遷台後,我國地方自治的重要演變歷程,綜合學者見解、史實發展與本研究詮釋彙整,可簡要地概分為「行政命令時期」、「法制化時期」及「精省改革時期」等三個時期。 地方自治的內涵包括團體自治與地方自治,前者性質上屬於法律意義的自治,而後者則為政治意義的自治;至於地方自治本質理論,先後有固有權說、傳來說、制度保障說、人民主權說與新固有權說等,而自大法官釋字第三八

○號標舉「憲法制度性保障」概念後,其後釋字第四一九、四九八、五五○及五五三等四號解釋,均明文指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惟未指明其「核心領域」內容為何? 德國Rolf Stober教授認為地方自治團體高權內容應當包括:領域高權、人事高權、財政高權、行政高權、計劃高權、自治規章高權、行政高權,合作高權、資訊暨統計數字高權等,學者陳文政等更進一步將其中「自治立法權、自治行政權、自治財政權、自主組織權及自主人事權」界定為「地方自治之核心權」,而將「領域權、計畫權、合作權、自訊與統計權及其他權等」則定為「地方自治之廣泛權」。 本研究認為:針對「

地方自治之核心權」此一範疇,憲法及法律應容許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享有一定之自主權限,賦予地方政府可作「上乘條例」與「橫出條例」規制之權限,前者係指自治條例基於與國家法律同一目的,就相同之對象時,自治團體得訂定較國家法令更為嚴格規範之條例,作更嚴格之管制;後者則謂在與國家法令具有同樣規範目的的情況下,基於法律授權得對國家法令規定以外的事項,另行以自治法規加以規範。   各國地方政府可概分為「憲法授與」、「法律授與」及「命令授與」等三種方式,以我國而言,自一九五○年四月以「行政命令」頒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至一九九二年五月總統公布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七條,落實

「省縣自治法制化」為止,是實施「命令授與」方式,採取「概括一次授與方式」;其後歷經「自治二法」、「地方制度法」及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等以迄於今,是為「憲法授與」及「法律授與」兼具時期,採用逐次授與方式,以普通法將授與地方政府之事權分別列舉。 我國中央與地方立法之劃分,本研究參酌修訂學者見解後,將其區分為:「中央專屬立法權」、「競合立法權」、「中央大綱性立法與原則性立法」、「地方專屬立法權」等;而在地方立法權歸屬問題則認為地方議會可以制訂「自治條例」,依據國家授權,自行處理固有事項及委任事項;而地方行政機關則有包括訂定「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兩項法規制

定權,因此,地方立法權當然分屬地方議會及地方行政機關所享有。 地方立法權無論自理論或實定法規定而論,均有其界限存在,可 區分為三種層面討論:首先,在內部界限方面,包括事務管轄上的界 限、作為「法律」的自治立法的界限,以及作為「地方性法律」的界限; 其次,在外部界限上,國家法律為其行使之外部界限;再則,所謂適 用界限即通稱之自治法規之人、地、時的效力問題。 日本法律先占理論不論就其意涵、提供之地方法有無牴觸國家法律之判斷指標、後續檢討反省聲浪的起因,及其近年的修正現況,均值得我

國作為借鏡參考。目前其理論已肯認地方自治團體除得訂定「橫出條例」,不產生牴觸國家法律外;且為保護環境、防治公害、維護住民之健康,應容許地方制定較國家法律為嚴格之「上乘條例」,才能使自治條例合憲合法,使地方自治發揮應有之實質功能。 針對地方自治立法權本質之爭議,本研究主張為行政權與立法權兩者兼而有之的「兼有說」或「折衷論」。其中自治條例具有「立法權」性質,無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且得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創設、剝奪或限制;而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與自律規則則具有「行政權」性質,必須受到法律保留原則之監控。 目前地方自治法規名稱紊亂,且易與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體系

混淆、整合接軌不易,解決辦法有三項對策:上策─訂定「國家法規標準法」,內含「中央法規標準法」及「地方法規標準法」整合國家法規體系;中策─另訂「地方法規標準法」,統合地方法規標準,然需注意與中央法規位階與效力之釐清;下策─參考內政部前議及學者建議,為簡化地方自治法規名稱,凡經地方立法機關制定之自治條例,不管規範通稱或是法制用語,亦不論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均通稱為「自治條例」,在自治條例前冠以各該自治團體名稱,刪除「法規」、「規程」及「規約」等法制用語,避免法規分類與定名之混亂;而由地方行政機關自行訂定者,同樣不論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均通稱為「自治規則」;惟在法制用語方面,若屬自治事項,仍稱自治規則,若

係委辦事項,則稱為委辦自治規則,簡化法規定名種類外,同時亦能收到釐清法律責任與效力之功效。 省察當前自治法規效力困境產生之原因,主要源於:上下位階法規範垂直從屬關係之律定問題、各平行法規範之間相互整合順利接軌問題及行政命令種類繁雜、法律位階效力難以釐清等問題。 在中央法規標準法與行政程序法整合方面,本研究認為:授權(委任)命令相當於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可具法規命令性質或相當於行政規則;至於自治法規與中央法令之位階關係,依據憲法、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制規定,並參考專家學者之卓見,本研究認為:我國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令之位階關係應為:

憲法(大法官解釋文>憲法增修條文>憲法本文)>法律(地方制度法)>中央法規>委任命令>自治條例(上級自治團體>下級自治團體)自治規則>(上級自治團體>下級自治團體)>職權命令、行政規則>自律規則、委辦規則。 最後綜合本研究全文研究內容,針對現行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立法權若干重要部分,提出本研究之地方制度法條文修訂建議,希冀本研究之粗淺成果,能提供學界交流或業管單位持續精進地方制度與地方立法權之參考。 關鍵字: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住民自治、制度保障、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委辦規則、自治法規、法律競合、上乘條例、橫出條例

、法律先占理論、地方自治立法權、層級化保留體系、地方政府事權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