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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保護多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沈明欣寫的 我的智慧,我的財產?:你不可不知道的智慧財產權(修訂三版) 和沈明欣的 我的智慧,我的財產?你不可不知道的智慧財產權(修訂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期限是多久 - 银川知识产权律师也說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三民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胡心蘭所指導 陳佑珊的 虛擬角色保護之研究─以著作權與形象權為中心 (2019),提出商標權保護多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虛擬角色、著作權、合理使用、商品化、形象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敏銓、林三元所指導 馬鈺婷的 從財產權理論看我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審查實務 (2018),提出因為有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理論、排除體制、管理體制、溝通理論、模組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商標權保護多久的解答。

最後網站企業服務則補充:公司擁有產品設計圖的著作權期限為多久? ... 公司的產品設計圖是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 商標權人能否針對真品平行輸入的賣家主張商標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商標權保護多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的智慧,我的財產?:你不可不知道的智慧財產權(修訂三版)

為了解決商標權保護多久的問題,作者沈明欣 這樣論述:

  絞盡腦汁榨出來的智慧結晶,若因為不懂法律不小心變成他人的財產,   那真的是有苦無處講,只能一把辛酸淚往內吞。   但是時代不同了,身為創作人要知道:   知識就是力量,懂得法律的人才能好好的保護自己的創意!   讓腦內的IDEA真正變成有價值的黃金!   ◆ 本書按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與營業秘密法四大主題分段落   ◆QA單元形式呈現,從常見的疑難雜症切入,讓讀者輕鬆查找解答   ◆可愛的漫畫插圖與舉例,讓讀者輕鬆跨越枯燥法條的高牆   ◆單元附有契約範例,讓讀者知道原來智財契約要具備那些要素   1.本書配合下列最新法規修訂:   ◆ 著作權法105年11月

30日   ◆ 商標法105年11月30日   ◆ 專利法106年1月18日   2.作者以實例問答方式撰寫,查找方便、容易理解,輕鬆解決生活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3.本書另檢附商業交易中常見的各式智慧財產權契約範例,包含智慧財產權的讓與契約、授權契約及和解契約書,讓讀者有實際範例可供參考運用。更以專文討論在面臨智慧財產權官司時,原告或被告應注意之事項,如此將有利當事人於具體案例中作出最明智之抉擇。

虛擬角色保護之研究─以著作權與形象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商標權保護多久的問題,作者陳佑珊 這樣論述:

現今社會中,娛樂與傳播產業隨著網路的發展越顯發達,虛擬角色的呈現方式亦更加多元,人物角色的形象特徵亦可成為吸引消費者的重要因素,本研究將探討虛擬角色於現行智慧財產權下的保護途徑,與真人演員所飾演之角色特徵商品化後,其個人形象的經濟上價值應如何進行保護。由於美國在文化產業的發展上較其他各國更為先進,對於相應的權利保護亦更顯周全,故本文將先行介紹既有的虛體角色於美國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下之保護,復以美國司法實務上對於個人形象的商業利益保護制度─形象權(Right of Publicity)為中心,藉由檢視美國法上形象權實際內涵之方式,再輔以現行台灣法下對於相同情形的虛擬角色保護作比較,進而檢討我國法

制對於虛擬角色所包含之元素是否仍有不足之處,並嘗試提出可行之建議。

我的智慧,我的財產?你不可不知道的智慧財產權(修訂二版)

為了解決商標權保護多久的問題,作者沈明欣 這樣論述:

  1.配合下列最新法規修訂:   ◆ 著作權法 105年11月30日   ◆ 商標法 105年11月30日   ◆ 專利法 106年1月18日   2.作者以實例問答方式撰寫,查找方便、容易理解,輕鬆解決生活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3.本書另檢附商業交易中常見的各式智慧財產權契約範例,包含智慧財產權的讓與契約、授權契約及和解契約書,讓讀者有實際範例可供參考運用。更以專文討論在面臨智慧財產權官司時,原告或被告應注意之事項,如此將有利當事人於具體案例中作出最明智之抉擇。  

從財產權理論看我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審查實務

為了解決商標權保護多久的問題,作者馬鈺婷 這樣論述:

我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因無法符合一般智慧財產權要件,而存之於公共領域,發生許多對大部分原住民族而言是文化挪用之情形,例如模仿使用或歪曲割裂使用等等。直至民國(下同)96年,「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制定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方受法律規範保護,他人不得再隨意侵害原住民族之文化成果,此法亦成為首部積極確認原住民族集體性權利之法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採專用權模式及登記保護主義,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在法條中稱作「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須通過審查認定並登記後,方取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而受到法律保護。不過,相關申請及審查規範於104年才公布施行,又直至106年10

月方核發首批共七項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當時其他多件申請案仍在審查階段,遭外界認為成效不彰;因此令人好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之保護是否有困難,若有困難又該如何解決?本文認為此問題有探究之必要。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雖有別於一般智慧財產權,惟其性質仍具財產權屬性,因此本文首先以美國學者Henry E. Smith之財產權理論,從應然面之角度分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應如何管理並檢視目前規範,發現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因具高資訊成本,故管理上應傾向排除體制,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即是以排除體制為原則之混合體制;本文再進一步以資料檔案及文獻回顧、參與觀察法以及質性訪談法針對審查實務進行

實證研究,從實然面之角度以財產權理論探討目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制度是否妥適,本文認為目前制度之資訊成本仍相當高,因此提出降低資訊成本之建議,期能提供未來實務操作、甚至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