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少年法庭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訂位、菜單、價格優惠和問答集

士林地院少年法庭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甘華寫的 背叛觀護人 盼望一直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Wikiwand也說明:士林地院 轄區之民事、刑事案件及非訟事件原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由於轄區 ... 民事庭; 刑事庭; 少年家事法庭; 行政訴訟庭; 士林普通庭; 士林簡易庭; 內湖簡易庭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玠鋒所指導 張瑋芸的 離婚事件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保障—以家事調解程序為中心 (2020),提出士林地院少年法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家事調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李容萱的 我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實證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施行現況、家庭暴力行為、核發必要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證據法則、法實證研究的重點而找出了 士林地院少年法庭的解答。

最後網站從青少年危機談志工如何輔導司法處遇少年士林地方法院吉 ...則補充:22 毒品分1至4級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MDMA(搖頭丸)、 大麻、 LSD(搖腳丸、一粒沙)、 速賜康第三級毒品:FM2、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士林地院少年法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背叛觀護人 盼望一直在

為了解決士林地院少年法庭的問題,作者陳甘華 這樣論述:

博客思出版社出版─新書《背叛觀護人 盼望一直在》 力挺人間有大愛──他們不是別人──都是我們自己的孩子!   每一個生命煢煢來到世間,都需要在愛與溫暖下才能茁壯,但社會難有圓滿的幸福,多數不幸幼小心靈會走上歧途、吸毒、輟學,或遭受凌虐,都緣自前一代人的迷失困阨,社會需要溫暖的援手牽引歧途羔羊,讓受傷的靈魂有所依靠!讓生命不再處於恐懼、黑暗,重建生命意義與價值!   看人間大愛的力行者,號召幾位同行將自己的寶貴的時間,點點滴滴匯聚成一股力量,改變重建一群世間的孩子……   他們不是別人──都是我們自己的孩子!   曾有個孩子在我工作的第二年開始帶,他很聰明,智商130幾,但父母婚姻的

不穩定,自小由叔父幫忙照顧,叔父想讓他更聰明,一連串的惡打,讓孩子深惡痛絕,孩子開始反權威,惡整長輩與老師,孩子有法律的天份,知解各種漏洞,經常亂用,猶如電腦駭客造成問題,他常被告,也不斷的告人,全省監獄到處關,我細細聽他述說被叔父惡打或拔指甲的傷痛,他豪氣講述又告了誰,他是暗夜行走的一隻黑貓,踽踽獨行,有天認識了女友,女友已另有孩子,他竟像個父親好好照顧溫柔對待,他可能不知道他照顧的是自己,溫柔安慰的是自己傷痛,有一年我問他幾歲?他說40幾了,妳忘記我們只差七歲,我啊了一聲,竟然我們都快老了!  

離婚事件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保障—以家事調解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士林地院少年法庭的問題,作者張瑋芸 這樣論述:

家事事件多情感糾葛,尤其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者,並非單純法律議題,亦屬社會問題,亦非單由法律即可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於離婚訴訟程序中,兩造為求得勝訴裁判,於對立程序構造中,窮盡攻擊方法,尚難期待兩造得以理性、冷靜面對並處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問題,此顯然已有與我國親屬法指導原則,即「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障」原則相悖之嫌。是以,訴訟程序似非該等事件解決紛爭之良方,而調解程序因著重當事人之自主性,協議之結果較能為兩造所接受,較不易衍生後續紛爭。而我國家事事件法於將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事件規定必須先行調解程序。然而,未成年子女並非事件之當事人,僅為利害關

係人,則於調解程序上如何保障其程序及實體利益?如何發揮調解委員及社工、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等其他專業人員之功能,以及如何運用相關資源等,始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實為重要課題。本文將著重於調解程序中,如何兼顧未成年子女程序及實體利益保障部分,整理並歸納法律、社工、心理領域之實務與學說見解,並參考外國立法例,再對於第一線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深度訪談,以進行問題之討論及檢討,期望能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研究建議。

我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士林地院少年法庭的問題,作者李容萱 這樣論述: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87年5月28日通過,民事保護令制度於隔年生效施行,至今已過二十多個年頭。民事保護令制度,因其非訟性質,法官裁量空間大,又涉及隱私而屬不公開裁判。正因為不公開的性質,讓保護令變得很神秘,許多研究也因此卻步,坊間也出現了許多謠言。本文係透過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獲得了民國106年間終結之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共833件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故得以實證方法觀察影響法院裁定結果之因素與原因。本研究發現,「被害人性別」、「聲請人有無律師」、「施暴嚴重程度」為影響通常保護令裁定結果(准駁)之因素,然最主要的關鍵係施暴嚴重程度,施暴嚴重

程度愈高,法院愈有可能核發通常保護令。而「不同法院」、「未成年子女是否在場目睹家暴」為影響通常保護令核給保護期間長短之因素,亦即,不同法院間核發的時數普遍有所不同,尤其新北地院核給被害人的保護期間較長;相對人若於未成年子女面前施以家暴,法院通常核給被害人的保護期間較長。此外,本文亦透過通常保護令審理流程,逐步探討通常保護令在實務上遇到的五大爭點,依序為(一)聲請形式上合法與否;(二)兩造間是否為家暴法上定義之「家庭成員」關係;(三)聲請人得否證明相對人有其主張之某行為,此攸關於通常保護令的舉證責任與法院採信的證據多半為何;(四)若能證明有此一行為存在,然該行為是否屬於「家庭暴力」,此涉及一般家

庭紛爭與家暴行為的界線,得由施暴程度態樣觀察;(五)若為家暴行為,核發保護令是否具「必要性」,法院於審理核發必要性時參酌的因素為何。最後針對我國實務運作情況提出個人建議,包括:對於舉證責任之歧異要求,宜訂定統一之標準;家庭暴力行為認定上,不應以「長期性、習慣性與連續性」為構成要件;明定「核發必要性」的審理參考要素;擴展處遇計畫令之核發數量與對象;加強家事法庭法官對於家庭暴力事件專業訓練,並推動家事法庭法官專業久任;刪除家暴事件不得調解、和解之規定;保護令之各款命令得分次發放;擴大社工人員、衛生醫療體系介入。