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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教科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和李震山的 行政法導論(修訂十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院組織法解題書ptt也說明:刑事訴訟法概要65 行政法概要92 法院組織法72 平均:73.5 錄取二、背景寫4題,練自己 ... 自己的解題書反覆練習,再搭配補習班教科書熟讀, 長時間下就可成就一定實力。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三民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王士帆所指導 翁鈺琳的 論刑事訴訟之限制出境、出海 (2021),提出法院組織法教科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刑事訴訟、限制出境、強制處分、羈押、羈押替代處分、檢察官羈押替代處分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歷史學系所 李毓嵐所指導 黃正宗的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2021),提出因為有 保險史、金融史、戰後經濟史、戰後接收、金融管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院組織法教科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這是一本法院組織法解題書黃韜,讀享數位,出***網友推薦則補充:作者告訴你學習法院組織法的五大步驟一、由憲法「權力分立」的角度切入, ... 各研究主題之內容提綱挈領,一目了然; 內文融合國內重要行政法教科書之重點,融會貫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院組織法教科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為了解決法院組織法教科書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     使用功效   除查考法規外,並兼具學習功效。     改版差異   配合111年8月公布之法規修正;並配合讀者對於前版的寶貴建議予以精心的檢討與修訂   書籍特色     ◎十二大重點讓您好用、好讀、好吸收!     一、立法沿革:歷次增修清晰標示,易於瞭解法規沿革;另於條文後附有草案者,併予詳列其立院議案字號或其公告日期,以利讀者掌握立法進度時程。     二、立法條文:重要法規之文字加框呈現,以利查閱。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標明。     三、條文要旨:於條次後,依條文內容予以相應簡明之法概念。     四、命題紀錄: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

年國家考試紀錄。     五、相關條文:相關法規一次掌握。     六、修正或立法理由: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     七、重要法規修正草案暨說明:鑑於修正草案多係學說或現行實務論旨之明文化,頗具參考價值,爰以虛框標示,列明公告日期。     八、名詞解釋: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並註明相關論著出處,以便讀者參閱原典。     九、實務見解:本書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擇取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予全文或節錄方式。     十、概念釐清比較表:將重要考點之較難理解

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比較呈現,使學習更能融會貫通並提升思辨能力。     十一、大法官解釋:本書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係以法典出發,或與坊間論著略有不同,僅供讀者參考。     十二、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名稱暨簡稱索引表,並附有解釋、判例、裁判、決議、法律問題之索引表,依年代先後排序,以利檢索。

論刑事訴訟之限制出境、出海

為了解決法院組織法教科書的問題,作者翁鈺琳 這樣論述:

國內通說對強制處分的定義,乃一種基於確保刑事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由國家機關對個人之基本權利所作成之干預行為。在阻止被告出境而逃亡或湮滅證據之情形,前後分別有確保被告出庭和接受刑事裁之判執行,以及保全證據之需求。因此,為防止被告逃亡或湮滅證據,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毫無疑問的會落入強制處分的定義範圍內。 所謂「限制出境、出海」,指有權限之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得對特定自然人採取阻止其離開領空或領海之國境的國家行為。限制出境,係指限制被告不得脫離中華民國統治領域,也可稱禁止出國;限制出海,則指禁止被告搭船前往澎湖、綠島、金門、馬祖等出海行為。由此可知,限制出境是在我國地理環境因素使

然下,成為保全被告或保全證據的有效手段。然而,在2019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明訂限制出境專章之前(參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以下規定),限制出境究竟有無法律明文規定,素有爭議。而爭議的起源可追溯到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決議,其指出:「限制被告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從此,限制出境屬於一種「羈押替代處分的執行方法」之見解,即在實務上縱橫超過30年,直到2019年修法始被揚棄。在該次修法中,立法者將限制出境分為二種類型:「獨立型限制出境」與「羈押替代處分型限制出境」。第一種類型,將限制出境處分定位為獨立類型的干預處分,與羈押概念完全脫鉤,由檢察官、法官本於其個別獨立之審查要件,作為

是否依職權發動之判準。第二種類型,則屬於羈押替代處分的一種,需具備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之情形下,始得發動,此與既有之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並列,其措施亦需通過比例原則之審查。 本文將針對修法前後,就我國實務運用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的方式及差異做詳細介紹。另外,再針對修法後之「羈押替代型限制出境」,說明立法上有何等不完備之處,同時比較德國法羈押替代處分之立法例,藉此了解到其原因可能並非單純是「限制出境、出海」本身修法不當的問題,而是涉及我國整體羈押替代處分制度的其他根本結構性問題,以此做立法論評析,以及提出個人淺見作為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

行政法導論(修訂十二版)

為了解決法院組織法教科書的問題,作者李震山 這樣論述:

  本書共分為基礎、組織、人員、作用、救濟五大部分。就篇幅最大的作用部分,論述內容除尊重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既有研究成果外,並強烈呼應以人權保障為重心,重視正當行政程序的現代行政法學思緒。因此,除傳統行政法議題之介紹外,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計畫、行政資訊公開、行政判斷與預測、行政聽證、行政調查等皆有所著墨。就公務員法制部分,則特別分成數章個別探討,期望在揮別「特別權力關係」時代之後,能激發從事行政實務工作者之自我權利主體意識,進而重視行政法之研究,發揮鞏固實質法治國的關鍵力量。   本書較重視體系、架構及思考合邏輯的鋪陳,不鼓勵訓詁或背誦式的學習,從而表達想法或說理的方

法傾向開放性,而非一定要追求或複製權威的見解,可能有悖於一般人習慣上從教科書尋求「標準答案」的期待。也因如此,對於許多學者之高見、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與裁判、各個大法庭裁定,以及行政法院裁判見解等,縱尚待釐清、探討或沈澱,仍盡可能的加以引用,期有助於提高讀者研習、思辨行政法之視野與效果。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為了解決法院組織法教科書的問題,作者黃正宗 這樣論述:

現代商業保險制度於19世紀中葉開港通商後引進臺灣,經日治時期長足發展,無論在業務規模或制度層面皆已奠定相當基礎。戰後,隨政權移轉,臺灣保險市場經歷制度轉換的過程,在1963年完成新體制的確立。本文廣泛蒐集多元史料,從(1)業務發展、(2)監理制度、(3)組織、資本及人事、(4)資金運用等四個觀察視角出發,儘可能重構臺灣保險市場在此「制度轉換期」的樣貌,除說明制度如何轉換外,也嘗試分析轉換過程中產生的問題與影響,並歸納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特徵,及保險業之於金融體系與總體經濟體系的關係。業務發展方面,產、壽險業的分歧是這段時間最明顯的特徵,戰前業務規模遠大於產險的壽險嚴重萎縮,並處於長期停滯,產險

業則伴隨總體經濟復甦與成長,在1958年便已接近戰前高峰。這背後是產、壽險契約性質差異、是否承擔政策責任,及市場競爭與否等多重因素產生的結果。組織、資本與人事方面,有四點值得注意。首先,市場形態由戰前的「民營且競爭」轉變1960年以前的「公營且寡占」;其次,保險業「分支機構」為主的組織型態在1950年後全數轉為「總公司」;其三,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除了讓市場型態重回民營且競爭外,也是戰後本國民間資本涉及全國性金融的開端;其四,戰後臺灣保險人才可歸納為外省籍、日治經驗、新生代三批,日治經驗的發展情況相對較差。監理制度方面,戰後保險法制體現「內地延長的再延長」路徑,由於中國保險法制本身的問題,這

次「再延長」呈現法律現代性及完備性的倒退,1963年《保險法》修正施行除改善上述問題外,也完成史上第一次「保險法制臺灣化」。資金運用方面,戰後保險業資金運用規模極小,未能充分發揮「重新分配資本」功能,要到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後才有顯著成長,但較之戰前,資金運用比率仍較低,法令限制及不成熟的資本市場,是形成上述特徵的主要原因。就保險業在戰後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處的位置而言,產險業大致與整體經濟相輔相成、共同發展,壽險業在保險市場開放前則顯得乏善可陳,尤其是無法有效發揮提供長期資金的產業特性與優勢,對整體經濟發展的助力有限。此外,本文也以保險市場為例,就延續與斷裂、穩定或發展,及產業史研究之重要

性等議題略紓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